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昌州政办发[2011]46号
颁布日期:2011-05-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1]4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州安委会成员单位:

进入二季度以来,一批重点项目陆续开工建设,工业企业全面开工生产,但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三同时”制度执行不严,安全投入不足,现场管理松懈,造成事故频繁发生。仅四月,全州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71起,死亡10人,受伤47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16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各项指标大幅上升,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监管,控制事故多发势头,为自治州“科学跨越、富民强州”发展战略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现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所有生产和经营单位必须安排1名副职领导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工作程序和安全要求,将责任分解到车间、班组、岗位和具体责任人,做到有章可循,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

(二)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企业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的规定,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及时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高危行业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费用必须列入工程造价总预算,单独报价,分期足额支付,由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企业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四)加强作业现场管理。要积极开展企业班组安全建设活动,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研究制定班组安全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开展班组安全建设活动,从班组和岗位规范抓起,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化、规范化。要严格落实班前会、交接班等制度。

(五)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县市(园区)、各部门要分行业(领域)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完善达标标准和考评办法。企业要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严格对应评定标准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对照规定要求,深入开展自检自查,建立企业达标建设基础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分类指导,严抓整改。各县市(园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问题集中、整改难度大的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具体办法和措施,集中力量,重点解决;要督促企业做到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并跟踪督办。对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不具备最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地方政府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直至依法关闭。

(六)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健康监管。要高度重视职工的健康管理,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低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定期进行检测,采取防护措施,实行分类管理。经检测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要及时采取治理措施。要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要按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岗位的职工进行体检。

(七)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要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建筑工地必须实行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带班制,做到有作业人员在施工就有项目部人员在管理。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施工企业每月必须对施工项目开展安全检查,并实行施工企业分管经理带班制。检查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施工项目上执行和落实情况。尤其对涉及深基坑、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分项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做好带班记录。对施工项目无负责人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进行处理,同时要求限时改正。对在整改期内仍没有整改的,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实施强有力的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思考面临“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这一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难点和重点,要始终保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责任心和紧迫感。在对重点工程项目主动靠前,提前介入,跟踪服务,优化审批程序确保重点工程项目运行安全的同时,要进一步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制定和完善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同时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和对象,避免产生监管空白点。

(二)进一步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发挥监管作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定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工作内容,与相关工作同部署、同监管、同落实、同考核,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力和水平。

(三)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各县市、园区和相关部门进行产业布局、重大经济技术决策时,要严格落实安全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贯彻执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新建项目未经“三同时”审查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各县市、各部门要突出重点行业领域,按照《自治州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昌州安生字〔2011〕18号)要求,立即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各单位、各部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以生产经营单位制度建设、安全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安全资格、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落实、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现场管理等方面为重点,检查覆盖率达100%。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各县市、各部门要制订本县市、本行业的工作措施,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立即对辖区内企业和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州安委会要在近期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督查结果。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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