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自治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昌州政办发[2010]43号
颁布日期:2010-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自治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0]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建房〔2010〕6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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