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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转发自治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昌州政办发[2010]43号 |
|---|---|
| 颁布日期:2010-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自治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0]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建房〔2010〕6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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