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州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障 住房保障和生活困难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昌州政办发[2009]51号
颁布日期:2009-04-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州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生活困难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9]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州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乌昌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生活困难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生活困难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州民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建设局乌昌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生活困难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90号)精神,现结合我州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的养老、医疗、住房和生活困难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落实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生活困难救助政策的重要意义

军队复员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是促进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了妥善解决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的劳动保障问题,劳动保障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建设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和做好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7〕172号)。这些政策对于充分调动军队复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全社会爱国拥军的热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是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各县市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区州党委、政府的安排和部署上来,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政策的落实。

二、准确把握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生活困难救助政策的实质和要求

国家和自治区对部分军队复员干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政策力度大、针对性强、要求明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就业再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生活困难救助等有关问题。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把握,准确操作。

(一)社会保障

1.养老保险接续

(1)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待其参保缴费后,其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以上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对实现再就业要求继续参保缴费的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3)1993年至1999年的军队复员干部,可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缴费费率为20%。其中,有正常收入的,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参保缴费;收入较低的,可按最低不少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参保缴费。

(4)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满15年(含15年)以上的,直接纳入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军龄未满15年的,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规定补足15年后,纳入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补缴费率为20%,补缴基数为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复员干部参加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可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费用由个人承担;也可终止缴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医疗保险接续

(1)军队复员干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06〕65号)精神,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等待期,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2)1993年至1999年的军队复员干部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确定的缴费费率缴纳统筹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按2%比例缴纳,其余部分和到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应一次性补足短缺年限的缴费由自治区财政统筹解决。

(3)依据新政办发〔2006〕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由个人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4)在农村接收安置的军队复员干部,各地要将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3.再就业扶持

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军队复员干部,凭退役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办理《求职登记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费税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其中,1993年至1999年复员干部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在公益性岗位实行托底安置,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4.以上政策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和落实。

(二)住房保障

1.对无自有住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1993年至1999年的军队复员干部家庭,纳入各县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市政府要优先予以安排;要求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经本人申请、由户籍所在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房管部门调查初审后,报城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并优先安排;对已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家庭,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公示后,可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资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实现再就业的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单位要依法将其纳入当地住房公积金缴交范围,在购买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实现再就业的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单位实行集资建房的,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单位的集资建房。

4.承租地方公有住房,未享受住房补贴政策且生活困难的军队复员干部,可向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租金减免申请,由当地房管部门审批。

5.租住公有住房、生活困难且无力缴纳供暖费用的军队复员干部,经县市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可向县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县市政府予以适当补贴或减免。

6.对无自有住房回农村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应优先划拨宅基地。其中对符合特困户、贫困户和一般户的复员干部家庭应纳入抗震安居工程实施范围,享受当地建房资金补贴政策。

7.在企业就业的军队复员干部参照以上意见执行。

8.以上政策由各级建设部门负责解释和落实。

(三)生活困难救助

1.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军队复员干部家庭,县市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但又达不到低保条件的1993年至1999年的军队复员干部,经申请和审批后,由县市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

2.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各类军队复员干部救助档案,做好救助对象的审核、申报工作。

3.对家庭困难的军队复员干部,各县市政府要进一步拓宽救助渠道,保证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4.以上政策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解释和落实。

三、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

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生活救助工作政策性强,针对性强,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准确把握政策实质和界线。要加强宣传,使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理解政策界限和标准、申请及办理程序。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民政、财政等部门的配合是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190号文件的基础。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部门要加强与当地财政、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干部资料的核查工作。民政部门要以县市为单位,将县市复员干部的相关信息资料于2009年6月30日前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财政部门。各县市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复员干部信息档案,对部分军队复员干部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军队各大单位按照民政部、总政治部各年度军队复员干部接收安置计划并移交昌吉州接收安置的军队复员干部。各项政策的办理程序,按照个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各职能部门办理的步骤实施。对在自治州范围内因户籍变迁的军队复员干部(农转非除外),凭原计划接收安置地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由现户籍所在地的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落实相关待遇。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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