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及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及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加强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及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3〕16号
自治州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印发加强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及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8日
自治州加强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及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管理工作,维护其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依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坚持“充分准备、统一步骤、分类推进,分块交接、先易后难、平稳过渡”的原则,建立健全州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实行差额预算的学校、医院除外)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州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统一建设,逐步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公有房产管理体制。
二、实施办法
成立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及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有房产及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代表政府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及经营性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州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及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在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及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公有房产及经营性资产清理登记、核查确权、产权移交和建档立制工作,理顺管理体制,推进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及经营性资产的规范管理。
(一)公有房产的管理
1.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州人民政府委托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统一建设;未经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州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2.对公有房产运行实行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集中办公区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维护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集中办公区以外的分散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维护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明确房产占有、使用的管理责任,按规定负责公有房产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使用,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并接受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于近年已建、在建、拟建办公用房或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搬迁或调整后,其原有房产、土地院落等资产统一移交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登记备案,调配管理。
(二)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1.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公有房产等资产,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公有资产。具体是指各单位利用闲置或采取自营、出租、参股、合作等形式经营,从而获得经济收益的公有资产(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服务用房、住房、招待所、培训中心、场地、配套设施和其他物业)等。
2.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四个统一”的管理原则,即实行统一权属管理、统一调配处置、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收益管理。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代表州人民政府履行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州财政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资产保值和经营管理的监督工作。
3.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签订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合同协议,在清查登记的基础上,划转移交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
(1)各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已作登记的,直接变更登记。
(2)各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原单位提供规划、用地和建设或接受、沿用、购买等批准文件、证书及其他所有相关资料,进行初始登记;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资料的,凭有关文件办理初始登记。
(3)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不清的,需进行产权界定后,由有关部门进行确权,并按确权结果处理。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自治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及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登记阶段(4月1日一4月15日)
州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和表格的填制工作,为工作组核查及经营性资产产权移交做好充分准备。自查内容包括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土地证和房产证)是否齐全,有无房产纠纷,院落、土地的四址界限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资产的实物、原值是否与账务一致,是否有外借丢失情况,是否有违规处置和违规建设的房地产等。经营性资产自查的内容包括经营性资产的类型、数量、面积、地理位置、经营形式等;经营性资产的构成和债权债务,主要包括国家投资、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单位与单位联建、单位与个人联建、个人投资等形式。
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表格,在报送调查表的同时,应提供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二)核查阶段(4月15日一4月30日)
从4月1日开始,工作组在统计、汇总的基础上,深入各单位进行核查,核实资产实物,资产收益及经营状况等。
1.资产产权清理。清理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原件、房地产形成的有关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核查实际占有情况与两证上所反映的是否一致;无产权证书的资产,要说明原因。
2.经营性资产清查。要对资产形成的债务及资产形成的有关资料(包括立项批文、资金来源、工程预决算书、合同、协议、银行贷款资信证明等)进行清理,同时要严格区分界定债权债务。
(三)梳理问题阶段(5月1日–5月15日)
核查完成后,针对自查和核查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按照“先易后难、分块交接、平稳过渡”的原则,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分块交接的具体方案,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分步实施。
(四)产权移交阶段(5月15日–6月15日)
从6月15日起,各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和经营性资产产权全部移交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单位经营性资产的收益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全额上缴统一管理。对原签订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协议未执行到期的,全部移交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单位要加强对资产清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落实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划转工作顺利完成。
(二)依法办事,提高效率
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州党委、州政府要求,自本《实施意见》发文之日起冻结本单位经营性资产的处置,严禁各单位突击分配资产收益,严禁新签、重签或变更经营合同。在资产统计和清理中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于资产清查划转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高度重视,严格考核
此项工作将纳入自治州2013年目标管理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昌吉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及经营性
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昌吉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信息情况调查表
3.昌吉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调查表
昌吉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及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黄志忠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李玉金州党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李绍海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成员:黄建新州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程军州审计局书记
沙恩江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梁军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庄玉廷昌吉市副市长
徐度新州工商局副局长
王泓州财政局副局长
赵治钧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赵福荣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主任由沙恩江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州监察局抽调1名,审计局1名,财政局1名,国土局1名,住建局1名,工商局1名,机关事务管理局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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