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公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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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工作部门,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3月7日
哈密地区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地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约谈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约谈,是指地区行署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约见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地区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区域内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受地区行署分管领导委托地区环保局约谈区域内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逾期追责的告诫谈话。
第三条约谈的内容
(一)下列事项由地区行署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约谈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1、在行政辖区内,环境保护政策及环境规划落实较差,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的;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执行不力,触犯生态红线的。
2、列入自治区对地区绩效考核有关环保责任指标的工作进展缓慢,影响指标完成的。
3、被地区级(含地区级)以上要求抓紧解决而解决不到位的;被上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限批、限期整改的。
4、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环境事件的;发生重大环境纠纷、重大环境信访事件,对区域环境和周围居民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
5、辖区内因环境污染或企业环保问题引发媒体跟踪报道,造成恶劣影响的。
6、突发环境事件隐瞒不报、谎报的。
7、其它需要约谈的行为。
(二)下列事项由地区行署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约谈地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1、列入自治区对地区绩效考核有关环保责任指标的工作进展缓慢,影响指标完成的。
2、发生较大环境纠纷、较大环境信访事件,对环境和周围居民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需要约谈的行为。
(三)下列事项由地区行署分管领导或委托地区环保局约谈区域内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1、列入自治区对地区绩效考核有关环保责任指标的工作进展缓慢,影响指标完成的。
2、发生较大环境纠纷、较大环境信访事件,对环境和周围居民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环境污染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4、因环境污染引起进京或赴自治区集体上访、恶性个访的。
5、其它需要约谈的行为。
第四条约谈的对象
存在环保问题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约谈的程序
(一)约谈的提议。地区环保局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符合约谈内容之一的县(市)和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约谈建议,报行署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约谈提议包括下列内容:被约谈对象、约谈事由、约谈地点、约谈时间等,同时提出拟整改要求和措施。
(二)约谈的准备。对批准的约谈提议,由地区环保局拟定约谈通知,提前一周书面通知被约谈对象,告知约谈事由、约谈地点、约谈时间、约谈人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环保工作开展情况及形势分析,约谈事项发生的原因,下一步所要采取的措施和承诺)等事项。被约谈对象应按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需要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实施的约谈,由地区环保局提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将拟定的约谈通知送达相关部门,共同确定约谈有关事项,并提出有关约谈人名单。
(三)约谈的实施。约谈人通报被约谈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造成的影响,说明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拟采取的处理决定。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做出说明。约谈形成专题纪要,并及时送达约谈对象。被约谈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约谈,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责任。
约谈不代替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
第六条监督落实
约谈对象应在约定时限内实施整改并书面报送整改情况。地区环保局实行跟踪督办,对按期完成整改的,终止约谈程序;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故意搪塞推托、不落实整改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通报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及工商、金融机构。
第七条本办法由地区环境保护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地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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