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11〕132号
颁布日期:2011-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1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事业单位:

《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哈密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1〕56号)和中共哈密地委、哈密地区行署《哈密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哈地党办发〔2011〕59号)精神,设立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地区环保局),为行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哈密地区行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增加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部署。拟订并组织实施地区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地区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地区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自治区和地区减排目标的责任。执行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自治区减排目标制定地区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自治区和地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地区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地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建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研究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地区行署提出新建地区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地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负责发布地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区环保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业务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群、干部培训、离退休干部、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负责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组织拟订地区环境保护条例、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地区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负责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负责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核发从事收集、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调查评估地区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编制地区环境状况公报,发布地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

(二)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简称环评总量科)

负责污染排放许可证(含水污染)审批和发放工作;按照国家总量减排目标提出地区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督查考核各地总量控制计划完成情况;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协助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提出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自然生态保护科

指导、协调并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向地区提出新建地区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地区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参与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地区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核定工勤事业编制2名。

五、其它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地区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地区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地区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地区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地区环保局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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