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2013年度落实地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表彰2013年度落实地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先进单位的决定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 文号:哈行署发〔2014〕13 号 ---|--- 颁布日期:2014-02-17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表彰2013年度落实地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先进单位的决定 各县(市)人民
关于表彰2013年度落实地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先进单位的决定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 文号:哈行署发〔2014〕13 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表彰2013年度落实地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先进单位的决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2013年,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各相关企业始终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和“五个优先”原则,按照“两个可持续”和“三高”要求,认真落实地区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努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力促进了物质文明和生态文明和谐发展。
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进一步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根据地区2013年度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验收结果,经研究,决定:对哈密市人民政府、巴里坤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并给予各20000元奖励;对地区发改委、经信委、安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局、水利局、林业局、司法局、交通运输管理局、煤炭工业管理局,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哈密供电公司等15家单位予以表彰,并给予各5000元奖励;对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石油分公司、神华国能哈密煤电有限公司大南湖电厂予以表彰,并给予各20000元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奖励的县(市)、部门(单位)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争取在2014年地区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各县(市)、各部门(单位)要以环境保护先进单位为榜样,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领导,严格责任,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确保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为建设繁荣、富裕、和谐稳定的美好哈密奠定坚实的环境基础。
2014年2月17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