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15〕66号
颁布日期:2015-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哈行办发〔2015〕66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0日

哈密地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5〕25号)精神,抓好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进一步明确地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监管主体职责,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现结合哈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强化政府环境监管责任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保监管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全方位、全覆盖,触角向下延伸,不留死角、不存盲区,切实保障地区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好公众环境权益。2016年,全面实现地区环境保护的网格化监管。

二、网格划分

根据“条块结合、块为主体”的原则,以行政区域为主要划分依据,将全地区环境监管区域划分为四级网格。

一级网格:地区行政区域(不含兵团第十三师);

二级网格:各县(市)行政区域和三道岭办事处;

三级网格: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农业开发区;

四级网格:各行政村、社区所辖区域。

三、网格机构设置及责任分工

(一)一级网格

1.机构设置。责任主体为哈密地区行署。行署专员为第一责任人,行署分管副专员为一级网格长,地区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为责任单元,按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在地区环保局设立地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办公室。

2.工作职责。(1)负责指导监督二级网格的建立、运行,监督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本级网格内责任单元(地直部门)认真履职。

(2)负责地区本级管辖范围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按要求公开地区管辖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3)组织地区环境保护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充分发挥其环境监管职能,由一级网格长负责组建对应二级网格的监管工作组,每个工作组监管人员不少于3人,明确重点监管对象(适时动态调整)、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各工作组负责对所监管的网格加强巡查、抽查、督察,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督促属地查处或者直接查处,并督导二级网格落实好网格化监管措施等。

(二)二级网格

1.机构设置。责任主体为哈密市、巴里坤县、伊吾县人民政府和三道岭办事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二级网格长,县(市)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各部门(单位)为责任单元,共同实施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在县(市)环保局设网格化环境监管办公室。

同时将三道岭矿区作为一个二级网格,三道岭办事处主任为直接责任人,为二级网格长。

2.工作职责。(1)负责指导三级、四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认真调查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上报网格化环保监管相关信息。监督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本级网格内责任单元(县市直部门)认真履职。

(2)承担县(市)域辖区日常环保监管执法任务,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和污染纠纷案件,排查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三道岭矿区环保执法和查处工作具体由地区环保局负责。

(3)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执法力量,由二级网格长负责组建对应三级网格的监管工作组,二级网格监管工作组数量根据本县(市)辖区内污染源分布情况和环境监管任务要求具体确定,每个工作组监管人员不少于3人,明确重点监管对象(适时动态调整)、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各工作组负责对所监管的网格加强巡查、督察,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并督导三级网格落实好网格化监管措施等。

(三)三级网格

1.机构设置。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农业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三级网格长,指定一名环保专干作为辖区环保网格化监管的联络员。

2.工作职责。(1)负责指导四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完成二级网格责任主体(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单元(县、市直部门)安排的工作或协助完成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并及时报送网格化环保监管相关信息。

(2)对辖区内环境保护有关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环境保护问题及时制止,并向负责该网格的县级监管工作组报告发生的环境保护方面违法信息。

(3)配合协助二级网格环境监管相关部门查处辖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配合二级网格全面排查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

(4)由三级网格长负责组建对应四级网格的监管工作组,三级网格监管工作组数量根据环境任务需要确定,每个工作组监管人员不少于2人,明确重点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工作组负责对所监管的网格加强抽查、督察,并督导四级网格落实好网格化监管措施等。

(5)接到投诉举报及时调查了解,妥善协调处理环境信访投诉和环境污染纠纷,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事件。

(四)四级网格

1.机构设置。责任主体为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村(居)委会,主要领导为四级网格长,村(居)委会班子成员、包村干部、环境监督员为责任单元,选定一名村(居)委会成员为环境保护协管员,作为环保网格化监管联络员。

2.工作职责。(1)完成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的工作或协助完成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2)负责辖区内环保巡查,发现并及时向负责该网格的乡镇级监管工作组报告环境保护方面违法信息。

(3)协助上级网格调处环境投诉和污染纠纷。

四、运行方式

(一)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境监督员对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长进行报告。

(二)查处。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接到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的报告后,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需多部门进行联合查处的,分别由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三)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及时答复相关报告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四)监督。主动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及社会舆论对环境监管工作的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

(五)评价。地区行署委托地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办公室每半年对本级及下级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县(市)人民政府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五、网格监督

(一)上级网格监督。上级网格每年按一定比例对下级网格环境监管情况进行巡查、抽查,并列入考核评价内容,督促下一级责任单位和人员落实好网格化管理的各项任务和措施。

(二)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境监管工作。

(三)公众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各网格设立环境监督员,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对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环境保护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认真落实环境监管“五定四清”要求,即,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五定”监管,实现辖区清、人员清、职责清、污染底数清的“四清”目标,确保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要落实属地责任,落实经费投入,加强组织协调,着力推进网格化监管体系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健全工作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环境保护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和信息公开长效工作机制,强力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工作制度,将环境信息化建设与政府信息化平台有机结合,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时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责任追究。地区将把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出现不依法履职、不当履职、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单位、部门进行问责,尤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本辖区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行署备案,并抄送地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办公室(地区环保局),同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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