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15〕57号
颁布日期:2015-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哈行办发〔2015〕57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密地区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12日

哈密地区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分级标准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地区指挥部及职责

2.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现场指挥部

2.4地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5地区指挥部下设小组及职责

3预警预防机制

3.1监测

3.2预警级别和信息发布

3.3信息处置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3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4.4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4.5群众疏散和防护

4.6医疗卫生救助

4.7社会力量动员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4.9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总结与评估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物资保障

6.4经费保障

6.5应急演练

7附则

7.1奖励与责任追究

7.2预案修订

7.3预案解释

7.4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规范地区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哈密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地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生产生活或危及公共安全,需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的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

1.4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事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城镇燃气、供水、供热事故灾难。

(2)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水、供气、供热,且48小时以内不能恢复的突发事件。

(3)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同类突发事件。

1.4.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城镇燃气、供水、供热事故灾难。

(2)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供气、供热,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的突发事件。

(3)超出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跨地(州、市)级行政区域的同类突发事件。

(4)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并予以应对的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

1.4.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城镇燃气、供水、供热事故灾难。

(2)造成7000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供气、供热,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的突发事件。

(3)超出县(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类突发事件。

(4)地(市)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并予以应对的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

1.4.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V级(一般)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城镇燃气、供水、供热事故灾难。

(2造成1000户以上、7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供气、供热,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的突发事件。

(3)县(市)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并予以应对的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将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局)与相关部门协调应对处置。

(3)响应迅速、协同应对。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做好应对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协调,快速应对处置。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建立地区住建系统应急平台体系,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和防控,健全城镇燃气、供水、供热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地区指挥部及职责

地区设立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地区指挥部),由行署分管住建工作的副专员担任总指挥,行署分管副秘书长和地区住建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地区住建局、安监局、国资委、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社局、监察局、工会、气象局,武警哈密消防支队和相关保险企业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职责:贯彻地委、行署的决策部署,下达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的指令;指挥、组织、协调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相关专家建议,决定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2.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地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管理、通信联络工作;组建专家组开展综合分析,汇总、核查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地区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传达和执行地区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协助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根据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总指挥,地区住建局、安监局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事发地相关部门及燃气、供水、供热单位(企业)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现场所有人员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地区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4地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地区住建局:负责编制修订地区建设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开展城镇燃气、供水、供热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组建相关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组织专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分析评估事件原因。

地区安监局:参与城镇燃气、供水、供热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地区国资委:参与由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城镇燃气、供水、供热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地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联合武警部队等单位进行抑爆、排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车辆通行顺畅。

武警哈密消防支队:负责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火灾救援和人员营救等工作。

地区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急救、伤员转运、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地区民政局:负责转移安置受影响的群众,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善后等工作。

地区环保局:负责现场环境安全和水质监测等工作。

地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运输保障等工作。

地区水利局:负责提供相关河流、水源(含水源地)、水利工程基础资料,参与完成地区指挥部赋予的其他应急处置任务。

地区人社局:负责依法协调落实工伤(亡)人员的相关待遇。

地区监察局:参与并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地区工会:参与并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地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相关保险企业:负责按保险合同规定及时对事故造成的保险损失进行赔付。

有关企业:事件涉及的城镇燃气、供水、供热企业,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并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事件处置时,事发企业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并协助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5地区指挥部下设小组及职责

2.5.1应急处置组:由事发(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县)市住建局及相关部门、事发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应急处置组负责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向地区指挥部提出调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的建议。

2.5.2技术保障组:由地区指挥部抽调应急救援专家及地区水利、环保、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人员组成,并视情协调其他方面的专家参与。技术保障组参与指挥部组织的应急处置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和有关情况,为指挥部提供咨询或建议,并参与事件(事故)调查;受指挥部委派,参与现场处置。

2.5.3医疗救护组:由地区卫生局牵头,事发县(市)卫生部门、有关医疗机构组成。医疗救护组负责受伤人员救治和现场防疫检疫工作。

2.5.4事故调查组:由地区行署授权地区有关部门牵头,地区安监、住建、监察、公安、工会、国资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以及事发县(市)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事件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认定事件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调查报告。

2.5.5安全保卫组:由地区公安局牵头,事发县(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安全保卫组负责组织警力做好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协助抢救受伤人员。

2.5.6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县(市)政府牵头,县(市)相关部门及事发企业组成;地区民政、人社、国资、财政等部门协助指导。善后处理组负责组织人员疏散和转移安置,保障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安置伤亡人员及家属,做好社会救助等工作。

2.5.7宣传报道组:由地委宣传部牵头,地区住建、民政、卫生、公安、安监等部门及事发县(市)宣传部门组成。宣传报道组负责事件应对处置过程中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监测

地区及县(市)住建部门定期研究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健全监测分析制度,建立相关数据信息库。城镇燃气、供水、供热企业以及使用单位确定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部位进行密切监测。

3.2预警级别和信息发布

地区及县(市)住建部门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地区及县(市)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管网系统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及险情,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原因可能导致的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应对。

3.3信息处置

3.3.1信息报告

地区住建局建立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送系统,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企业应立即向所属县(市)住建部门报告,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县(市)住建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时,要及时向县(市)政府和地区住建部门报送。事发县(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迅速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尽可能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县(市)政府,地区住建部门应在发现(得知)事故后1小时内将信息报送至地区行署(地区应急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好续报工作。信息报告内容如下:

(1)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

(2)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等级、部位、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件简要经过、原因初步分析、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置的有关事宜;

(5)城镇燃气、供水、供热事故企业名称、单位负责人、经济类型、生产规模。

3.3.2信息发布

地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哈密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配合地委宣传部开展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先期处置和抢险救援。事发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调集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对事件进行处置,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2分级响应

地区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IV级四个级别。

I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由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由地区行署组织实施;IV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2.1I级响应和Ⅱ级响应

I级响应时,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地区行署迅速启动本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2.2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时,地区行署启动本预案,现场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进展情况。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具体响应程序如下:

(1)地区行署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地区指挥部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避免事态扩大,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地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同时进一步了解事态发展情况,拟定初步处置、救援方案,做好赶赴现场的各项准备工作。

(3)地区指挥部派工作组赶赴现场与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现场指挥部,采取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地区行署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地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地点和应急处置情况及现场指挥部的需要,调集救援人员、相关专家和物资给予支援。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协调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2.3IV级响应

IV级响应时,事发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对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及时向地区行署报告应对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3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突发事件随事态发展进一步加重,有蔓延扩大趋势,难以控制时,现场指挥部应报请上级政府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当事件危害已经控制,无扩大趋势时,指挥部应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4.4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在处置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对事发现场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检测,保障现场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5群众疏散和防护

地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专家组的建议,决定是否组织群众疏散,并发布群众疏散指令。由事发县(市)人民政府通告疏散区域的群众,组织群众转移疏散,并做好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等工作。

4.6医疗卫生救助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由地区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单位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4.7社会力量动员

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和救援的,由事发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处置和救援;超出当地处置能力时,报请上级政府协调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地区指挥部可成立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处置方案和事件调查提供参考。

4.9应急终止

当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燃气、供水、供热已经恢复,引发次生、衍生事件的隐患已基本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经地区指挥部确认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专门力量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伤人员,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协调做好事故赔偿和保险理赔工作,消除事件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总结与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地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预案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估事故原因及应急响应期间采取的主要措施,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地区行署。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专用应急通信装备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地、县(市)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应急救援现场通信受阻后,地区专用通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6.2应急队伍保障

城镇燃气、供水、供热企业要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地区及县(市)住建部门加强对城镇燃气、供水、供热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和业务培训。

6.3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保障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员、物资、装备及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6.4经费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由事故责任单位(企业)承担,事故责任单位(企业)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5应急演练

地区住建局负责本预案的演练工作,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对各级各类城镇燃气、供水、供热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县(市)每年至少组织1次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各类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并向本级应急管理机构提交演练总结评估报告。

7.附则

7.1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奖励

在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处置突发事件有功,挽救群众生命,使国家、集体和群众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1.2责任追究

在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2预案修订

当编制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及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地区住建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地区住建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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