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燃气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燃气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15〕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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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哈行办发〔2015〕43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燃气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燃气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指导意见》已经2015年第一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11日
哈密地区燃气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哈密地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引入推广燃气远程监控系统的重要意义
目前,哈密地区城镇化快速发展,天然气使用普及率高,用户已达11.7万户,但存在燃气用户安全意识不强,燃气安全知识普及率较低,预防和处置燃气泄漏、一氧化碳中毒能力差等问题,且现有高层建筑中安装的燃气报警器不具备远程报警监控功能,已不能满足信息化、智慧化城市平安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地区燃气监控系统规范化可持续发展,地区计划引入推广燃气远程监控系统,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远程监控。这对强化单位和居民家庭燃气报警管理,前移火灾和爆炸预防关口,快速处置燃气泄漏、一氧化碳中毒和火灾,提高城市防控火灾和爆炸的综合能力,提高天然气使用安全系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和自治区住建厅关于燃气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设功能完善的远程监控系统,形成科学的火灾防范和预警机制,提高单位和居民家庭的燃气报警管理水平,增强全社会预防和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对今后新建建筑(含正在招投标的建筑)必须安装符合系统标准的燃气远程监控系统,稳步推进地区燃气远程监控系统建设。
2.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完善远程监控系统功能。
3.坚持政府引导、多种模式发展的原则。燃气远程监控系统的安装、管理和服务应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不得实行垄断经营,规范远程监控系统建设运营。
4.坚持深化应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不断深化燃气远程监控系统的应用,提升社会防控火灾水平。
(三)工作目标。
各县(市)逐步健全完善燃气远程监控系统,县(市)燃气企业建立燃气远程监控平台。地区范围内新建、在建居住建筑和商业餐饮建筑建设使用燃气远程监控系统;既有居住建筑和商业餐饮建筑逐步改造完善燃气远程监控系统。
三、系统功能建设要求
(一)系统功能
燃气远程监控系统应当包括探测器、信息传输系统、远程服务器和后台监控平台等部分,具备自检功能、预警报警功能、远程控制功能等,并同时具备检测天然气和一氧化碳浓度以及环境温度变化的功能。
1.可控能力。远程监控能及时准确地将确认的一氧化碳、甲烷、火灾报警信息传送至远程监控平台,当有害气体达到检测浓度值以上时,能通过监控预警平台及时自动关闭阀门、切断气源、停止供气,提高燃气泄漏、一氧化碳中毒、火灾报警的及时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准确性。
2.自查能力。远程监控设施自行巡检能及时发现设备运行故障,确认故障类型和故障状态,并及时通知联网用户进行维修保养,提升燃气的安全性。
3.动态服务。联网用户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平台能实时掌握用户的燃气泄漏、一氧化碳中毒、火灾报警的信息,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用户自身燃气报警管理水平。
4.信息服务。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的信息查询接口,及时了解用户燃气泄漏、一氧化碳中毒、火灾报警信息,实现燃气报警管理等动态信息监管,分析研判燃气安全隐患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建设运营模式
1.新建和在建民用建筑建设运营模式。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和在建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宾馆、餐厅等)中应当购置和安装燃气探测及报警设备,所需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建造成本,不再向住户另行收取相关费用。燃气远程监控系统安装应符合技术标准,由各县(市)选择至少3家以上有资质的远程监控设备供应技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运营服务机构)参与经营,安装、管理和服务产生的费用由市场决定。运营服务机构要与燃气企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应的责、权、利。运营服务机构负责向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安全监控平台系统、燃气探测及报警设备,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并及时安排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和技术指导,为燃气用户提供服务和购买保险,发现燃气泄漏报警时及时通知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燃气企业负责对新建小区燃气安全设备合规情况进行验收,并在接到燃气泄漏报警信息后及时派人进行检查修复。
2.既有民用建筑建设运营模式。既有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宾馆、餐厅等)燃气远程监控系统的改造,坚持居民和商户自愿原则,逐步推开。
(三)系统的运行费用
全地区无线远程传输监控平台由政府一次性投资建设,建成交付使用后五年内,燃气用户的户内燃气报警系统由运营服务机构免费维护。户内燃气报警系统免费维护内容包括:发现问题免费更换设施设备,免费更换燃气软管,免费进行燃气安全检测和安全教育。按照“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从第六年开始,运营服务机构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运营。
(四)责任划分
对于在燃气远程监控系统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的燃气泄漏、一氧化碳中毒以及火灾事故(法律免责除外),由运营服务机构依法承担责任;对因用户自身未按规范要求操作,造成燃气远程监控系统未能正常运行而出现的事故(如自行切断电源),其责任由用户自身承担。
四、从业条件、申报和审查
(一)运营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从业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2.有与远程监控系统运营服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3.有与远程监控系统运营服务相适应的安全、工程、信息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与远程监控系统运营服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场所;
5.远程监控系统设施设备要有生产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等相关认证;
6.有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监控设备管理制度、监控资料管理制度及技术人员培训制度等。
(二)运营服务机构的申报和审查
运营服务机构应当向自治区公安消防、住建部门进行申报审查,取得相应的核准批文后,在哈密当地公安消防、住建部门登记,方可在哈密区域内从事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营工作。对新建建筑燃气报警系统的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燃气企业、运营服务机构进行专项验收,地区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指导验收工作。
五、规范燃气远程监控系统运营管理
(一)坚持市场化运作。燃气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营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城市(县城)应建立至少一家以上远程监控平台,联网单位可自由选择运营服务机构,确保远程监控系统建设运营健康发展。运营服务机构应当与联网用户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各自职责。鼓励运营服务机构投保企业责任险,增强运营服务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二)运营服务机构职责。运营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履行以下职责:
1.实时监测联网用户燃气自动报警系统和其它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对确认的真实燃气报警信息及时传送用户及相关部门,对燃气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故障信息及时进行维修;
2.定期对远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确保联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远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时排除网络和系统故障;
3.负责对联网用户报警监控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定期向联网用户提供分析报告;
4.建立可供各级公安消防、住建部门查询的联网用户燃气远程监控管理信息接口;
5.对由于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联网用户信息接受和传输的,或者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提前通告联网用户,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6.由专业人员负责远程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7.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和其他秘密。
(三)联网用户的职责
联网用户应按照远程监控报警设备的操作说明正确使用报警器,不得人为损害设备,并确保设备处于正常用电状态和适宜的使用环境。联网用户收到燃气泄露报警信息后,要第一时间切断气源或及时通知燃气企业到现场进行处理。
六、深化燃气远程监控系统应用
(一)提高燃气监控管理水平。各县(市)要把推进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与推行燃气报警标准化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督促联网用户运用远程监控系统提供的平台,实施燃气报警标准化管理,切实履行燃气监控报警管理职责。燃气企业应当与运营服务机构共同合作,做好售后服务与监控等相关工作。
(二)创新工作机制,提升应对能力。各县(市)应充分发挥燃气远程监控系统作用,创新模式,建立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分析监控数据和燃气报警管理状况,研判燃气报警形势,推动商户和住户及时发现和消除苗头性问题、防止隐患产生,真正做到关口前移、有效防控。要利用远程监控系统提供的及时准确的燃气泄漏和火灾报警信息,提高燃气泄漏、火灾预警报警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力争把闪爆消灭在萌芽阶段,减少居民人身和财产损失。
七、推动燃气远程监控系统健康发展
(一)积极推动燃气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地区各级住建部门应加强政策研究,制定燃气远程监控系统发展规划,将燃气远程监控系统纳入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引导和规范燃气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健康发展;积极向社会宣传远程监控系统的重要作用,将学校、医院、商场和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燃气报警系统纳入远程监控中心,提高远程监控系统覆盖率,发挥监控系统的优势。
(二)加强对远程监控系统运营服务的监管。各县(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运营服务机构运营服务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和标准运营服务的,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积极引导,稳步推进。各县(市)可选择新建或在建的2—3个住宅小区和2—3家餐饮企业开展试点工作,燃气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密切配合,先行先试。2015年下半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向全地区推广应用。
(四)加强宣传,人人皆知。要进一步加大地区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燃气泄漏、一氧化碳中毒安全意识和处置火灾的能力和知晓率。各县(市)和各级燃气管理、安监部门和燃气企业、远程监控系统供应商要多层面、多角度、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燃气安全知识以及远程监控系统在报警与处理过程中的作用,准确全面地宣传燃气远程监控系统的防控科技含量,让燃气远程监控系统知识与效用深入人心,推进地区燃气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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