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地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强地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10〕28号 |
|---|---|
| 颁布日期:2010-04-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关于加强地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0〕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地区环保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地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地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意见》(新党发〔2009〕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9〕136号)精神,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广大农牧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一定进展。近年来,地委、行署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哈密的重要内容,纳入地区环境保护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全面推进。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制定环境保护战略规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把重工业园区设置在水源地下游、下风向,加大对东天山生态功能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野骆驼保护区、平原绿州等重点区域的保护力度,使工业污染远离农村广大地区。为解决农村面源污染问题,地区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实施了天然林保护、草场恢复及巴里坤湿地生态修复等工程。通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和生活污水、村镇垃圾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改水防病、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沼气建设、地膜回收和盐碱地治理,以及积极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创建等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城市和农村环境保护全面推进、工业和农业污染防治齐抓并重的新局面正在不断形成。
(二)农村环境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是农村环境保护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畜禽散养、农家肥和废弃物乱堆乱放、人畜居住混杂、生产生活废水随意排放等问题依然普遍。二是面源污染突出。近年来,地区大力发展设施农业、节水农业,在增加效益的同时,薄膜使用量也在增加,白色污染成为最大的面源污染,而且农业种植没有实行测土配方施肥,不科学的使用化肥,造成土壤板结,局部区域农药残留问题仍然存在。三是饮用水源分散,饮水安全得不到保障。农村水源地大多缺少围栏保护,人畜共饮现象较为普遍。四是草原退化问题突出。由于气候变化以及载畜量增加,草原退化问题十分严重,牧业生产与草原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五是工业企业、旅游等造成农牧区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等新的环境问题。六是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环保机构不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宣传不够深入,农村居民环保意识不强。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到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下更大的气力,做更大的努力,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政府主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以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促进农村环境保护,以农村环境保护优化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得到推广,农村畜禽粪便、农作物秸杆资源综合利用率明显提高,生活垃圾和污水实现集中处理,有条件的乡(镇)村推广普及卫生厕所,农村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取得成效,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农牧民环保意识得到提高,农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健全乡(镇)环保机构。各乡(镇)要设立环境保护工作站,作为县(市)环保部门在农村的延伸机构。各乡镇配备2—3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环保工作,并妥善解决好经费及办公场所问题,制定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努力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水利部门要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环保部门要重点抓好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卫生部门要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对饮用水不安全的乡村切实采取措施保障饮水安全。
(三)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各县(市)要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实施、高效能管理的原则,科学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以巴里坤县奎苏镇奎苏村、伊吾县吐葫芦乡甘沟村为示范,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部门要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入手,将农村污水、垃圾污染的治理与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因地制宜开展治理工作。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逐步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方式,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科技部门要推动农村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各乡(镇)要大力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把农村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转化利用同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对温度适宜的乡村,要大力推广农村户用沼气等能源生态模式,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四)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进一步调整优化种植业结构,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加大对农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投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从源头杜绝农业面源污染。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鼓励农民养殖“出庭院,进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打造一批以伊吾县淖毛湖哈密瓜、有机羊肉为代表的有机食品基地,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加强农村生态保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畜牧部门要重视草场保护,以草定畜,保护天然湿地、保护天然植被;林业部门要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
(六)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做好全地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治理白色污染,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七)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制订、细化农村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制定农村环境保护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级环保、编办、人事、发改、农业、建设、卫生、水利、国土、林业、畜牧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形成工作合力,把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推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八)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各县(市)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监测、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农村环境健康危害控制、外来有害入侵物种防控及生态示范创建活动的开展。要充分利用涉农部门的力量,用足用好各级补助政策,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捆绑使用,积极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示范村创建活动,加大对重要流域和水源地区域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建立农村环保项目库,开展重点村庄环境综合整治。
(九)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和监管。发改部门要严格把关,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立项;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十)加大宣传、教育与培训力度。大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提升农牧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牧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农村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认真抓好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培养农牧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广泛听取农牧民对涉及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牧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牧民的环境权益。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