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2009年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09〕27 号
颁布日期:2009-03-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2009年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驻地有关单位:

地区发改委组织制定的《哈密地区2009年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哈密地区2009年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地区发改委2009年3月)

为做好地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全面查清库存粮食数量和质量,准确掌握真实情况,根据自治区粮食局、发改委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2009年新疆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粮检〔2009〕12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提出地区2009年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方案: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范围包括哈密辖区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

(六)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每个县、市选择2-3家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组织领导

(一)地区清仓查库组织领导

地区已成立了由分管副专员任组长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地区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地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地区领导小组在地区发改委下设了办公室,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和地区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哈密地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制定哈密地区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将哈密地区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下达到县。四是汇总哈密地区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五是协助国务院和自治区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六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自治区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

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业务一组、业务二组、业务三组等专项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拟定工作方案并负责统一部署和实施,草拟最终工作报告,协调相关工作,负责培训及文件管理以及宣传、后勤和其它工作。

业务一组。负责清仓查库数据统计、报表合并以及承储点数据分解、汇总和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业务二组。负责实物检查,对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及账务按时做好检查工作,形成工作报告。

业务三组。负责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的检查,粮食库存与政策性贷款的审核,以及哈密地区清仓查库工作经费的管理。

案件核查组。负责组织清仓查库期间重大案件的核查,督办各县、市对举报案件的查处。

(二)县市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监、统计、农发行等部门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科学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县(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自治区、行署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三)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组织

按照在地原则,由地区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中储粮哈密直属库自查工作由地区领导小组督导,普查按照在地原则由地区领导小组负责。从中储粮哈密直属库及地区直属粮食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四)清仓查库信息资料整合

中储粮哈密直属库负责向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和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地区发改委负责提供2009年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农发行哈密地区分行向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分性质)。

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县市和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按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地区行署组织全面普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县(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全国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地区普查、自治区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地区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地区领导小组将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地区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普查采取地区内综合交叉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市抽调参加地区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的普查工作。

自查、普查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由地区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另文下发。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地区已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已报自治区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均要相应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报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县(市)要根据自治区粮食局、发改委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2009年新疆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粮检〔2009〕12号)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辖区清仓查库具体实施方案,并逐级上报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地区清仓查库有关工作人员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培训。2009年3月下旬,地、县两级与国家、自治区同步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它准备。地县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按照本实施方案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县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于4月10前上报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由地区领导小组按综合交叉原则组织对哈密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各地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2~3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地级普查结果应于4月20日前汇总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查阶段

4月底前,按照自治区要求,做好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复查的准备工作。

(五)抽查阶段

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将于5月10日开始,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各县(市)要做好抽查准备工作。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

地区领导小组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5月20日前,地区领导小组向自治区领导小组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报表,包括县级自查和地级普查工作汇总情况。6月10日前,地、县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根据自治区要求,地区行署和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各县(市)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市)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县(市)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

要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方案和《2009年国家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

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

各县(市)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

地、县(市)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

粮食储备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六、清仓查库文件资料的保存

地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是清仓查库工作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县两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机构和检查小组将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仓查库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此次需要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清仓查库有关文件、通知、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议纪录;自查、普查、复查、抽查工作原始纪录、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地县两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检查期间收到的举报材料、原始记录及相关处理材料;其他库存检查相关资料、文件、报表、凭证。资料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音像材料等。资料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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