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和田地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和田地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和行办发〔2010〕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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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和田地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和行办发〔2010〕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驻和有关单位:
地区建设局制定的《和田地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10年7月28日行署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和田地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一、基本原则
参照《自治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与《和田地区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意见》,将共有产权引入和田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各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根据群众意愿,提供购买、租赁等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满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廉租住房的需求。廉租住房实行共有产权管理,坚持先配租、后购买,试点引路、逐步推广,自愿购买、分配公平,职责明确、监督到位。
二、共有产权的取得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国有产权和保障对象私有产权。国有产权由政府投入形成,私有产权是指由符合地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而取得。
三、购买廉租住房的资格认定
廉租住房只能向已承租廉租住房并有自愿购买意向的住房保障家庭(下称保障对象)出售。除平房外,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属(新建或购买)的廉租住房均可出售。
四、购买廉租住房的基本程序
1、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应当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经社区、街道办事处、当地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方可出售。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具有法定效力的授权委托书。各县市应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严格制定和落实本县市购买廉租住房的申请、登记、审核等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2、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中应就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首付款比例、购房款的支付、物业管理、上市交易约束条件及违反规定需强制收回住房等内容予以明确。
五、购买廉租住房的价格和方式
1、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价格由各县市物价部门、住房保障部门结合本地财力和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成本价确定,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2、廉租住房成本价由建造时的拆迁补偿费、三通一平费、项目前期工程费、勘察设计费、房屋主体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规划用地红线内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小区规划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建设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构成。
3、各县市可针对保障对象家庭的实际经济困难,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多种方式供购房者选择。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适当的优惠折扣;分期付款的,时限长短由各县市自行确定,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30%,并且不给予优惠折扣。
4、住房保障家庭房款未交清前就已入住的,不再享受租赁补贴,并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六、购买廉租住房的支持政策
1、商业银行应对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提供金融支持。对收入证明、收入标准不能满足按揭贷款条件,但能达到银行要求的偿还能力的购房对象,各商业银行可发放抵押担保贷款。
2、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享受购买房改房的税费优惠政策,免征契税、印花税,免收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手续从简。
七、已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1、已购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房款交清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不得有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一切利用自购的廉租住房实施盈利的行为。
2、保障对象购房满5年且住房条件改善的,按照国家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补足所有优惠税费后,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查批准的,可以上市交易。优惠税费具体缴纳比例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3、已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政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用于补充廉租住房房源。
4、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八、已购廉租住房产权管理
保障对象购房款交清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应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内的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九、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管理
1、各县市的廉租房出售资金直接缴入当地国库,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同其他廉租住房资金一并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严禁挤占挪用。要区分租赁补贴、出售廉租住房和实物配租保障资金,逐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2、各县市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参照《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新财综﹝2008﹞51号),建立廉租住房出售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收缴程序管理、票据使用管理以及住房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对账制度等配套管理办法,确保廉租住房出售工作顺利进行。
3、各县市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规定,建立维修资金制度。各地可计提售房款的5%作为已出售廉租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需按售房款总额的2%缴纳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以上资金由县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代扣代管。
4、各县市要建立廉租住房管理经费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制度。廉租住房管理经费、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由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十、廉租住房出售试点工作监督管理
1、开展试点工作的县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1)编制了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完成了住房保障家庭调查摸底和电子档案建立工作;
(3)建立了住房保障专门工作机构和管理网络;
(4)建立了完备的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帐户;
(5)依据本意见制订了试点工作方案和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6)根据试点工作需要提出的其他条件。
2、试点县市的试点方案由所在县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报行署审批,再报自治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试点县市廉租住房出售试点情况要按季度向地区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报送。
3、各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与财政、国土、发改、民政、统计、税务、监察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规范推进廉租住房出售试点工作。对在廉租住房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骗购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所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收回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已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经年度审核,有将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私自出售、捐赠等一切利用自购的廉租住房实施盈利行为的,必须退回廉租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一、本意见由地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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