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自治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喀署办发[2010] 58号
颁布日期:2010-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自治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5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自治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建房[2010]6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县市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县、市要积极开展廉租住房出售工作,廉租住房只能向符合承租廉租住房条件并有自愿购买意向的住房保障家庭出售。

二、各县、市要严格按照新建房[2010]6号文件规范廉租房出售资金的管理。喀署办发[2010]41号文件中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件为准。

作方案报地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各县、市廉租住房出售工作情况要按季度向地区住房保障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报送。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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