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喀署办发[2010]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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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管理工作,确保廉租住房资金专款专用,地区财政局提出了《喀什地区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并向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征求意见后,经行署研究同意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喀什地区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出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号)及《喀什地区地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喀署办发[2009]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出售资金是指按照规定出售廉租住房时所取得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地区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收支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廉租住房出售资金是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
第二章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收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出售的廉租住房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住房;
(二)各级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各级政府改建的廉租住房。
第六条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市财力、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建房成本价制定本县市出售价格。
第七条各县、市住房保障部门作为出售廉租住房的执收单位。按法定程序收取的廉租住房出售资金,及时缴入各县、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廉租住房出售资金专户”。
第八条各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售廉租住房时,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
第三章廉租住房出售资金使用
第九条廉租住房出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它业务开支。
第十条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实行分户核算,并健全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财务核算制度。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财政、监察、审计、建设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廉租住房出售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管理,防止违规违纪问题发生。对于不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核算廉租住房出售专项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核算依法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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