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克拉玛依市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
关于规范克拉玛依市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克政办发〔2010〕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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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规范克拉玛依市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
克政办发〔2010〕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原建设部等九部委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自治区《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5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08〕26号)规定,现就廉租住房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克拉玛依市2008-2012年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安排,2010年至2012年,全市共建设廉租住房152套,其中2010年建设80套(含跨年44套),2011年建设36套,2012年建设36套。
二、根据原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和自治区《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廉租住房主要在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配建”的有关规定,我市廉租住房均在每年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七条“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的规定,我市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并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四、廉租住房的招标工作原则上随经济适用住房的招标工作一并进行,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招标文件中明确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不再单独进行廉租住房的招标工作,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结算价格执行当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和该小区由政府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扣除5.5%营业税、2%利润及贷款利息)。
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廉租住房建设合同要明确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价格、建设地点、建设标准、工程质量、交工时间、竣工结算等(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独山子、白碱滩、乌尔禾区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建设工程)。
六、廉租住房竣工验收后须达到入住条件,室内装修和电器设备安装部分,建设单位应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廉租住房装修和设备安装标准详见附件。
七、全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统一由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计划,并报市发改委列入年度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2.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3.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4.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八、廉租住房竣工验收后,交付所属区政府按《克拉玛依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管理。
附件:廉租住房装修和设备安装标准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廉租住房装修和设备安装标准
根据原建设部等七部委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克拉玛依廉租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廉租住房装修和设备安装标准规定如下:
一、地面:客厅、卧室铺地板砖(规格500×500)并配地角线,卫生间、厨房铺防滑地砖(规格300×300)。
二、墙面:客厅、卧室刷白色乳胶漆,卫生间、厨房贴墙面瓷砖(规格200×300)。
三、天棚:房间天棚面刷白色室内乳胶漆,卫生间、厨房白色调和漆。
四、门:卫生间门为夹板木门带下百页,内门为木夹板门,统一刷淡绿色调和漆两道。
五、窗:卧室、客厅安装木窗帘盒,刷淡绿色调和漆两道。
六、卫生间:配坐式大便器、洗脸盆、简易塑料镜架。
七、厨房:
1.安装砖砌台。砼面板上贴磁砖操作台。磁洗涤盆与台面一体;
2.台下安装木夹板双扇小门,刷淡绿色调和漆两道;
3.制作厨房吊柜。
八、灯具:卧室、客厅安装日光灯,卫生间、厨房安装防水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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