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克州货运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克政办发〔2015〕76号
颁布日期:2015-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克政办发〔2015〕76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克州货运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克州货运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克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0月12日

关于加快克州货运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克州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重要门户、中巴经济走廊重要节点、南疆向西开放重要通道的建设步伐,振兴克州交通运输业,促进交通运输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现代物流业,全面提升交通运输发展水平,现就加快克州货运物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现代物流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快发展货运物流业为重点,着力调整运输结构、优化运输组织、提升装备水平、大力发展个体私营运输、扩大从业人员规模,加快交通运输业转型升级。

大力推进货运物流企业整合,实现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规模集团化、经营区域国际化、经营形式多样化的现代货运物流业发展道路。鼓励发展长途货运重型车辆、专用车辆,加快车辆厢式化进程,壮大边境口岸物流业,实现货运物流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快速提高和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稳定增加,使货运物流业成为克州的重要产业。

二、工作措施

(一)高位推动

加强对货运物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建立相应协调机制,逐步形成多方协同推进的大交通工作格局。引导成立克州交通运输业协会,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加强行业自治自律,为成立克州物流集团奠定基础。

(二)规划引领

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克州交通运输业发展特别是以货运物流业为重点的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确定发展重点,细化发展时序。

(三)政策支持

1、管理政策支持

(1)公安部门在货运物流企业新车入户、车辆年检时,对全疆范围内具备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均予认可。

(2)交通部门对货运物流企业在营运证件新办、年审、经营许可范围扩展等方面简化许可审批程序,对货运物流企业购置的自营车辆,优先发放营运证照。

(3)在货运物流招标承运中,州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州内行业安全服务质量等级较高的货运物流企业。

2、土地政策支持

(1)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货运物流发展专项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州内重点扶持和培育的货运物流企业及货运物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2)重点货运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应依法按实际用途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

(3)对直接为工业生产企业服务的第三方货运物流企业的仓储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同等的供地方式,同时,按相关规定审批生产企业自用仓储等非主业用地。

3、金融保险政策支持

(1)发挥政策性金融对货运物流企业的支持作用,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货运物流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以信用担保资金、贴息贷款、小额信用贷款、再就业贷款等方式,支持货运物流企业破解融资难题。积极运用融资租赁、信托、汽车信贷等多种金融工具,为货运物流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对具备较高信用等级资质的货运物流企业应给予重点支持。

(2)加大保险额度,调整事故惩罚上浮额度。各保险公司根据货运物流企业及客户要求,在最多保险额度的基础上,允许企业及客户加大对保险额度的投入(第三责任险在100万元以上、座位险在10万以上)。

4、税收政策支持

(1)州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原则,认真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引导并帮助规模以上货运物流企业用足用好相关财税优惠政策,解决由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金有限、“营改增”可能导致货运业税负上升的问题。

(2)从事货运物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物流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的新办企业,符合第二十四大类现代物流业中的明细行业,且主营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以下简称“目录”)的克州伊尔克什坦口岸新办企业,符合“目录”中第二十四大类现代物流业中的明细行业,且主营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享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奖励政策支持

(1)公司注册地在克州的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当年银行贷款在500万元以上且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支持标准按当年贷款总额的1%给予支持,最高支持不超过50万元。

(2)招用克州籍劳动者,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补贴。

招用克州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女性高校毕业生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

(3)对新投资5000万元以上用于仓储、交易场所等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企业,从经营年度起至2020年前,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30%比例由同级财政补助给企业用于发展。

(4)物流企业从事报关、进出口代理、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实现的税收,三年内由同级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的30%补助给企业用于发展。

(5)引导货运规模企业提升运输装备,提高运输效率,引导鼓励企业规模化集约经营;州、县(市)政府安排货运物流业装备提升专项资金,根据规模企业年度货运营业收入总额的1.5%给予企业装备提升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以上奖励政策如遇财税政策重大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四)重点突破

1、对克州现有有一定实力和规模的交通运输企业特别是现代物流企业(具体由州交通运输局提出扶持名单)重点扶持、指导,使之能尽快做大做强。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大宗商品运输资源和管理机制。对从事大宗商品资源运输经营的企业设定进入门槛,实行企业资质前置管理。

充分发挥个体运输经营业户对货运市场的补充作用,以适应客户小批量、柔性化、个性化服务的要求。

2、各县(市)要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园区为载体,培育或引进现代物流公司。以矿产资源开发为主的企业要成立规范的运输企业或将生产原燃物料的运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给克州本地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

在有条件的乡(镇)试点成立运输合作社,将零散货运车辆有效组织起来,使之规范管理,规模化经营。

3、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进一步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充分利用国务院33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加强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及中巴经济走廊沿线国家特别是中亚、吉尔吉斯斯坦、巴基斯坦贸易活动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改善通关环境,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引进有实力面向中亚、南亚、欧洲的外贸物流企业,尽快将政策优势、口岸优势、地缘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4、规范外地驻克州经营车辆的管理。州交通运输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外地运输企业和车辆在本州从事异地经营的备案管理制度,重点是加强从事口岸边境及矿山企业原燃物料运输的车辆在州异地经营的监督管理。异地经营3个月以上的营运车辆要向克州道路运输相关管理机构报备并纳入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核企业资质及车辆条件,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同时主动加强与有关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沟通联系,建立信息互通机制,认真会商管理措施,切实将异地经营车辆纳入管理。

5、引导整合。以现有的初具规模的货运物流企业为基础,充分利用好政府的政策优势,通过联合、重组、兼并、收购等形式,整合社会货运车辆、货运场站、仓库、装卸搬运设备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等物流资源,建立集团化经营结构,扩大企业的经济规模,提高企业承担综合物流服务的能力和市场信誉度和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

6、规范运输市场管理和明确管理责任。积极鼓励和支持货运物流企业自购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规范挂靠经营管理,保证法律责任和营运实体一致,杜绝责任不清主体不明。引导和支持货运物流企业改变现有挂靠为主的管理模式,促进企业增加自购车辆数量,实行所有车辆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管理办法,做好货运物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帮助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知名度。

7、加大挂靠车辆的管理。对一些无自有运输车辆的运输企业严格发票管控,依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撤销其相应的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未独立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且被挂靠公司不核算收入的挂靠车辆实行核定征收,对挂靠车辆严格实行先税后验的管理制度,执行不完税不予车辆年审和年检的政策。

8、加强与各县(市)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认真履行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于运输矿石的车辆采取销售矿产品的企业代征运输环节税收的方式,从源头控管税收。

(五)优化服务

各涉运部门要从服务于全州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坚决破除部门利益,进一步强化职责,制定并落实好各自发展壮大货运物流业服务承诺,切实帮助公司业主和车主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做好货运资源整合及货运市场的规范管理工作,为本地货运物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六)加强统计

加强货运物流统计相关基础工作,完善货类、货量、货值、流向、运价和行业贡献等统计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源泉控管。强化建立税务、公安、交通、运管等部门的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掌握货运物流企业的车辆数量、吨位、运营等情况,逐户登记建档,加强对货运物流业运行的监测、分析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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