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5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科学防御雷电灾害、依法防御雷电灾害的具体体现,全社会都要共同参与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有效避免或者减轻雷电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好《办法》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克州防雷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县(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从防雷减灾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大力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提高全民防雷意识。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将《办法》纳入“六五”普法总体规划,并列入为年度检查考核的一项内容之一。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办法》的宣传工作。州气象局要联合州科协做好雷电知识和雷电灾害防御的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
二、强化防雷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排除防雷安全隐患。
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检查是全面掌握克州防雷减灾工作情况的基础,也是加大防雷安全宣传教育和督促完善防雷措施的重要手段。各级气象局要结合克州实际,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防雷安全检查工作,并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要认真研究、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发现、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适时组织在全区开展宣传、交流,推动防雷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部门联动。
建设、公安、工商、消防、发改委、安监、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州气象局负责全州防雷减灾管理工作,下设防雷技术办公室负责全州防雷设施图纸审核、检测验收和防雷设施年检工作。各部门要大力配合,加强协调,把防雷设施安装和检测验收纳入到各行业检查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切实做好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防雷图纸审核及定期检测把关工作。
四、认真落实雷电灾害的防御措施。
凡高层建筑、工业烟囱、水塔、重点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场所、露天堆场、石油及燃气站、电站(厂)、燃气管道及锅炉、棉花、通讯、电视广播设施、计算机工作站以及其它国家规范所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依法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各类易燃易爆场所;大中型水、电项目,化工项目;国家及自治区重点投资项目;水、气、电、热等生命线工程;大中型人员集中场所;高层建筑(构筑物)等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均应按照《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五、依法办事,严格执行资质管理制度。
凡承担防雷设计、工程和检测的单位或部门必须依法取得中国气象局或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相应级别的防雷工程、设计和检测资质。销售或使用的防雷产品必须具有自治区防雷减灾办公室核发的准销证书,并在州防雷办合法备案后方可进入施工程序,否则一律不得从事防雷工程或避雷设施安装业务。
六、根据国家防雷设施检测标准实行安全检测制度。
凡是国家防雷技术规范规定范围内的防雷设施,每年都必须按照《办法》规定接受防雷检测,对经检测合格的防雷设施发给统一检测合格证,对经检测不符合要求的避雷设施要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测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以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得到最大保障。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