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克政办发〔201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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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0〕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条件,并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28号)精神,经克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以下简称州直集资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州直集资房初步选址:天山路州卫生局家属院两栋、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家属院一栋;州帕米尔路原州水电工程队院一栋(州交通局东侧)、州检察院新址(友谊院原州一建院内)两栋。
结构类别:高层(暂定十八层)、框架剪力墙结构
户型面积:90至120平方米
建设套数:650套
二、参加州直集资房人员
按照自愿的原则,已完成清理集资建房的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各县(市)副县级以上干部、中央及自治区驻州机关企事业干部可按相关规定参加州直集资建房。
三、职级标准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规定之职级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
四、集资原则
参照自治区、克州集资建房的相关规定和住户建安成本价进行集资,集资款一次性全部交清。集资价格暂定1400元/平方米(均价),具体价格根据自治区相关规定确定,工程决算后多退少补。
五、申请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进行严格审查,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本人持《申请表》上报,并一次性缴纳房款(暂按1400元/平方米计价)。
六、其他事项
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政策将至2010年12月31日截止,请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对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全额财政拨款)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工作严格审查,如发现有隐瞒、谎报的,由签字领导负责,州监察部门将追究相关责任。
具体交款及登记事项另行通知。
附:克州集资建房高层住宅楼方案
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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