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塔城市与地区种牛场在库鲁斯台区域麻里乌鲁至江勒尔汗草场使用界线的通知
关于明确塔城市与地区种牛场在库鲁斯台区域麻里乌鲁至江勒尔汗草场使用界线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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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明确塔城市与地区种牛场在库鲁斯台区域麻里乌鲁至江勒尔汗草场使用界线的通知
塔城市人民政府,地区种牛场:
塔城市与地区种牛场在库鲁斯台区域麻里乌鲁至江勒尔汗的草场使用界线不明,争议区域面积9200亩,全长约12公里。为维护双方团结协作、共同发展大局,妥善解决好塔城市与地区种牛场在该区域的草场使用界线纠纷,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发展生产、有利生活的原则,经行署研究决定,塔城市与地区种牛场在库鲁斯台区域麻里乌鲁至江勒尔汗的草场使用界线以克塔高速公路为界,即自麻里乌鲁(干沟)的高速公路中心点起向东南顺高速公路至江勒尔汗高速公路中心点止。
请塔城市、地区种牛场严格按照划定的草场使用界线,明确双方草场使用权属。同时,要做好基层干部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生产发展。
附:《关于明确塔城市与地区种牛场在库鲁斯台区域麻里乌鲁至江勒尔汗草场使用界线的调查报告》(塔地土纠字〔2012〕01号)
二О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明确塔城市与地区种牛场在库鲁斯台区域麻里乌鲁至江勒尔汗草场使用界线的调查报告
塔地土纠字〔2012〕01号
行署:
2011年8月5日地区种牛场向行署上报了《关于请求协调解决库鲁斯台区域麻里乌鲁至江勒尔汗草场使用界线的报告》(场发〔2011〕22号),请求行署就双方草场使用界线进行裁定,根据行署领导批示,现就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塔城市与地区种牛场使用界线纠纷位于库鲁斯台区域麻里乌鲁至江勒尔汗之间,争议草场面积9200亩,全长约12公里。多年来双方未曾发生纠纷,仅在2009年春,塔城市在该区域实施围栏项目时,双方发生草场争议。经协商,双方认为围栏项目不作为草场使用界线的依据。2011年修建克塔高速公路,经过此区域,因涉及占地补偿,双方发生使用界线权属纠纷。
(二)2011年10月9日,地区处理土地草场纠纷办公室,召集塔城市副市长阿依肯·阿斯力汗、时任地区种牛场纪委书记、副场长达吾列提别克·拉马西及双方有关负责同志,前往实地调查处理。塔城市认定的使用界线为:自干沟克塔高速公路南边起,顺较高地势边缘向东南方向至江勒尔汗止(即:以赛特尔渠为界),地理坐标为:83°14′16.2″,46°33′06.8″;83°16′46″,46°31′52.7″;83°18′32.5″,46°30′47.1″;83°21′27″,46°29′04.8″。地区种牛场认定的使用界线为:自干沟克塔高速公路北边起向东南方向至江勒尔汗止,地理坐标为:83°14′34.2″,46°33′19.3″;83°17′11.8″,46°32′10.4″;83°18′46.3″,46°30′58.8″;83°21′43.1″,46°29′23.0″。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形成一致意见,地区土地草场纠纷办公室要求塔城市、地区种牛场在15日内各自提供认定使用权属界线的依据。截止目前,双方均未能提供实质性的依据。期间行署副秘书长杨兴波同志,曾两次带领地区土地草场纠纷办公室主任高同举同志深入实地调查、并于2012年1月12日,在行署召集塔城市副市长阿依肯·阿斯力汗、时任地区种牛场纪委书记、副场长达吾列提别克·拉马西同志,就该区域草场使用界线权属纠纷,再一次进行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三)据查,自地区种牛场成立以来,双方在该争议区域内,就草场使用界线未形成文字性协议、纪要或相关文件等,但在1962年前,因地区种牛场的部分春秋冬草场划入边防地带以内,塔城县在赛特渠北部,临时划给地区种牛场1000头春秋草场。在1963年6月20日,行政专署在处理塔城、额敏、裕民县与地区种牛场、种羊场之间的草场纠纷协调会议上,地区种牛场提出要继续使用,塔城县阿县长表示同意,并经行政专署(63)署办秘字第630号文件确认,至今地区种牛场的牧民在此放牧50余年,已形成历史放牧习惯。
二、意见建议
(一)塔城市、地区种牛场的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处理好草场纠纷,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要顾全大局,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有利生活的原则,坚持团结和睦、互谅互让,切实处理好有关草场纠纷,同时,双方要做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克塔高速公路经过该争议区,路北是塔城市齐巴尔吉迭的牧民定居规划区,路南是地区种牛场,今后双方也不宜穿越高速公路,进行放牧或从事其他生产活动,因此,对该区域草场使用界线以克塔高速公路为界较妥,即:自麻里乌鲁(干沟)的高速公路中心点起向东南顺高速公路至江勒尔汗高速公路中心点止,地理坐标:83°14′22.9″,46°33′12.3″;83°16′55.5″,46°31′58.9″;83°18′35.4″,46°30′48.8″;83°21′33.2″,46°29′14.4″。
地区处理土地草场纠纷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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