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经工办、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民政局、水利局、监察局、农经局:
《塔城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塔城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与意义
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
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各县(市)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与任务
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模式,依据农牧区初始登记成果、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土地总登记的要求,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12年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具体目标
1、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行政村,有条件的可以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已登记发证的,要换发所有权证书。
2、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宗地统一编码采用“双码运行、逐步并轨”的方式同步进行。
3、加强信息化建设,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实现土地登记发证成果可查询。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定主体,要坚持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推进。
(二)依法依规原则。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社会和谐稳定原则。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保护耕地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全面覆盖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
四、各级责任分工
(一)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1、制定地区级实施方案,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工作;
2、指导县(市)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担辖区内跨县(市)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3、指导县(市)级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息纳入地籍信息化管理系统(电子政务系统);
4、检查指导县(市)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县(市)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复查;
5、负责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汇总和上报。
(二)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队伍培训、工作指导及督查、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土地权属、地籍测量成果审核、办理土地登记、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建档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建设等工作。
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土地经营权属认定工作;负责提供林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林权的认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本级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乡、村级行政界线的确定,并提供有关界址坐标、界址图和界址协议书。
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河流、水库等水域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做好水域权属认定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纪行为。
(三)县(市)级
1、制定县(市)级实施方案,及时确定承担单位,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领导机构名单和实施方案、技术方案要在4月中旬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国土资源局)。
2、指导乡镇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3、组织完成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自检和审核上报;
(四)乡级
1、组织乡、村(组)干部参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2、负责组织协调村(组)有关人员参加权属界线调查的现场指界、确认;
3、配合调查队伍做好乡级土地权属确认工作。
(五)村级(含组级)
1、组织村(组)召开村(组)民大会,推举村民代表出席土地权属调查指界确认工作;
2、协助做好本村内各村小组之间的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3、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做好村属土地权属确认工作。
五、工作步骤与内容
(一)开展宣传
1、宣传动员。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召开会议,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法律政策和方法步骤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各族农牧民参与的积极性,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
2、发布通告。县(市)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要发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划分、登记办理期限、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等事项。
(二)资料准备与培训
1、资料准备。主要包括:农牧区初始土地登记的成果资料、集体土地权属变更相关资料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不小于1:50000,平面坐标系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2、学习培训。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县(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进行培训。
(三)申请
土地权利人根据通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集中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资料。
(四)地籍调查
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采用实测或图解等多种技术方法,查清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五)权属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审核。
(六)公告
将审核结果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和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天。
(七)注册登记、颁证
在公告期满无异议、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八)信息化管理
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将地籍档案数字化,逐步实观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共享机制。
六、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2年3月)。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经费、宣传动员、培训人员、收集资料和制定工作方案等。
(二)实施阶段(2012年4月—2012年10月)。认真组织方案的落实和实施,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加强规范化建设,强化督促检查,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汇总上报阶段(2012年11月—2013年2月)。对工作成果进行汇总分析、整理归档。上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将发证数据库纳入地籍信息管理系统,保证我区农村土地登记工作管理的科学化、常态化、信息化。
(四)总结表彰阶段(2013年初)。对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按时、优质完成任务的工作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对因单位、个人未尽职责完成分配职责,造成该项工作未能及时、保质完成的追究责任通报批评。
七、组织实施和保障
自第一次土地调查后,我区各县(市)都不同程度的开展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但仍然存在集体土地产权不清,农民对自身的土地权利、责任、义务模糊,土地权属纠纷较多等问题。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定集体土地产权,是法律赋予县(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技术性强,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一)组织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
任主体是人民政府。地区成立由行署分管领导任组长,地区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畜牧、财政、民政、水利、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发证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各县(市)也要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定期检查,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权属争议调处中的主导地位,由乡镇政府组织村、组干部,广泛吸纳村民代表参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协调解决基层土地权属争议。
(二)技术保障。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规程要求组织实施,确保调查成果质量。采用科学的技术路线,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做好对乡(镇)村干部、国土资源所有关技术人员的政策法规的培训。
(三)制度保障。主要建立六大制度:一是目标责任制。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明确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完成期限。二是领导小组联络员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指定联络员,不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参与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三是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各级要加强工作调度,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各县(市)于每月3日前上报本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并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登记发证任务。四是权属争议调处机制。要成立以县(市)政府分管领导为负责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指导协调调处工作,确保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顺利开展。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要加强争议案件的信息收集,掌握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五是检查验收制度。要加强对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档案整理归档和数据库建设等过程检查。地籍调查成果的检查和验收,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自检,县(市)级初检,地区级复查,自治区级验收制度。六是奖罚制度。对工作组织得力,进度快,工作完成好,发证率高,成果质量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按期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或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宣传保障。各级政府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标语等媒体,大力宣传本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的重要意义。重点加强对乡(镇)、村(组)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宣传,让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调动乡(镇)、村、组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对本次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1号文件和三部委的要求,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八、相关规定
(一)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应首先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存在争议、且短期内无法调解处理的,可以维持现状,暂缓确权登记。
(二)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应补正完善;已经登记的宗地测量精度不够的,及时进行修补测;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三)国有农林牧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地方国有农林牧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办发[2011]37号)要求执行。
(四)各县(市)可确定1个乡(镇)中的1个村为试点先行开展,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附:塔城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塔城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鱼智栋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杨兴波行署副秘书长
吴佩堂地区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
艾山江·艾尼瓦尔地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张代茂地区经工办副主任
艾力西地区财政局副局长
陈万新地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于发君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仕光地区农业局副局长
王信昌地区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梁孟凯地区林业局副局长
阿米利亚提地区监察局副局长
肖平地区民政局副局长
郑介清地区水利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艾山江·艾尼瓦尔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陈万新、张代茂、艾力西、刘仕光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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