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各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塔行办发[2011]10号
颁布日期:2011-0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各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1]10号

地区各委、办、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各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10)564号)转发你们,并就做好地区政府机关(包括党委机关、人大工委机关、政协工委机关、中级法院机关、检察分院机关和各人民团体)软件正版化督导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健全使用正版软件的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正版软件保护的长效监控机制和查处机制,切实做好本机关的软件正版化工作。

二、请各部门、各单位立即根据自治区督导检查内容要求,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的软件使用情况进行清查、核对,并逐一登记备案,认真填报《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统计表》,并形成阶段性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三、请各部门、各单位将《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统计表》和软件正版化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于2011年2月28日前报地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于5月31日前完成正版软件的采购和安装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地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四、地区软件正版化领导小组将于3至4月对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抽查,听取各部门、各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落实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软件授权协议、合同文本等资料,现场抽查正版软件使用情况。

联系人:杰恩斯别克,电话:0901—6221973,传真:0901—6223661,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自治区各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

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明电[2010]56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和《关于开展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商秩电[2010]2908号)要求,为确保我区各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按期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各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管理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1、一把手责任落实情况。根据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情况。各地、各部门向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以及相关组织领导情况。

2、部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各地、各部门将软件正版化工作责任分解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的情况。

(二)工作整体部署情况

1、文件部署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47号文件情况,及时印发或转发工作文件,对本地区、本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组织部署的情况。

2、工作部署情况。国办发[2010]47号文件下发以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已采取的工作措施和进展情况。

(三)软件采购、经费保障及资产管理情况

1、梳理软件使用需求。参照单位人员情况(总人数、实际人数、使用计算机人数)、计算机数量、已使用正版软件和未授权软件的数量、品种的数据,对软件使用需求的统计情况。

2、软件采购工作安排。各地、各部门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软件采购的工作情况,汇总下属各单位软件采购需求情况,对需要购置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正版通用软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情况。

3、软件采购经费落实情况。各地、各部门通过公用经费、部门机动费、部门预算结余结转资金、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等渠道落实软件采购经费情况。正版软件采购经费,根据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自行负担的情况。

4、软件资产管理情况。将软件作为资产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制定软件资产管理制度,对软件购买、安装、更换、使用、报废管理的工作情况。机关工作人员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好用好自己使用的软件资产,不随意下载、安装、更换软件的落实情况。

(四)年度报告制度

按照国办发[2010]47号文件精神,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检查情况,各地、各部门拟要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工作安排情况。

二、检查形式、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检查形式

1、以各单位自查自纠整改为主。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10]47号文件精神,对使用正版软件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整改工作。期间,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工商、知识产权、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审核各单位上报材料,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自治区检查组进行抽查。在各地、各部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会同经信委、财政、商务、工商、知识产权、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适时对有关地区和单位的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组织抽查。检查重点为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和操作系统软件。拟于2011年1月至2月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委办厅局软件正版化工作开展督导检查,2011年5月至6月对地(州、市)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开展督导检查。2011年8月至9月对县(市、区)级政府及其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二)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1、自查自纠整改阶段。各地、各部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立即根据检查内容的要求,对本单位工作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形成阶段性报告,以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有效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同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的软件使用情况进行清查、核对,并逐一登记备案,填报《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统计表》(见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请将《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统计表》和《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报告》于2011年1月20日前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各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机关请将《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统计表》和《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报告》于2011年2月28日前报至当地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当地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汇总后于2011年3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是我区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的重点,各县(市、区)要成立由主要责任人为组长,新闻出版(版权)、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为成员的软件正版化领导小组。新闻出版部门要立即开展软件使用情况的摸底调查,并尽快编制软件采购预算。财政部门要保障采购资金。

县(市、区)级政府部门在2011年2月28日前完成使用软件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正版软件的采购和安装工作。2011年6月30日前将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报所在地(州、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汇总后,于2011年7月15日前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督促整改阶段(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3月31日前,地(州、市)级政府部门于4月30日前,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于8月30日前)。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会同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工商、知识产权、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确实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在政府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检查、整改中,已完成软件正版化工作的自治区级以及地(州、市)级政府部门仍存在对软件进行升级、更新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软件升级和更新的资金。

3、检查抽查阶段(2011年5月开始)。根据各地、各部门上报自查自纠整改情况,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会同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工商、知识产权、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若干督导工作组,对部分自治区厅局委办、地方政府部门进行抽查。听取正版化工作落实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软件授权协议、合同文本等资料,现场抽查部分单位或部门的软件使用情况。督导工作组将认真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汇总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工作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汇总研究本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及时向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进行汇报,争取工作支持。对于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可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及时汇报。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检查和整改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请各地、各部门积极做好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对检查组的工作予以配合。

联系人: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版权处

施晓娟杨建新

电话:0991—884380813899895777

0991—884280913999102517

传真:0991—8841822

电邮:[email protected]

附件:

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统计表(请登录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网站www.xjpp.gov.cn首页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统计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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