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地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地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有关政策会议纪要的通知
转发地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地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有关政策会议纪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塔行办发[2010]1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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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地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地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有关政策会议纪要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0]1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地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工作,现将地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地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有关政策的会议纪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一О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地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
有关政策的会议纪要
(塔地集办[2010]1号)
为落实好自治区规范和加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工作会议精神,2010年11月5日,地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地区建设局二楼会议室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明确地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有关政策。现将会议情况纪要如下:
一、会议传达了自治区规范和加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了自治区、地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有关文件。
二、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管理有关政策的说明》,结合塔城地区实际,经过研究,会议确定:
(一)厅级干部集资建房面积由130平方米调整到150平方米,处级干部集资建房面积由100平方米调整到120平方米,科级以下干部集资建房面积由85平方米调整到105平方米。
(二)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地委办、行署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及统建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干部职工参加集资建房,职级标准内的面积部分按照集资住房价格购买,其余面积按统建住房价格购买。未享受房改政策住房的干部职工参加统建住房,全部按照统建住房价格购买。已享受房改政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参加集资建房,享受房改面积未达标的差额面积部分,按照集资建房价格购买,其余面积部分按照统建住房价格购买。已享受房改政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参加统建住房,按照统建住房价格购买。
(三)关于超出规定上浮面积部分按照该项目确定的统建住房价格上浮20%加收溢价款问题
1、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房改优惠购房、集资建房、住房补贴、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租住公房、解危解困住房),首次参加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的干部职工,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面积超过本次确定面积标准的,执行统建住房价格。
2、已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本次参加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的干部职工,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面积超出本次确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该项目确定的统建住房价格上浮20%加收溢价款。
3、如经过核算,加收20%溢价款后,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价格高于当地同等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执行普通商品房价格。
三、会议要求,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委办、行署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及统建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加快地直单位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落实好各项政策,特别是结合此次会议确定的政策,加快推进地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工作。
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地区建设局党组书记买国新、副局长卢振亭、副调研员、地区房改办副主任燕树峰,地区发改委副主任王旭东、价格监督局副局长宋兴泉,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崔江生,地区工会办事处主任仝绪堂、办公室主任王敏佳,地区纪委效能监察室副主任刘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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