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塔城地区推广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批转塔城地区推广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塔行办发[2010]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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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批转塔城地区推广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0]10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现将《塔城地区推广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工作实施方案》批转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О一О年八月三十日
塔城地区推广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扎实开展好我区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区6万只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根据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的通知》(新经信环资[2010]37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地区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地、县(市)两级财政部门负责推广过程的财务监督、管理以及资金支持。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细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县(市)推广数量分配
单位:千只
县(市)
紧凑型节能灯
三基色直管双端荧光灯
塔城市
8
1.2
乌苏市
10
2.5
沙湾县
10
2.5
和布克赛尔县
5
1
托里县
5
1
额敏县
8
1.2
裕民县
4
0.6
合计
50
10
三、具体补贴办法
大宗用户(指工矿企业、写字楼、医院、学校、商厦、宾馆、车站、机场、道路等)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城乡居民用户(指以街道、社区居委会或行政村为购买单位的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居民用户原则上每户购买数量不超过30只(具体规格型号、价格见附件)。
四、中标企业质量承诺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中标企业是承担我区推广任务的工程实施主体,具体负责产品的供应、安装和调试工作,对有特殊安装要求的用户,由中标企业根据用户要求提出具体方案,双方协商解决。中标企业提供的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执行补贴的相关标准要求,紧凑型节能灯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不少于2年,三基色直管双端荧光灯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不少于1年,高压钠灯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不少于1年。所有安装和调试工作应于12月中旬全部完成。
五、工作要求
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是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需要,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负责,统一领导,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和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群众节能意识,积极参与节能工作。在灾后重建、牧民定居、抗震安居、廉租住房等工程建设中,要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推广使用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各县(市)、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前期需求统计工作,于9月10日前将需求数量、品种、规格型号报地区经贸委,以便联系协调中标企业签订具体合同,尽快安排、安装和调试。
联系人:艾尼瓦尔宋新成18999758077
电话:0901—6229975
附件:2010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中标企业产品型号及价格表
文件下载:/uploadfile/201012/23/171536612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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