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3〕1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相关部门:

《塔城地区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1月7日

塔城地区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草原防火方针,切实做好草原火灾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理各项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草原生态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促进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农业部新修订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自治区<草原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地区境内除林区和城市市区外一切草原(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草原恢复等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原则。

(五)草原火灾分级

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草原火灾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草原火灾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重大(Ⅱ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3、较大(III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4、一般(Ⅳ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本条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草原火灾直接烧毁的草原牧草(饲草料)、牲畜、建设设施、棚圈、家产和其他财物损失(按火灾发生时市场价折算)。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1、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为地区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行署专员

副总指挥:由行署副专员、秘书长,地委副秘书长,军分区、兵团第九师相关领导,地区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地区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卫生局、环保局、旅游局、文广局、气象局、无线电管理局、草原监理所(草原防火办)、草原消防大队、护林防火办等部门领导和各县(市)长担任。

2、主要职责:

(1)在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全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情况;

(2)组织指挥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监督有关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5)研究决定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3、各成员单位在草原防火方面的职责:

(1)地区畜牧兽医局、草原监理所:负责草原防火监测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火案调查,组织评估火灾损失,开展草原改良和植被恢复工作。

(2)地区草原消防大队:负责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及草原防火期间防火区域的昼夜值班、火灾隐患排查工作。

(3)地区护林防火办:协助草原防火部门开展火灾扑救工作,负责草原火灾向林区蔓延的扑救工作。

(4)地区发改委:负责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争取落实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5)地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监督管理草原防火经费、防火储备金和紧急扑火所需资金。

(6)地区公安局:负责草原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火场交通管制、扑火现场秩序维持,协助防火部门开展火灾扑救、人员紧急疏散等工作,并做好火案侦破工作。

(7)地区水利局:负责协调火灾扑救所需水源,协调当地水利部门修复受灾地区水利设施,确保灾区人畜饮水安全。

(8)地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配救援车辆,保证道路畅通,为保证扑火物资、人员及时运达、人员紧急疏散提供便利条件。

(9)地区民政局:负责向灾民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审定草原火灾受伤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10)地区卫生局:负责火灾伤员救治、灾后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11)地区环保局:负责火灾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测定化学危害物品性质、危害性,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12)地区旅游局:负责草原旅游景点防火宣传,检查督促草原旅游景点防火措施的落实,处置草原火灾中涉及游客的有关事宜。

(13)地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负责协调新闻系统做好草原防火宣传指导,在草原防火期、高火险期内,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报及时安排火险天气预报的播报。

(14)地区气象局:负责提供草原防火期天气预报,适时发布火险天气警报,为扑救现场提供天气预报和人工降水服务。

(15)地区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协调通讯企业,保障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通讯畅通。

(16)军分区、消防支队:根据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组织部队参与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17)兵团第九师: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农九师所属团场草原火灾扑救的协调组织,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火情;同时协助和支持做好境内草原防火、火灾扑救等相关处置工作。

(二)地区草原防火办公室

1、地区草原防火办公室为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设在地区草原监理所,办公室主任由地区草原监理所所长担任。

2、主要职责:

(1)承担地区草原防火日常工作,完成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和部署;

(3)拟定草原防火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报经指挥部审核

批准后组织经常性演练,并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4)组织检查全地区草原火灾防控工作,掌握全地区草原火情,发布草原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5)组织实施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群防群治、安全检查和培训工作;

(6)督促各县(市)查处重要草原火灾案件。

(三)指挥部工作组

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下设五个工作组:

1、扑火组:由地区草原防火办领导任组长,地区林业局、消防支队、水利局、气象局等部门1名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制定现场扑火方案并组织实施;准确掌握火情变化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扑火力量;及时提出扑火救灾人力、物资需求计划;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火场扑救情况;全部余火扑灭后,部署火场看守人员,监督火场看守移交,组织扑火人员安全撤离。

2、后勤保障组:由地区畜牧兽医局1名领导任组长,地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无线电管理局等部门1名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根据扑火组提出的人力、物资需求计划,及时组织扑火人力、物资(包括扑火人员、扑火机具、燃料、食品等),保障前方扑火需要;组织管理扑火救灾车辆;安排扑火人员食宿;组建和架设临时通讯系统。

3、治安保卫和疏散组:由地区公安局1名领导任组长,地区畜牧兽医局、交通运输局、旅游局等部门1名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现场隔离封锁、治安管理、交通疏导、火场物资保卫;组织危险区域群众、牲畜和物资转移;负责火灾原因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理。

4、医疗防疫和生活救助组:由地区民政局1名领导任组长,地区卫生局1名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组织和管理火灾现场医疗卫生人员;开展火灾现场医疗救助和灾后卫生防疫;向灾民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

5、信息汇总发布组:由地区草原防火办领导任组长,地区文广局1名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文字综合、影像资料收集,火情、火灾数据信息汇总,配合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四)专家组

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地区草原防火专家组,为草原防火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火险预测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由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草原火险形势,发布全地区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遇高火险天气,在电视台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地区发布草原高火险天气警报。

(二)火灾监测

1、进入草原防火期(春季3月15日—5月30日,秋季8月15日—11月30日),地区草原消防大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易灾区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2、地区草原防火办利用国家农业部草原火灾监测中心、自治区气象局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实行动态监测,收到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后,立即通知热点所在县(市)草原防火办进行核实反馈。

3、地区草原防火办、草原消防大队及各县(市)草原防火办、草原消防中队应组织经常性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基层群防群治、监测报告体系。

(三)信息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尽快向当地草原防火组织或政府报告。

2、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草原防火办接报后,迅速组织核实,并应在1小时内向地区草原防火办报告初步灾情。

3、报告内容包括:

(1)地点。发生草原火灾的县、乡、村地名和准确的经纬度;

(2)时间。起火时间、发现时间、开始扑救时间、扑灭时间;

(3)面积。已过火面积、预测过火面积;

(4)人员伤亡、牲畜死亡、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情况;

(5)气象状况。火场周围风力、风向、气温和有无降水等气象情况;

(6)扑救情况。包括参加扑火的人数、指挥人员,动用车辆、扑火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当地拟采取的扑救措施;

(7)起火原因。

(8)国界、地州界附近的火灾,还要报告距国界、地州界的距离、发展趋势、烧入或烧出界的时间、地点(界桩、经纬度),损失和当地采取的措施;

(9)未扑灭的火灾实行每小时情况报告制度;火灾扑灭后,实行终报。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Ⅳ级响应:应对一般草原火灾

(1)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地区草原防火办接报后,立即向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并向总指挥报告。

(3)地区草原防火办立即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火情信息,并与事发地草原防火办保持密切联系,督促指导当地扑火工作,做好火情扩大后相应的人员、物资、车辆应急准备。

2、Ⅲ级响应:应对较大草原火灾或超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草原火灾。

(1)地区草原防火办公室接报后,由办公室主任立即向总指挥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总指挥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2)总指挥立即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视需要组成各工作组,赴现场统一指挥协调火灾扑救。

(3)立即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划定火灾区域和受危害区域。

(4)立即开展危险区域人员、家畜的转移疏散安置,实施灾民医疗救助、生活救助。

(5)由地区应急办和地区草原防火办分别向自治区应急办及自治区草原防火办报告火情。

(6)国界线附近的火灾,上报自治区草原防火办;县(市)界附近的火灾,通报相关县(市)。

(7)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3、Ⅱ级、Ⅰ级响应:应对重大、特大草原火灾或超出应急处置能力的草原火灾。

(1)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接报后,决定进入Ⅱ级、Ⅰ级响应。

(2)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3)以行署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并在人力、物力、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援。

(4)地州界附近的火灾,通报相关地州。

(5)自治区人民政府指令下达或工作组到达后,在自治区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扑火原则

在扑火过程中,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尊重自然规律,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点扑救、彻底消除,建防火隔离带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

(三)扑火力量组成

以专业草原消防队伍为主,实行专群结合的原则,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

第一梯队:为专业性扑火人员,地区草原消防大队及县草原消防中队。

第二梯队:毗邻乡、团(场)牧区群众、企事业单位及当地政府部门的职工、县(市)武警消防大队;林业扑火队。

第三梯队:地区武警消防支队;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

(四)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扑火过程中,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未经培训的非专业扑火人员不得直接扑打火头。

(五)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县(市)、乡镇(场)政府(管委会)应在草原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草原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六)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

(七)新闻报道

新闻发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的原则,草原火灾信息的发布,由地区草原防火办按照有关要求统一组织。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八)应急结束

草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火苗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烟、无火”后,扑火组向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情况,依据应急响应级别,由地区、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后,撤出扑火队伍,并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火场;24小时后,再次检查确认无火后,依据应急响应级别,由地区、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状态,撤出看守人员。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草原火灾扑灭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制定草原改良计划,实施补播草籽等技术措施,恢复草场植被,做好人畜疫病防治和检疫。

2、因扑救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按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和抚恤。

3、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返还。征用或征用后毁损、丢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二)社会救助

对因火灾出现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三)保险

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四)火灾调查报告和经验总结

1、火灾扑灭后,由地区畜牧兽医局会同公安、林业、环保、民政、监察等部门组成火灾事故调查小组,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肇事人、受害草原面积、家畜种类和数量、珍稀野生物种的种类和数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对生态环境和生产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载入档案。

2、重大、特大草原火灾、国界线附近的草原火灾、烧入居民点、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草原火灾,由地区草原防火办建立专门档案,报自治区草原防火办。

3、在火灾事件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事件评估报告,并报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地区、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充分利用公用基础通讯网络,建立纵向到村队、横向到与草原防火有关的部门的草原防火通讯网络,并建立通讯名录。

2、地区、县(市)草原防火办应结合草原防火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积极配备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通讯设备,建立火场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二)应急队伍保障

1、一切经营、使用草原的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义务扑火队,配备灭火器材,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

2、地区、县(市)、乡镇(场)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半专业化扑火队,配备专业灭火器材,进行专业技术训练。

3、地区草原防火办应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林业、卫生、环境监控等专业救援队伍加强日常联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三)物资保障

1、全地区现有草原防火物资库一个,县级草原防火物资站一个,地区、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利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储备风力灭火机、防火服、运输车、野外生存等草原防火设备。同时,继续加强县(市)级草原防火物资站的建设,充实物资储备。

2、地区、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对辖区可用于草原扑火应急救援抢险的物资装备、通信器材、生活必需品、工程机械等进行普查登记,与有关企业和单位签订应急物资保障协议。建立草原防火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实现紧急情况下的快速调运。

(四)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调度,并根据草原火灾应急救援的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

(五)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医疗应急救援方案,有效完成医疗救援、伤员转送和救治工作。

(六)经费保障

1、扑救草原火灾的灭火经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2、火灾发生后,由地区财政、畜牧、民政等部门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畜牧厅、民政厅申请牧业生产救灾紧急补助资金、灾民生活救助资金。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1、地区、县(市)草原防火办要加强草原防火宣传,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2、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应制订应急演练计划,经常举行扑火实战演练,提高科学扑火能力。

(八)责任与奖惩

1、灾后重建、有关人员的补偿和奖励、扑救火灾中牺牲人员的抚恤和褒扬、受伤人员的救治、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2、对在草原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者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指挥的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3、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防火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行署批准、报自治区畜牧厅备案。

2、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草原防火应急预案,并报地区应急办、地区草原防火办备案。

3、本预案由地区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二)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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