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指南编辑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行政服务项目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指南编辑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行政服务项目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塔行办发[2010]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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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0-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指南编辑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行政服务项目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0]1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部门,中央、自治区驻塔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辑出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公开指南>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34号)要求,行署对做好政务公开指南编辑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行政服务项目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从目前进展情况看,有少数单位存在上报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行政服务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材料不全,事项没有按要求内容上报等问题,影响了地区编辑上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为扎实做好此项工作,行署决定对地、县(市)两级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行政服务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内容和范围
(一)所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所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面向企业、公众提供的行政服务性项目;
(三)所有行政机关和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和方法
(一)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以《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为依据,结合《行政许可法》和近年来国家、自治区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2004年以来地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下放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填写《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表》(附件2)。
1、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取消;
2、根据工作情况,对于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也不影响社会管理的,没有存在必要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
3、依据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予以调整或取消;
4、对新颁布和修改的法律、法规改变了实施机关的项目,予以调整;
5、一些同类行政许可事项,能合并的予以合并;
6、地县(市)之间职责交叉的项目,该下放县(市)部门实施的必须下放;
7、对新颁布和修改的法律、法规增设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增加。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以《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为依据,结合近年来国家、自治区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包括2004年以来地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下放的项目)全面进行清理,并填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表》(附件3)。
1、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明令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
3、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调整或取消;
4、通过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或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予以取消;
5、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
6、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予以取消;
7、一些同类事项,能合并的予以合并;
8、地县(市)之间职责交叉的项目,该下放县(市)部门实施的必须下放。
(三)行政服务性项目的清理。除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外,对其他行政服务性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填写《行政服务项目清理表》(附件4)。同时,对已公布保留并由各部门初审后转报上级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部分非行政许可项目要调整为行政服务项目;对已经公布取消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属于行政服务性质的,纳入行政服务项目进行清理。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除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外,政府性基金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并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表》(附件5)。
(五)对清理后保留的上述各类项目,原则上全部纳入地、县(市)两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一厅式办理。
三、清理规范工作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时间为10月25日—11月5日。地区各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所有由行署已确认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并按要求填写各类清理表,对需调整、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本部门汇总上报行署,由行署研究决定。清理完毕后由地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对进入大厅的各类项目进行全面规范。
四、工作要求
(一)本次清理规范工作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集中时间,集中人力,严格按照要求清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各类项目;负责清理工作的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开展工作,保证项目清理的准确性,遇有重大问题要主动向单位领导汇报。对有关认定标准、界线等法律问题,要及时与行署法制办联系。行署法制办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各部门反映的问题,确保清理工作不留死角,按期完成。
(二)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服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清理上报工作;行署法制机构负责清理过程中的法律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各部门上报项目的审定、汇总、公布工作,并对县(市)清理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监察、财政、物价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抽调专人予以协助;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对清理后保留的项目,从依据、条件、程序、公开、监督等方面进行进一步规范。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及时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三)监察、审计、财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每季度要对各部门入厅情况、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厅外受理项目特别是厅外收费、两头收费现象,依据职权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财政部门要严把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发放关,对未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部门,不得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对行政许可、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明确承办单位、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而且承诺办结时间必须少于法定办结时间,达到全面提速提效的目的。对行政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办理时限要上网、上报纸、上电视,接受群众监督,并作为执政效能考核依据。
各部门于11月5日前将负责清理工作的领导、科室、人员和联系方式,清理表格纸质和电子版报行署法制办。
联系人:王君诚;联系电话:0901—6223462(传真)
附件:1、清理表填表说明
2、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表
3、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表
4、行政服务项目清理表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表
二О一О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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