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编制的《地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4年1月14日

吐鲁番地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35号)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环保发展和节约集约资源为抓手,以合理提升建筑舒适性,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在总结吐鲁番新能源示范区先进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新建建筑。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和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达到100%。到2015年末,各县(市)20%以上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吐鲁番市建成2个以上绿色建筑示范小区,鄯善县、托克逊县各建成1个以上绿色建筑示范小区。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15.4万平方米,农村安居富民实施农村节能示范住宅3800户;到2020年末,全地区具备节能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部改造完成。

3、2014年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开始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15年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绿色建筑行动体系建设

1、制定技术评价法规政策。结合地区实际,研究和制定《吐鲁番地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吐鲁番地区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吐鲁番地区绿色建筑评价细则》等法规政策,指导绿色建筑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规划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及建筑产品研发企业等部门的行为。

2、建设技术评价管理基地。在吐鲁番国家新能源示范区建设教育培训和研发中心,建成地区绿色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将绿色建筑培训教育和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安装、节能监测系统建设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完成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指标的监测和评定工作。

(二)强化示范引领工作

1、对吐鲁番新能源示范区示范阶段的居住、共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建设利用情况进行评估,掌握各项运行指标和数据,为推广建设绿色建筑提供参考依据。

2、各县(市)确定2个规模不小于1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小区作为绿色建筑示范,严格按照绿色建筑的要求进行建设,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3、对已建成的绿色建筑,积极向自治区、国家申报,予以评价和认证。

(三)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科学做好城乡建设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增加绿色发展篇章,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等内容,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2、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把绿色建筑作为乡村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提高乡村规划的科学性,严格组织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以农村危房改造为突破口,扩大节能改造示范户范围,强化质量控制,提高绿色建筑比例。

(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1、加快实施民用建筑改造工程。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为核心,统筹实施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准确把握供热计量技术路线,完善政策和管理办法,完成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和新建建筑全部实现供热计量收费。

2、积极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加大公共建筑的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各县(市)要尽快制定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创新机制,加强指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分工和职责。发改部门负责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纳入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审查;规划部门严把规划设计审查关口,明确绿色建筑的用地比例等设计要求,加强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节能审查;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作,对新建绿色建筑设计、审图、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管,负责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国土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支持政策;财政、地税部门负责落实绿色建筑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加大政策激励。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筑行动的政策措施。对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和应用太阳能光伏一体化的建筑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财政、地税部门研究落实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对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贷款优先支持;规划和国土部门给予适当的容积率奖励;住建部门对开发建设管理绿色建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符合政策条件的基础上,办理资质升级、续期、预售许可时可开辟绿色通道。

(四)严格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在新城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规划中,建立并严格落实指标体系要求,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审查,国土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住建和规划部门要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严把审查关。特别是国家强制要求的、政府投资的项目,将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作为强制性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时要加强监管,确保按图施工。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

(五)加强监督检查。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建设领域检查内容,重点检查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材料使用等环节执行标准情况及供热计量器具安装情况,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违反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等行为。

(六)强化考核监督。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任务纳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开展情况纳入节能减排检查内容,组织专项检查、督查,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将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七)强化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建筑规划、设计、监理、施工、评价、运行等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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