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2〕1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吐鲁番地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组织开展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全地区城镇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行为,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住房保障政策,结合我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健全制度,完善措施,规范行为,严格监管”的要求,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全过程管理,确保完成任务、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分配公平,促进全地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程序合理,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率达到100%,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避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确保按计划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并力争有所超额;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制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管理规范、退出有序,避免群体性上访事件;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监管措施,确保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到位、建设资金到位、建设用地到位,杜绝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备案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法人的,在评标时应当予以回避。各县(市)应建立保障性住房项目联审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对已开工建设或竣工项目,手续不全的保障性住房必须尽快依法办理手续。

2、严格执行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各县(市)应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动态监测机制,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3、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城乡规划手续;坚持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以配建为主,完善配套设施,方便群众居住生活。各县(市)应优选保障性住房项目户型设计方案,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体现地域特点、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凡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一律不得采用。

4、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各县(市)应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参与住房保障专项巡查工作,认真填写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状况巡查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各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督促保障性住房参建各方主体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和复检制度,坚决杜绝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分户验收制度,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实行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严把竣工验收关,对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的,决不能交付使用。对工程质量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5、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各县(市)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工程建设进度。2012年以前的续建项目应于4月底之前全部复工,并保证年底竣工率达到100%;2012年新建项目应于7月底之前全部开工,到年底,竣工或基本完工率达到年度计划的60%以上。

6、规范工程建设档案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建立完备的工程建设档案。各县(市)应对2007年以来开工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立年度建设台账。

(二)规范分配使用运营管理

1、明确准入标准。各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各县(市)2012年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标准必须在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地区备案。

2、规范分配管理。各县(市)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轮候、公示、分配办法和程序,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坚持社区(所在单位)、街道、县(市)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做到房源公开、准入标准公开、审核程序公开、轮候规则公开、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公开,确保在阳光下分配公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3、规范使用管理。各县(市)应完善租售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同约定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未经许可,不得空置、转租、转借、转售保障性住房。各县(市)应建立保障对象主动申报、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查的年审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动态监管。

4、规范价格管理。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支付能力、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成本、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略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确定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内,未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提高租金标准。各县(市)建立商品住房价格监测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不同区域、不同地段、不同类型的商品住房销售、租赁价格。鼓励各县(市)建立按照同地段、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计租,分层予以补贴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制度。

5、规范物业管理。各县(市)应结合实际,完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工作机制,保证所有已建成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均有机构或人员进行维护、管理和提供物业服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在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组织下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或由原有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承担物业服务;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应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物业管理。

6、规范退出管理。各县(市)应制定具体办法,以保障对象住房条件改善作为主要因素,完善退出机制。在保障对象住房条件仍符合保障条件的,针对其收入变化,采取提高或降低租金标准,配租与配售保障方式转化等方式,建立不同保障方式相衔接的退出机制;对其住房条件改善,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责成其退出;对拒不退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县(市)应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

7、规范产权管理。各县(市)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应依法进行权属登记;实施共有产权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应明确登记不同权利主体的产权份额。

8、健全管理机制。各县(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决策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会同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应积极参与住房保障准入初审、公示、年审、租金收缴等工作,加强对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支持各县(市)成立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以及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移交、产权产籍管理、租金费用收缴、入住和退出验收、接管、结算,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等管理工作。

9、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各县(市)应建立完善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档案和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租赁补贴发放管理档案,建立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台账。保障对象应一户(人)一档,保障性住房应一房一档,管理台账应一年一册,并根据每年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补充更新。各县(市)保障对象档案中应收录获得保障性住房前后的住房状况影像资料,并在保护保障对象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公开,教育各族群众。各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三)规范监督管理

1、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地区行署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抓好落实的原则,建立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住房保障日常巡查、月督查、年底考核等制度。行署将对城镇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明显滞后且未能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工作进度、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且社会反映强烈的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年底,对执行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

2、规范资金管理。各县(市)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积极筹措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严格落实本级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及时分配下达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加强保障性住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各县(市)未按规定落实自筹资金的,自治区将核减其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地区财政局、审计局依法依规对各县(市)住房保障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3、规范建设用地管理。各县(市)应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已供应建设用地的,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擅自改变容积率。地区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供地情况专项督查,对土地不落实的县(市)进行通报批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规范征收与补偿管理。各县(市)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自治区的实施意见,坚持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尊重群众意愿,规范征收行为,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顺利进行。

5、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县(市)应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地区地税局负责对各县(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县(市)应结合实际出台保障性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规定,报地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备案。

6、完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各县(市)应对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全过程进行廉政风险排查,建立完善廉政风险防范制度,防止发生弄虚作假骗购骗租、变相福利分房、利用职权侵占保障性住房,防止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问题。对违规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依法进行处理。要健全住房保障工作群众投诉举报核查处理机制,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要件件有回应,事事有落实。要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7、加强统计信息工作。各县(市)应严格执行住房保障统计制度,按要求如实报送住房保障工作半月报、月报、季报和年报。要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工作信息网络,及时报送住房保障工作信息,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反映工作存在的问题。各县(市)每周应向地区报送住房保障工作动态类信息1条,各县(市)每月按要求报送情况专报1份,每季度报送住房保障分析报告1份。

四、活动安排

(一)动员阶段(4月10—5月10日)

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的具体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并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活动方案报地区住房保障办。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10日—8月30日)

各县(市)要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规范管理年”活动的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1、5月10日前,各县(市)应确保往年结转项目全部复工,今年新建项目陆续开工;结合住房保障专项巡查工作,开展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督查;完成2007—2011年底前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建设手续办理、项目建设档案、保障对象档案、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档案和项目建设台帐、业务管理台帐、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情况、住房保障投诉受理情况的清查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报地区住房保障办。

2、6月30日前,各县(市)2012年以前结转项目竣工或基本完工率应超过30%,2012年新建项目开工率应超过50%,新开工和复工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率应超过80%,公示率达到100%;各县(市)应完成2007—2011年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前期手续、工程建设档案补充完善工作,建立分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台帐;完成保障对象、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档案建立工作,建立分年度住房保障业务管理台帐;完成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申请、审核、准入、轮候、分配、退出、运营、价格管理、物业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上市收益分成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制度研究制定工作;制定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征收管理等制度;建立覆盖住房保障工作全过程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公布2012年度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租赁补贴标准。

3、8月底之前,各县(市)2012年以前结转项目竣工或基本完工率应超过90%,2012年新建项目开工率应达到100%,新开工和复工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率应超过90%,公示率达到100%;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管理档案、台帐,住房保障业务管理档案、台帐建立和管理规范有序。

(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11月30日)

1、考核验收(9月1日—9月30日)。

地区对所属各县(市)“规范管理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推荐工作突出的县(市),确保“规范管理年”活动达到目标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完成。

2、自治区考核验收(10月16日—11月30日)

自治区组织考核验收组,结合住房保障年度考核工作对我地区“规范管理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工作突出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对工作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

五、组织领导

地区城镇住房保障“规范管理年”活动由地区住房保障办组织实施。地区成立由行署分管领导任组长,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政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地区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林业局、畜牧局、农业局、地税局、审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规范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规范管理年”活动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范管理工作;地区农业厅局具体负责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项目规范管理工作;地区畜牧局具体负责国有牧场危旧房改造项目规范管理工作;地区林业局具体负责国有林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规范管理工作。

各县(市)要成立由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单位为成员的组织机构,做好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务求实效。各县(市)要把开展城镇住房保障“规范管理年”活动作为重要抓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动员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广泛参与,确保活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积极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各县(市)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规范管理年”始终,结合活动开展,对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分配运营管理各个环节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凡发现制度不完善的,要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凡存在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必须依据制度进行规范;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纠正,问题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住房保障政策,及时向社会公布活动取得的成效,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住房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展望

联系电话:0995-8521186

附件:地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吐鲁番地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牛顺生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艾尼娃尔·买买提明地区住建局党组书记

王平地区住建局局长

成员李冬梅地区监察局副局长

刘勇智地区发改委副主任

郭红兵地区财政局副局长

张瑞领地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马骥地区民政局副局长

吴向宇地区地税局副局长

田桂林地区审计局副局长

王遥地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林勇地区农业局副局长

邓宏程地区畜牧局草原工作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艾尼娃尔·买买提明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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