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区车用燃气气瓶电子监管工作专项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地区车用燃气气瓶电子监管工作专项方案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3〕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现将《地区车用燃气气瓶电子监管工作专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地区车用燃气气瓶电子监管工作专项方案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地区压缩天然气即CNG汽车数量不断增加。由于CNG气瓶在使用过程中易发事故,被称为“流动的不定时炸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规则》、《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以及各汽车加气站共同开发了车载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目前已对全地区所有车载气瓶加气站安装完毕并调试运行。为做好地区车用燃气气瓶电子监管工作,确保车用燃气安全,制定如下专项方案:

一、地区行署对该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地区安委办对该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充装、使用、检验、报废环节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车载气瓶安装、充装、使用、检验、报废环节存在的问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查处。

二、吐鲁番地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负责对全地区范围内车用燃气气瓶进行检验,并负责将相关信息向车用燃气气瓶电子监管系统进行录入把关工作,保障车用燃气气瓶电子监管系统正常运转。

三、广大车用燃气气瓶用户应将用气瓶向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单位提供车载气瓶出厂合格证、车辆行驶证、车载气瓶检验报告,由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单位进行粘贴电子标签。

四、吐鲁番地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在接到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单位提供用户的材料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向车用燃气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录入审核工作,由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车载气瓶使用证。

五、吐鲁番地区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安装和拆卸气瓶,及时将气瓶送检,并在气瓶上将电子芯片按照规定要求粘贴。

六、吐鲁番地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应严格按照要求对车用燃气气瓶进行检验、电子标签审核录入工作。对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应按照检验规程要求进行报废处理,车用燃气气瓶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正常的检验工作。

七、各车用燃气充装站要进一步规范充装程序,应全部启用车用燃气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对未粘贴电子芯片的车辆拒绝加气,对外地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并做好各项记录。同时,要加强对车载气瓶检验、车用燃气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该项工作顺利的开展。

八、各县(市)应采取多种方式(如采用明察暗访、驻站检查、视频监控等措施)加大对充装站的专项治理,落实充装站在气瓶充装环节的安全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举报查实的车用气瓶充装站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作业,以及对充装前检查记录缺失、不齐全、弄虚作假伪造检查记录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充装资格。

九、各县(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大车用燃气气瓶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