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2011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根据《地区2011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行署决定于11月中下旬对各县(市)及相关单位落实《2011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一、考核范围

1、各县(市)人民政府。

2、与行署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31个地直单位:地区发改委、经贸委、统计局、监察局、环保局、建设局、工商局、林业局、畜牧局、农业局、水利局、司法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安监局、煤炭局、交通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电局、旅游局、卫生局、计生委、科技局、招商局、地委党校、地区文明办、电业局、银监局、人民银行。

二、考核内容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相关部门落实《2011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及污染治理工作情况。

三、考核方式

1、县(市)考核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情况反馈等方式进行。

2、地直部门采取不低20%比例进行抽查。

四、考核组成员

组长:帕尔哈提·伊布拉音(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吴勇(地区环保局局长)

艾尔肯·买买提(地区环保局党组书记)

成员:曹放(地区环保局纪检组长)

朱治国(地区环保局副局长)

温倩姆·阿不力孜(地区监察局副局长)

艾尼瓦尔·胡加合买提(地区经信委副书记、副主任)

刘勇智(地区发改委副主任)

王勇(地区建设局副局长)

五、有关要求

各县(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人员按照《环境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自查报告(含电子版)于11月17日前报地区环保局,联系人:宋力,联系电话:8665623、1389328699。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2011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评分表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1年11月14日

附件:

2011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评分表

考核单位(盖章):吐鲁番市考核日期:年月日

指标名称与分值

重点考核内容

完成情况

考核得分

一、辖区环境质量(30分)

(一)水环境质量(16分)

1、地表水水质(河流、湖库)好于等于III类的占80%。(8分)

考核对象为流经吐鲁番市区的3条坎儿井水质。考核方法:查阅地区环境监测站2011年4个季度坎儿井水质监测报告,按《考核办法》规定计算分值。

2、饮用水源地水质(地下、地表)达到国家标准。(8分)

考核对象为吐鲁番市自来水场水质。考核方法:查阅地区环境监测站2011年4个季度沙场水质监测报告,按《考核办法》规定计算分值。

(二)城市空气质量(8分)

城市空气质量好于等于II级的日数达到75%(8分)。

考核对象为吐鲁番市区空气质量。考核方法:查阅地区环境监测站2011年2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按《考核办法》规定计算分值。

(三)城市声环境质量(6分)

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等于55dB(A)(3分)。

考核对象为吐鲁番市区环境噪声。考核方法:查阅地区环境监测站2011年吐鲁番市环境噪声监测数据,按《考核办法》规定计算分值。

2、道路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等于70dB(A)(3分)

考核对象为吐鲁番市区主干道交通噪声。考核方法:查阅地区环境监测站2011年吐鲁番市环境噪声监测数据,按《考核办法》规定计算分值。

二、维护群众权益环境权益与保障环境安全指标(20分)

(一)社会公众对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12分)

由吐鲁番市统计局提供数据,按《考核办法》规定计算分值。

(二)辖区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与辐射安全事故发生(8分)

查阅相关资料,按《考核办法》规定计算分值。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指标。(30分)

(一)辖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100%。(10分)

1、查阅发改委、经贸委立项项目与环保局环评项目进行比对,按《考核办法》规定计算值。

2、抽查项目“三同时”检查环境监察笔录,按《考核办法》规定计算分值。

(二)完成辖区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20分)

检查下列减排项目完成情况,按《考核办法》规定计算分值。

1、完成吐鲁番市万泉供排水公司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以及下游生态林的建设,实现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减排。

2、完成吐鲁番市新源站项目的建设,拆除市供热公司所属广场供热站等11座供热站锅炉,并入新建项目管网,实现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

3、完成吐鲁番市友建养殖有限公司、新疆金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吐鲁番佳民养殖有限公司3家农业源减排项目。

四、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20分)

(一)辖区内无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现象。(20分)

1、检查《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执行情况;

2、检查排污口规范建设情况;

3、检查重点污染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情况。

自评得分

2011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评分表

考核单位(盖章):鄯善县考核日期:年月日

指标名称与分值

重点考核内容

完成情况

考核得分

一、辖区环境质量(30分)

(一)水环境质量(16分)

1、地表水水质(河流、湖库)好于等于III类的占80%。(8分)

辖区内水库未列入《新疆水环境质量监测实施方案》中,未开展例行监测。

2、饮用水源地水质(地下、地表)达到国家标准。(8分)

考核对象为鄯善第一、第二供排水公司自来水场水质。考核方法:查阅地区环境监测站2011年4个季度水场水质监测报告,按《考核办法》规定计算分值。

(二)城市空气质量(8分)

城市空气质量好于等于II级的日数达到75%(8分)。

非设市行政区,该指标不考核。

(三)城市声环境质量(6分)

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等于55dB(A)(3分)。

非设市行政区,该指标不考核。

2、道路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等于70dB(A)(3分)

非设市行政区,该指标不考核。

二、维护群众权益环境权益与保障环境安全指标(20分)

(一)社会公众对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12分)

非设市行政区,该指标不考核。

(二)辖区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与辐射安全事故发生(8分)

查阅相关资料,按《考核办法》规定计算分值。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指标。(30分)

(一)辖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100%。(10分)

1、查阅发改委、经贸委立项项目与环保局环评项目进行比对,按《考核办法》规定计算值。

2、抽查项目“三同时”检查环境监察笔录,按《考核办法》规定计算分值。

(二)完成辖区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20分)

检查下列减排项目完成情况,按《考核办法》规定计算分值。

1、关停、淘汰新疆龙海鑫工贸有限公司鄯善鸿山球团厂、鄯善县鑫宝鉄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落后产能。

2、完成鄯善县第一给排水公司废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加强对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实现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减排并完善支撑材料。

3、完成鄯善县火车站镇锅炉煤改气项目。

四、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20分)

(一)辖区内无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现象。(20分)

1、检查《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执行情况;

2、检查排污口规范建设情况;

3、检查重点污染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情况。

自评得分

2011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评分表

考核单位(盖章):托克逊县考核日期:年月日

指标名称与分值

重点考核内容

完成情况

考核得分

一、辖区环境质量(30分)

(一)水环境质量(16分)

1、地表水水质(河流、湖库)好于等于III类的占80%。(8分)

考核对象为白扬河、阿拉沟河水水质。考核方法:查阅地区环境监测站2011年4个季度河水水质监测报告,按《考核办法》规定计算分值。

2、饮用水源地水质(地下、地表)达到国家标准。(8分)

考核对象为找克逊供排水公司自来水场水质。考核方法:查阅地区环境监测站2011年4个季度水场水质监测报告,按《考核办法》规定计算分值。

(二)城市空气质量(8分)

城市空气质量好于等于II级的日数达到75%(8分)。

非设市行政区,该指标不考核。

(三)城市声环境质量(6分)

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等于55dB(A)(3分)。

非设市行政区,该指标不考核。

2、道路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等于70dB(A)(3分)

非设市行政区,该指标不考核。

二、维护群众权益环境权益与保障环境安全指标(20分)

(一)社会公众对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12分)

非设市行政区,该指标不考核。

(二)辖区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与辐射安全事故发生(8分)

查阅相关资料,按《考核办法》规定计算分值。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指标。(30分)

(一)辖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100%。(10分)

1、查阅发改委、经贸委立项项目与环保局环评项目进行比对,按《考核办法》规定计算值。

2、抽查项目“三同时”检查环境监察笔录,按《考核办法》规定计算分值。

(二)完成辖区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20分)

检查下列减排项目完成情况,按《考核办法》规定计算分值。

1、完成新疆华电吐鲁番发电公司烟气脱硫工程项目建设,加强对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完善二氧化硫减排支撑材料。

2、完成托克逊县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和排水管网扩建项目,加强对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实现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减排并完善支撑材料。

3、加大对艾维尔沟石灰企业整治,关停9家落后产能石灰企业。

四、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20分)

(一)辖区内无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现象。(20分)

1、检查《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执行情况

2、检查排污口规范建设情况

3、检查重点污染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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