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乌政办〔2014〕21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20日

乌鲁木齐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

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乌鲁木齐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乌政办〔2013〕144号),我市统一组织对993个老旧住宅小区实施了改造,市民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建立老旧住宅小区管理服务工作长效机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七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改造后老旧住宅小区的管理服务。坚持市场主导、多方参与、政府支持、部门协调,逐步建立以市场运作为主,非盈利性机构管理服务为辅的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实现老旧住宅小区管理服务全覆盖。

二、实施范围

2011年至2013年间我市统一组织实施改造的993个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

三、管理服务模式

在确定管理服务模式时,应充分考虑小区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确保管理服务的可持续性。

(一)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改造后已具备专业化、规模化物业管理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应由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服务;临近专业化物业管理项目的老旧住宅小区,本着节约成本、就近管理的原则,由临近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服务;直管公房老旧住宅小区由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实施管理服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社区应当积极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时,可以在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指导下,由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按照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受聘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标准提供专业化物业服务并收取物业服务费。

(二)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模式。改造后仍不具备专业化、规模化管理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根据相对集中和方便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县)或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管理服务机构,提供有偿的基本管理服务。根据实际需要,可在社区下设管理服务站,与社区居委会、小区业委会形成“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模式。

四、管理服务费用及补贴方式

(一)采取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的老旧住宅小区,执行市价格部门制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即:多层住宅一级服务0.6元/平方米·月,二级服务0.5元/平方米·月,三级服务0.4元/平方米·月,四级服务0.3元/平方米·月。

对积极接管老旧住宅小区并签订5年以上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每合同年度的管理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并开展居民满意度调查。检查合格且所管理老旧住宅小区住户满意率达到60%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提出管理服务费用补贴申请。经市、区(县)房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市、区(县)财政按照各承担50%的比例拨付管理服务费用补贴。管理服务费用补贴期为三年,逐年递减,即:按照建筑面积,第一年补贴标准为0.20元/平方米·月,第二年补贴标准为0.15元/平方米·月,第三年补贴标准为0.10元/平方米·月。

(二)设立管理服务机构的老旧住宅小区,管理服务收费最高不得超过0.4元/平方米·月。民办非企业性质管理服务机构设立经费及其它必要费用(包括所需办公用品、器材、工具等固定资产购置等)由各区(县)财政予以保障,专款专用。老旧住宅小区管理服务机构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参照专业化管理服务模式执行,由市、区(县)财政按照各承担50%的比例拨付管理服务费用补贴,三年后视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三)老旧住宅小区内收取的停车占道、广告、摊位、场地费用等经营性收益可用于弥补管理服务经费的不足。

五、保障措施

(一)按照“政府支持、部门协调”的原则,建立市、区(县)、街道(管委会)、社区老旧住宅小区管理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增进协同配合,定期对老旧住宅小区管理服务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各类问题,不断提高工作实效。

(二)老旧住宅小区内的低保家庭,持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证明,可向社区申请管理服务费用补贴,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汇总后报所在区(县)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各区(县)财政纳入政府补贴范围统一发放。

(三)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审核、优秀项目申报、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积极接管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老旧住宅小区管理服务工作负总责,围绕市政府确定的总体目标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工作格局,与市属相关部门协同合作,齐心协力做好我市老旧住宅小区管理服务工作。

(二)市、区(县)房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老旧住宅小区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管。老旧住宅小区管理服务单位要对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费用收支、维修和投诉电话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主管部门与广大居民的监督。

(三)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要通过各类媒体大力宣传老旧住宅小区管理服务工作相关政策,引导群众树立“花钱买服务”的消费意识,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并做好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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