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我市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乌政办[2010]293号
颁布日期:2010-08-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我市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10]29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摸清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状况,逐步扩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做好“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的编制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专项调查,现就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一)持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家庭。

(二)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1600元以下(含1600元)。

已享受房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国有企业解危解困工程、集资建房)、区(县)解危解困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的家庭;已列入2010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且已实施房屋拆迁的家庭,不在调查范围。

二、工作原则

(一)实行户籍管辖的原则,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协助调查。

(二)符合调查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此次调查的家庭,今后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三、工作安排

(一)2010年8月底前,市房产局会同市民政局对区(县)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调查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并发放调查表。

(二)2010年9月10日前,各区(县)社区居委员会完成入户调查工作,并将调查表上交街道办事处。

(三)2010年9月11日至16日,各区(县)街道办事处完成调查表计算机录入工作,并将数据上报区(县)建设局。

(四)2010年9月17日至19日,各区(县)建设局进行数据汇总,并将汇总数据上报市房产局。

(五)2010年9月20日至21日,市房产局对调查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后,向市政府上报调查统计分析报告。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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