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乌政办〔2015〕161号
颁布日期:2015-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9日

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统筹整合住房保障资源,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关于推进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新建保〔2014〕15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自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全面实行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适用对象为本市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落户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采取统一平台申请审核、统一摇号分配管理、统一市场租金定价,根据家庭收入、房屋位置、投资渠道及户籍等条件分类核定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

一、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

(一)统一建设计划。并轨运行后,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实行统一申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并轨前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二)多方筹集房源。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租赁等方式筹集房源。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三)严格建设标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统一执行自治区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同步规划建设和交付使用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二、整合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渠道

(四)明确中央及自治区补助资金使用范围。2014年起,财政部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和租赁补贴资金、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分别并入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安排的中央新建廉租住房补助投资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并入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五)明确我市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补助标准。自2014年起,市财政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净收益的10%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整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结余资金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社会经济组织等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项目,按照《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乌财建〔2013〕276号)执行。

(六)进一步创新融资机制。建立保障性住房保障运营管理和投融资建设运营平台,多方筹集资金,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各项支持政策,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标准及补助方式

(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同区位、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

1.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由政府成立的保障性住房投资运营机构投资建设并负责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保障对象承租此类公共租赁住房的,采取按照保障家庭收入状况分档计租的租金管理方式。

2.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按照政府规定持有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租金标准在市发改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保障对象承租此类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据保障家庭的收入状况,给予租金差额化租赁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在保障对象缴纳全额租金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再予以补贴。

3.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面向本企业和单位职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建设运营状况、职工支付能力自行确定,并报市发改、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九)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前,已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其租金或租赁补贴标准,在原合同期内,仍按原政策执行。并轨后新申请、申请续租或因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租金补贴的保障对象,按本意见执行。

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

(十)统一受理审核。各级住房保障工作机构要统一设立申请、受理窗口,统一审核要件和材料,严格执行申请审核流程,落实受理审核时限,提高审核效率。

(十一)完善轮候制度。按照保障家庭获得保障资格的先后次序、房源情况、以及保障家庭中存在的老弱病残等特殊状况,采取评分制,确定轮候排序规则和轮候期。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全国英模等人员和家庭优先分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在遵循轮候机制的原则下,运用行政、经济、宣传等手段,推动构建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十二)加强租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租赁周期一般为3年,租赁期限届满后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资格复核申请。经复核通过的,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在一个合同租赁周期内,以合同签订租金标准为准,不随每两年租金标准变化进行调整。

(十三)严格退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退出管理制度建设,严格合同约定。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法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十四)对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在申请地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烈士家属、伤残退伍军人、棚户区改造中无力购买安置房或安置后补偿面积达不到本市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被征收人等住房困难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五、加强并轨运行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五)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做到统一窗口受理、统一公示、统一审核上报。

(十六)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房源供应、分配程序、租金调整及补贴发放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和政策解读,做好新老政策衔接,确保并轨运行工作平稳进行,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两房并轨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十七)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和民政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金补助、用地保障、资金补贴、“两书两证”核发、工程质检、安检和收入核定等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8〕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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