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2〕28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按照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各区(县)领导小组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模式,依据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农牧区初始登记成果、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确权结果经各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

(一)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行政村,有条件的可以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已登记发证的,要换发所有权证书。

(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宗地统一编码采用“双码运行、逐步并轨”的工作方式同步进行。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实现土地登记发证成果可查询。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此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主体,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依法依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社会和谐稳定原则。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于生产和群众生活、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的原则,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全面覆盖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市所有农村集体土地,不能遗漏。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李宏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新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辛建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张承义米东区区长

艾克拜尔?吐尔洪沙依巴克区区长

隋荣水磨沟区区长

李志干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区长

李占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区长

李书臣天山区副区长

佘大勇达坂城区副区长

杨序德乌鲁木齐县副县长

曼孜兰?霍加阿不都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牛嘉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郭占林市农牧局副局长

赵则建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副局长

王春柱市民政局副局长

恩和市水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辛建军兼任,副主任由曼孜兰?霍加阿不都拉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组织审核确权结果并形成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组织阶段。(2012年1月—3月)

一是各区(县)人民政府召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宣传动员会,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大力宣传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二是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辖区内发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的划分、登记办理期限、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和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等其他事项。三是各区(县)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二)资料准备和培训阶段。(2012年3月—2012年4月)

一是资料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农牧区初始土地登记的成果资料、集体土地权属变更的相关资料、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等资料。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不小于1∶50000;平面坐标系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二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抓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培训工作。各区(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所属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进行培训。三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4月—2012年10月)

一是申请工作。土地权利人根据通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向各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确权办公室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是地籍调查。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在技术部门的配合下,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采用实测或图解等多种技术方法,查清所辖村、队的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为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对于村、队提出的要求确认为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及“第一次土地调查”以后新开垦的耕地,上报各区(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三是权属审核。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组织审核工作并形成意见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申请资料和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审核。四是公告。审核通过的确权结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在指定的固定场所(媒体)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天。五是注册登记、颁证。公告期满无异议,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土资源部门向所有者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六是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各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加强规范化建设,基本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

(四)完善检查阶段(2012年11月—2012年12月)

一是强化督促检查,对工作成果进行汇总分析,整理归档。二是对成果进行信息化管理。以各区(县)为单位上报成果,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将地籍档案数字化,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并建立共享机制。三是完善土地登记发证档案,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建立成果监督机制,确定监理单位,全程跟踪检查。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1月—2013年4月)

1、各区(县)自检阶段(2013年1月—2013年2月)。各级领导小组对本辖区内的成果进行检查,对遗留问题进行妥善处理;组织各区(县)对确权发证情况进行自检,积极协调处理权属纠纷等遗留问题;对土地发证档案进行查漏补缺。

2、全市验收阶段(2013年3月—2013年4月)。对全市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做到不遗漏、不重复,做好迎接自治区对我市成果的总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复杂性、重要性,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有效推进。为了加强对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协调联动,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要落实工作经费;民政部门要协调解决有关行政界线方面的问题;农牧、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

按照中央1号文件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市财政投入为主,米东区和乌鲁木齐县所需经费由区(县)政府参照市辖区经费核算标准自行解决。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乌鲁木齐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试点工作成果和我市实际情况,认真加强经费预算、核算工作,进一步落实经费投入,保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进行调解,调解未果的,报上级人民政府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及《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存在纠纷争议且短期内无法调处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民政府研究。

(四)加强规范登记工作。

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应补正完善;宗地测量精度不够的,及时进行修补测;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七、附则

(一)各区(县)编制的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乌鲁木齐县、米东区可按照各自权限,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具体实施。

(二)各区(县)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本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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