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乌政办〔2012〕245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2〕24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2010年“719”、2012年“422”居民自建房火灾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平安天山”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依据政策,解决居民自建房、出租屋、建筑工地的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六小场所”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问题,防范火灾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高峰副市长
副组长:巩兴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成员:刘海华市安监局局长
王文贤市公安局副局长
彭卫民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斯地克`赛买提乌鲁木齐县副县长
曹斌天山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侯咏沙依巴克区副区长
李满枝水磨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
张天石米东区区委副书记、副区长
木拉提`木哈什达坂城区副区长
刘海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区委常委
汤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区委常委、管委会副主任、常务副区长
邹学思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周建平市建委副主任
王春柱市民政局副局长
朱文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司马义`依布拉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王在善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副主任(副局长)
阿迪力`阿不都热依木市文化局副局长
李文富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宗江市教育局副局长
何殊鹏市旅游局副局长
李建军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展航市质监局副局长
谢泳市监察局副局长
周至忠市整规办副主任
吴伟成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张群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统一组织、部署、检查、督促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万卫华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协调、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范围。
居民自建房、出租屋、建筑工地的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六小场所”。
(二)整治重点。
1.在居民住宅内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
2.生产、经营、仓储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或住宅与生产、经营、仓储用房之间的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达不到要求的;
3.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违章搭建致使疏散通道锁闭、封堵的;
4.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或被挪作他用;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5.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使用电气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6.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7.在生产、经营、仓储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8.室内外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要求的;
9.在住宅或租赁房屋内违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的;
10.室内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的。
四、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要对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出租屋、建筑工地的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六小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内部装饰装修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进行排查治理,建立台帐。
(二)消防部门要适时按比例对相关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抽查,并加强对相关检查工作的指导。
(三)建设、规划、房产、城管等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出租房、自建房进行排查登记,合理规划,规范审批,对违章搭建的自建房、施工工地工棚进行整治。
(四)工商部门要配合其他部门整治火灾隐患,对自建中擅自设置生产、储存、经营性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年检验照或吊销营业执照。
(五)安监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六)各区(县)要集中开展联合清查整治,组织实施辖区居民自建房、出租屋、建筑工地的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六小场所”的整治工作,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召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会议,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组织区属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整治工作;研究、解决居民自建房、出租屋、建筑工地的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六小场所”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问题;加大排查整治和督促整改力度。
(七)各街道(乡、镇)、社区(村)要排查掌握辖区居民自建房、出租屋、建筑工地的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六小场所”等单位、场所底数,建立台帐,绘制成图,开展日常性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存在的违规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装修、安全疏散不畅、消防器材配备不到位等典型隐患问题;对于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属于分级监管的行业(领域)存在的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向区(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五、实施步骤
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和排查摸底阶段(即日起至5月30日)。
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明确专人负责。要结合区域和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整治措施以及整治目标;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建立网格化的整治工作机制,确保不留死角、盲区;要通过发布公告、逐级安排等方式,要求所有社会单位、个体工商户、房屋出租人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工作,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对辖区内的居民自建房、出租屋、建筑工地的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六小场所”展开全面摸底调查,摸清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跟踪督促整改,并对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二)联合整治阶段(5月31日至6月20日)。
公安、安监、建设、城管、工商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第一阶段排查整治中发现火灾隐患难以消除的单位、场所,要坚决采取“关、停、改、搬”的方式消除隐患,做到整改到位,不留后患。
(三)督查验收阶段(6月21日至30日)。
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及时归纳清查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领导小组将组织公安、安监、建设、城管、工商、消防等部门成立督查组,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确保清查、整治范围内的场所符合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区(县)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组织所属公安、安监、建设等有关部门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整治任务,迅速开展清查整治工作。组织社会单位、个体工商户、房屋出租人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工作,并进行督促指导,采取包片、包点、包场所的形式,逐个进行清查核对,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二)强化督导,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扎实、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要健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整治期间发生的火灾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要迅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查明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清责任,依法处理。对不履行消防职责、检查不到位、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枉法,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广泛宣传,强化消防知识教育普及工作。
各区(县)要结合实际,组织人员重点深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出租房、建设工地较集中的区域,开展“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危害性、房屋租赁安全常识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报警、逃生自救常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劳动保障、再就业培训部门、用工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常识教育纳入务工人员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农民工消防安全意识。
(四)加强信息报送、专项整治总结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安排专人做好信息采集、报送工作;要适时分析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第经验。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附后)须分别于5月30日、6月20日传真至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指导科。联系人:张勇强,电话:2354182,传真:2354170。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居民自建房(家)建筑工地的员工
集体宿舍(个)“三合一”场所(家)六小场所(家)
发现隐患(起)整改隐患(起)发现隐患
(起)整改隐患(起)发现隐患(起)整改隐患
(起)发现隐患
(起)整改隐患(起)
消防知识宣传情况
发放宣传资料(份)悬挂消防宣传条幅标语(条)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次)播出消防公益广告(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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