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流寄递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流寄递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流寄递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保政办发(2013)158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物流寄递业市场安全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寄递国家规定的禁寄物品。物流寄递企业收寄过程中发现国家规定的禁寄物品,一律拒绝收寄;已经收寄的,应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二、严格实行物流寄递实名制登记制度。市内物流寄递企业在收寄物品过程中,必须要求寄件人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在货运清单上如实填写寄件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和收件人相关个人信息,经工作人员查验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寄递手续。寄件人拒不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或人证不符的,物流寄递企业不予收寄。
三、严格实行物流寄递收寄验视制度。物流寄递企业应当实行货物收寄双向验视制度,对客户寄递的物品,物流寄递企业安全检查员应当当面开包验视内件,确定无国家规定的禁寄物品,方可收寄。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物流寄递企业不予收寄;接收其他物流寄递企业的邮件应当严格落实货物接收、邮件收寄环节的要求,逐件进行详细登记,送达邮件时,收件人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在货运清单上如实填写寄件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和收件人相关个人信息,经工作人员查验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送达手续,并录入物流寄递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加强物流寄递企业安全防范。物流寄递企业应建立内部安全保卫机制,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治安信息系统。监控设备应覆盖收寄、分拣、储存等生产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五、加强物流寄递企业运输环节安全监管。公安、安全、商务、工商、交通、邮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市内物流寄递运输环节安全管理。对未按实名制登记的货物沿途不予放行,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对不执行实名制登记的物流寄递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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