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大政发〔2009〕43号
颁布日期:2009-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大政发〔2009〕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信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务院就房地产业走出困境出台了一系列拉动政策,省人民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措施。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是扩大社会就业、促进消费、拉动投资的一项产业,已成为大理州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理山水秀丽,气候宜人,交通便捷,环境优美,房地产业具有既可满足本地居民购房市场刚性需求和新的消费观念对房屋置换的需求,又可吸引州外消费者到大理购房居住的独有优势,房地产业发展潜力巨大。因此,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制定出台的各项拉动房地产业发展政策,深入分析思考面临的形势,创新思路,学习和借鉴外地经验,积极应对,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环境,拉动内需,加快滇西中心城市建设,推动全州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家、省的各项房地产优惠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好有关支持鼓励住房消费的政策规定,特别是要落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

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取消城市房地产税。为进一步公平税负,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8〕207号)

进一步增加税收优惠。放宽普通商品房契税减免征收范围,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含二级市场购房,本条下同)的契税执行0.5%的税率;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5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执行1%的税率;将别墅除外的其他非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契税降至1.5%。在2009年12月31日前,个人将购买超过二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不负担营业税和个入所得税;免收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权属登记费和个人买卖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鼓励从房地产市场解决新增廉租住房的房源。2009年新增的廉租住房计划,各城市可按照国家财政部规定,从二级市场选购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房源;也可在现有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购买。凡是采取上述两种办法购买廉租住房的,可免征交易契税,省级财政优先拨付中央和省配套的财政补助资金。

三、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下放审批权限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由项目业主按有关规定报送发改部门备案即可。对于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大理州规划委员会1个月内完成规划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1个月内完成规划审批。

2、2009年4月1日起,商品房预售许可由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在此之前州级已受理的仍由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二)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落实人民银行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相关通知精神,降低按揭贷款成本,增加住房消费贷款发放。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便可向购房者发放按揭贷款。

2、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

加大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从原来支持购建房金额的70%,增加到80%,但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放宽购建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间。因购建住房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与购建住房时间间隔从原来的2年放宽至5年;因购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时间与购建住房时间间隔从原来的5年放宽至10年,以单位出具证明为准。

贷款额度按抵押物实时评估价值的70%计算,不需提供其它购建房支出证明。

加大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力度,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金由原来的30%降低到15%。

支取住房公积金与申请贷款的间隔时间由5年调整为2年。

扩大贷款抵押物所在地范围,由原来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放宽到建制镇规划区内。

3、加快房改补贴的发放速度

各县市要统筹安排,周密计划,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加快住房补贴发放进度。对个人在今年内购买自住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不含拆迁安置房)的,优先按照有关规定兑现住房补贴。各类企业和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积极支持本单位职工购房,企事业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

4、鼓励州外购房者到大理购房

积极为州外购房者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解决好购房者子女入学、户籍、社区管理、就业、创业以及老年人社会优抚政策等实际问题。

5、明确购房入户政策

凡是购买了商品住房(含二级市场购房)6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但户口不在购房所在地的购房者,可将3人以内家庭成员户口转入购房所在地户籍管理机构。

6、明确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

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三)优化房地产业的投资发展环境

1、缓缴、减免、取消有关规费

今年内开工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按季度依实际销售利润缴纳。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从2009年3月1日起,下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写字楼、营业用房、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等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为1%,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为2%。其中:经济适用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今年内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可分期缴纳开发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由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有关部门预缴总额的50%,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结清,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须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结清凭证。房屋物业维修基金从购房款的2%调整为按1%交纳。

要认真清理涉房收费,按规定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取消,各部门要从拉动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大局出发,采取缓缴、减免措施,加大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房屋拆迁管理费。

2、制定科学合理的物业管理费指导价

由物价部门牵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迅速组织调研,2009年6月30日前制定出台适合于我州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物业管理费指导价。

3、改进商品房预售管理方式

对于今年内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可按单幢办理预售申请。房地产开发小区内以幢为单位的商品房,完成该幢工程建设投资25%以上,并明确竣工交付日期的,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引导企业诚信自律,依法经营

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发挥诚信承诺企业在行业中的先进表率作用,向社会提供合格产品和优质服务,让消费者“放心买房,买放心房”,从而树立行业的形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开发多元化产品,以满足不同购房者的需求。

5、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2年及其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自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前地基与基础工程(±0.00以下分部工程)还未完工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半年以上未开工的项目,必须于2009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否则按规定重新报批项目规划。

6、鼓励房地产企业参与各类专业市场建设,推动老城区和“城中村”的改造建设。鼓励和支持行业、团体在开发的住宅小区购买商品住房。

7、加强社区建设,明确社区管理职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社区建设管理,对2009年12月31日前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住户一律纳入户籍所在地社区管理,社区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

(四)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认真组织好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以实物方式,结合发放租赁补贴,解决好全州城镇低收入家庭和相关企业及行业、系统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以适当比列配建廉租住房,拓宽房源渠道,确保及时审批入住。对2009年新增的廉租住房计划,各县市也可按照国家财政部规定,从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购买,州级财政优先拨付中央、省和州配套的财政补助资金。

(五)加快县城房地产市场发展,促进城镇建设

1、大力培育县城房地产市场,促进县城建设。进一步加快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县城城市建设改造提升工作,构建宜居环境,为县城房地产开发提供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吸引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县城新区开发、老城区改造建设。

2、引导鼓励乡镇职工、农村居民和外县居民进城购房。凡在县城规划区内新购商品房(含二手房)的乡镇职工、农村居民和外地居民,在就业、创业、医疗和子女就读等方面,凭《房屋所有权证》均享受县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权利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县城城镇居民户口。

3、积极探索,采取多种方式推动集镇房地产开发。按照集镇规划,鼓励在人口较为密集的工矿企业、集镇建设商品性住房,解决集镇居民、务工经商人员、失地农民居住问题,促进镇区发展。

(六)保障措施

1、健全工作机构。州、县市成立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配齐人员,理顺机制,强化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服务。

2、建立房地产交易展示中心。由大理市负责建立常设的大理州房地产交易展示中心,发布信息,为全州房地产市场营销提供平台,为购房者提供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保险、银行、公证法律服务、信息咨询、中介代理等便民服务。积极组织房地产企业到州外、省外开展整体宣传营销,加大房地产对外营销力度。

3、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新闻媒体要把握舆论导向,合理引导市场心理预期,全面、客观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及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4、强化责任,严格督查。凡是对中央、省、州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执行不力或敷衍了事的部门,要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州人民政府之前发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实施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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