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工作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工作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德政发〔2010〕261号 |
|---|---|
| 颁布日期:2010-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工作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德政发〔2010〕26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德宏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工作的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德宏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工作的意见(暂行)
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推动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
州国资委根据州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州政府批准;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企业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履行州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州招监办依据州政府授权,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工作职责:制定或参与制定我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相关管理办法;审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各项规定和制度;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重大投诉事项。
州招标投诉中心(云南省产权交易中心德宏办事处)是我州产权交易机构,由云南产权交易中心授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资格,主要工作职责:受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申请;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对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核验;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设立产权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帐,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负责产权交易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解决产权交易过程出现的问题,推进企业国有产权规范的交易。
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范围
州直及各县(市)开发区下列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一)国有独资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交易;
(二)国有控股或者参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交易;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转让实物资产、增量引资、经批准核销不良资产处置以及集体企业产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三、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程序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产权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等操作程序规范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双方应依据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分别到国资、财政、工商、国土等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易机构会员管理、信息公告审核、交易资金结算等制度,建立完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系统,及时做好交易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积极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
四、强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未按规定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未提交合法产权交易凭证的,国资、财政、工商、国土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等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因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而变更、注销工商登记申请时,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方可办理工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监察对象违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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