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红政发〔2015〕76号
颁布日期:2015-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5号)、《关于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决定》(红政发〔2015〕19号)和《关于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红政发〔2015〕4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做好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安置房源的工作,提高棚户区改造中货币化安置的比例,有效促进经济增长,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意见为指导,以改善中低收入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红河州城镇化健康发展综合改革试点的需要,加快推进各县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筹措房源,妥善安置棚户区被征收对象,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促进红河州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实施。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实施,多方筹措资金,购置存量普通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户区被征收对象和公租房租赁。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择合适房源。

(三)坚持互利共赢。合理制定购买条件,确保被征收对象和政府利益优先,按照履行程序、风险可控、采购项目业态可持续的要求,充分保证合作各方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

棚户区改造项目:县市政府认定,州棚改领导小组备案审查,纳入国家年度计划的棚改项目。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家年度计划的公租房项目。

四、实施步骤

(一)各县市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编制有闲置存量商品房项目清单,收集同地段商品房成交单价和项目建设成本等基础资料,作为购买房源的依据;根据年度棚改任务和公租房需求制定拟采购存量商品房套数、安置面积、拟采购房源区域等要素报送财政部门,按照“三公开”原则、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由各县市政府指定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住房保障房源。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被征收对象代表,按照价格控制、价格优先的标准,分批采购(确定)拟用于住房保障的普通房源。

(三)确定购买的房源,由各县市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编制、完善可研报告等前期手续。购买资金不足部分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其他商业银行等渠道获取贷款支持,或县市政府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自筹(含PPP模式)。

(四)被征收对象的选房方案和其他筹备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单位制定,按相关政策实施。

(五)从2016年起,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采取购买、长期租赁等实物配租和发放货币补贴方式实施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步骤由各县市政府按相关要求制定和实施。

五、基本要求

(一)存量商品房定义。存量商品房是指棚改项目征收补偿决定发布前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完毕,竣工验收合格但未销售的闲置房,即通常所讲的“库存待售”的未居住过的商品房。

(二)房源要求。拟购买的普通商品房,应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合格。已竣工验收、纳入国家年度计划的棚改项目配建的商品房房源,在价格相同的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

(三)价格控制。拟用于安置棚改对象的普通商品房,购置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四)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存量商品房安置、政府搭建信息平台帮助居民自行购房安置和货币化补偿安置。各县市在安排棚改计划和项目时,应当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当地商品房库存情况和居民意愿,按照原则上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本地区棚改货币化安置目标。商品房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县市,要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五)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均可按规定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统计口径,所需资金可从土地出让金、住房公积金净收益和房地产开发税收可计提比例范围内列支和冲减。

(六)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政府组织的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收购)、安置房建设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贷款贴息等支出。

六、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棚户区改造任务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编制年度改造计划,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明确购买商品房项目清单。

(二)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购买商品房安置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使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资金。避免在房源购置、资金使用等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由县市政府牵头,指定部门参与,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适时对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对在购买存量商品房工作过程中不积极、不主动、进度慢的单位和人员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行政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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