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州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州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红政发〔2015〕75号 |
|---|---|
| 颁布日期:2015-10-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州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州房地产业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上面临较大压力,商品房施工面积、新开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同比均有所下降。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扩大社会就业,规范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在改善广大群众居住条件的同时助推我州经济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转变模式,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
充分发挥城乡房地产业市场潜力大、关联产业链长的特点,积极引导房地产业从单纯的房地产开发向旅游地产、商业地产、文化地产、养老养生地产、城市综合体、产业培植地产的六个转变,带动各行各业共生共存、同步发展。
二、鼓励购房,给予农村人口进城买房适当补助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对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改善性普通住房的个人给予适当补贴,出台鼓励住房消费的具体措施。有条件的县市可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农村人口到城镇购房,南部到北部购房,其他县市到州府购房。农村户口到城市买房的,各县市可结合美丽家园建设政策,由房源所在县市给予适当补助,给予办理户口落户手续、城市户口就学就医等政策待遇。
三、加大信贷,放宽个人购房贷款政策
各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5%,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要积极争取房地产开发贷款额度,提高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及时发放贷款,促进商品住房竣工销售。
四、优化两金,维修资金减半征收,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购买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时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减半征收,由原来的50元/平方米减为25元/平方米。简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方便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房个人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20%,二套自住房首付比例调整为30%,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还贷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不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期限。
五、税收优惠,降低税率标准
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出台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1%的税率征收;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90至144平方米的,契税按1.5%的税率征收。
个人住房被征收后选择货币补偿且新购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数的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数的差价部份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个人因住房被征收而选择住房产权调换,并且不存在调换差价的,对新换住房免征契税;存在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份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部门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六、减少收费,相关费用减免
免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费,免收防雷建审费,免收销售合同工本费。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由原114元/㎡调减为80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减半收取,提高拨付比例和缩短资金占用期限;门窗检测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费减半收取;逐渐取消或降低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中介评估、服务性收费,通过减少收费破除部门障碍。
七、土地规划,完善土地供应各项相关政策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要根据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商品房待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规模。对房屋供大于求,要适度控制或暂停土地供应,引导未开发用地转型用于其它产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对未完成拆迁或周边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地块,原则上不予出让。出让的土地由土地征收部门解决好土地上附着物的赔偿,开发商不再承担土地款以外的费用。严禁小宗土地出让和私人自建房的审批。
取消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套型建筑面积比例要求,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并满足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下,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适当调整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套型结构,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批,并加强交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促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管理,建设项目中绿地率计算参照《滇南中心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绿地率计算规则》施行。
八、改造安置,棚户区推行货币化安置
各县市可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货币补偿、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和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等多种货币安置形式。有条件的县市房屋征收应以货币化安置为主,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视同片内生源在原被征收住宅片区内办理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可使用棚户区改造项目政策性贷款,收储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
九、消化库存,打通商品住房转换为保障性住房的通道
2016年中央和省、州政府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计划指标,对现有公共租赁住房不能满足需求的县市,要充分采用市场化途径,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普通商品住房库存数量多的县市,可采取政府采购和PPP建设模式及市场化租金分级补贴等措施,将适合或经过改造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也可作为各类受灾群众、移民搬迁、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的临时安置过渡房;各县市可按照“先租后售”政策,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销售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县市可直接向市场回购存量商品房用于被征收对象的安置房源。
十、提升管理,加快房地产信息化建设
各县市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全国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建房〔2015〕55号)精神做好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工作,同时,由州住建局牵头,建成商品房和二手房网签备案系统建设工作。并准确掌握各地商品房的实际状况,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提早防范房地产风险,促进全州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十一、防范风险,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力度
为防止房地产市场风险,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各县市要切实履行房地产调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与化解防控应急联合处置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确保预售资金专款专用。
十二、简化流程,取消部分项目审批环节
健全并联审批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事项需多个部门(单位)分头办理的,实行并联审批,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行联合告知、联合受理、联合踏勘、联合服务。
简化审批程序。涉及规划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报材料不全的,州、县市规划部门要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不允许多次告知,企业按照告知要求修改完成及时上报,规划部门及时审批。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尽量简化程序,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材料齐全上报后,审批时限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
非公有制企业自筹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主选择公开或邀请招标,住建部门不再对其招标方式进行审批。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2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