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文政发〔2015〕36号
颁布日期:2015-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

文政发〔2015〕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省驻文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州在经济社会实现追赶式、跨越式发展中,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为改善全州人民住房条件、支撑全州固定资产投资、增加财政收入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近年来,受全国、全省经济下行的影响,由于投资不足、消费不足等多方面的原因,给我州房地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发挥房地产业有效推动经济发展、惠及民生、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5号)文件精神,对《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文政发〔2014〕68号)进行充实完善。现就促进全州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鼓励合理住房消费

支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城镇居民、农民、农业转移人口、州外人员等到文山州各县(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享有文山城镇居民就医、就学等各项政策待遇;州内农业转移人口还享有省、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意见》规定的政策等待遇。

二、落实金融对房地产业的支持政策

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等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含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住房)申请贷款的,要认真执行贷款利率下浮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订有效措施,进一步缩短放贷审批周期,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和改善性普通住房的信贷需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人民银行文山州中心支行要牵头建立健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房地产开发贷款额度,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提高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及时发放贷款,促进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每年年终,人民银行文山州中心支行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发放的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及个人住房贷款进行统计排名,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排名情况,于下年度相应调整财政性存款支持。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提高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贷款额度、开展州内异地贷款业务、统筹使用公积金、盘活存量贷款资产、降低贷款中间费用等措施,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并确保住房公积金存贷比不低于90%。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最低首付比例降低至20%,贷款执行基准利率。

四、加大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县(市)采取适当下调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价格的方法进行扶持。凡在文山州购房的,不论户籍所在地和身份,不论所购房屋面积,均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所缴契税,按规定税率征收后,超过0.5%税率的部分,政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收取契税的县(市)政府采取即征即奖的办法,兑现到缴税者。个人住房被征收后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新购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数的,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数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因住房被征收而选择住房产权调换,并且不存在住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住房免征契税;存在住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并按规定做好奖励兑现。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部门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并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存量房评估价格,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打通商品住房转换为保障性住房的通道

对现有公共租赁住房不能满足需求的县(市),要充分采用市场化途径,优先通过购买符合面积条件的商品住房或通过改造符合面积条件的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公共租赁住房除按省、州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安置外,还可作为各类受灾群众、棚户区改造、移民搬迁、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的临时安置过渡用房。

六、优化服务,提高行政效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过程中,涉及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服务事项的各级相关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加大服务力度,提高服务水平,减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杜绝推诿扯皮,办事拖拉的现象;要对外公布审批流程,审批前置条件和材料清单,公布办理时限,公开对外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审批快速推进(见附表1、附表2)。在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工作中,实行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即报即审、即审即批,确保审查审批到位,服务质量到位;同时,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服务事项的宣传贯彻和督查力度,确保部门服务好、行业服务好,不让办事企业和群众来回跑,让企业和群众带着问题来,带着满意归。

七、实行免缓交纳费金制度

为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对以下相关费用实行暂免交、减交和缓交。

(一)免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雷设施检测费、安全文明措施费等涉及到行政事业性收取的相关费用,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交纳10%,工程竣工验收前交纳90%。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准备金的缴存。一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对近三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交存新项目工资保证金时,可以按第一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交存,如当年无拖欠工资,从第二年度起就不再继续交存该项目的保证金;二是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缴存:对近三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按年度计划完成工程量约定支付工程款的10%缴存,并在约定工资发放日,由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减半缴纳,并推迟至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缴纳。

八、进一步规范和放宽市场行为

(一)放开电力设施设备的设计、采购和安装工程市场,打破行业垄断。暂缓执行电力部门收取电力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必须按照电力部门规定完成,不能漏落而影响验收入住;电力部门要履行好职责,做好服务工作,加强监管,保证工程质量;电力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电力部门推荐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二)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业主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或直接发包。房地产开发业主采用直接发包的,必须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安全报监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手续,确保工程建设活动依法依规。

(三)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原建设单位需要出具的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银行存款资信证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准备金查验证明、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以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缴费(金),不再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但企业必须向涉及单位或部门作出缴纳的承诺条件,由涉及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按第七条规定组织收取和督促缴存。

(四)推行工程专项和总体验收相结合。房地产企业不对外出售的房屋,规划专项验收后,对不具备工程整体验收,而具备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条件的,由开发业主向相关部门申报,验收合格后,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备案机关备案,办理房产证;因房屋征收拆迁影响整体项目进度,无法整体验收的,对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基本完善,已经具备交房条件的,应当给予分项验收。

九、加大督查和矛盾排查力度,畅通投诉渠道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加大宣传力度,建立督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畅通服务、举报和投诉渠道,如有举报和投诉,通过核实确有不执行政策文件,办事拖拉的,州、县(市)人民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州、县(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作为督查牵头单位,会同人事、监察等部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加大排查力度,集中协调解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销售、建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杜绝出现群体性上访和聚众闹事事件的发生。要维护好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热情服务,同时也要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化解,及时调处,引导群众和企业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优惠政策,确保全州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其他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执行本《意见》的规定,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承诺时限表

2.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表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15年6月5日

附件1

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承诺时限表

序号

项目

承办部门

办结时间

1

土地使用权证

国土

18工作日

2

项目投资备案证

发改

7工作日

3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规划

10工作日

4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图审所

10工作日

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

15工作日

6

人防图纸审查

人防办

10工作日

7

人防工程建设许可

人防办

5工作日

8

人防工程质量报监

人防办

3工作日

9

工程质量注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3工作日

10

安全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5工作日

11

施工许可

住建

7工作日

12

环保审批

环保

20工作日

13

商品房预售许可

住建

10工作日

14

消防验收

消防

10工作日

15

人防验收

人防办

15工作日

16

环评验收

环保

20工作日

17

规划验收

规划

10工作日

18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住建

3工作日

19

房屋产权登记

住建

18工作日

上述承诺时限,需要企业提供的审查审批材料齐备作为前提条件。

附件2

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表

序号

项目

名称

收费

单位

收费

标准

收费依据

1

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

规划局

1.住宅主、次干道、出入口干道两侧沿街沿路15元/平方米;2.商业主干道40元/平方米。

文发改价格(2005)375号、文政办发〔2006〕2号

2

防雷设施

检测

气象局

按建筑面积计收,0.9元/每平方米。

省物价局发文云价收费〔2011〕132号

3

安全文明

措施费

安监站

安全文明措施费(建安工程总价的2%)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4

农民工工资准备金

企业缴存银行

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10%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关于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意见》(文政发〔2015〕25号)

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人社局

按建安工程总价3%计

6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人防办

9层以下按10元/平方米;10层以上按房占面积乘以1200元/平方米计;有防空地下室不交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局、省人防办联合发文(云价综合〔2014〕42号)

7

新型墙体

材料基金

经济商务局

10元/平方米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和使用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实施意见》

8

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

住建局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