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文政发〔2014〕68号
颁布日期:2014-1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

文政发〔2014〕6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房地产业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支撑力量,是全州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当前,我州房地产业总体上保持健康、稳步发展的势头,但也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为认真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对房地产企业反映的问题作出积极回应,确保我州房地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发挥房地产业对推动经济发展、惠及民生、促进经济建设的重要作用,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全州房地产形势研判及政策储备

(一)各县(市)、各部门要因地制宜执行好房地产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切实加强土地市场、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重点监测建设用地供应、土地价格变动、商品房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变动情况,准确判断市场发展趋势。

(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强化商品房预售和销售全过程的管理,加快完善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风险防范工作。

(三)加强政策研究和储备,做好促进我州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政策研究,保持房地产业科学合理发展,不断提高发展质量,促进文山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支持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需求

(四)加大个人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对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无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或者已结清购房贷款名下无住房的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贷款购买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给予支持。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简化审批流程、缩短放贷审批周期,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符合政策条件的“农转城”居民、外来人口等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取消外来购房者贷款限制。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结合我州实际,继续做好职工住房贷款服务工作,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在州内异地购房贷款,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五)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房。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有用工单位的应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由用工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可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唯一住房的,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鼓励各县(市)政府按照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出台有利于农民进城住房消费的奖励和补助政策。

(六)鼓励外地居民在文山购房消费。凡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为购房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父母办理落户手续。鼓励和支持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向外来购房者贷款提供便捷的担保服务。凡在文山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外地居民,凭房产证和居住证明,由住房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为其适龄子女按就近原则,划片办理就读手续。各级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上述事项办理流程和监督电话,做好相关服务。

三、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

(七)加大房地产开发信贷支持力度。搭建政、银、企三方对接互动平台,加大协调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向上级金融机构积极争取,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流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为促进金融机构对房地产业的支持,将视相关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支持力度,每年1月由州人行提供上年度的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和房地产开发贷款情况,根据各商业银行支持房地产及相关领域贷款情况,确定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业务重点。

对公积金贷款业务发放较好的商业银行,今年州政府将调整1亿元的住房公积金给予重点支持。

(八)提高图审效率和水平。住建部门要按审查类别、范围等将现有人员和技术力量分设图审小组,每个小组分项完成图审任务,提高图审效率,强化业绩考核,并配备足够的审查技术人员,可通过向社会临时招聘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人防部门已争取在州内设立了人防图审机构,人防部门要加强对文山人防图审机构的管理,提高图审效率,公开工作流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告。消防部门要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消防技术审查、检测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对重点建设项目开通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绿色服务通道;完善服务举措,实施一站式服务,一次告知,缩短办事时限,由原规定的20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

(九)合并规范相关项目,减少企业负担。一是建设图审、人防图审、消防图审实行同步审查机制,具体由企业分别同步送审,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由建设业主组织勘查、设计、监理、施工进行验收,报相关部门备案。二是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需按规定安装使用的人防、消防等设施设备及安装材料,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统一标准,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招标,公开进行市场采购。三是电力设施设备的安装工程,新建住宅项目商业部分电力设施设备及安装材料由供电部门统一标准,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市场采购;电力设备安装工程,由电力部门统一技术标准,项目业主以招标方式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十)实行工程专项和总体验收相结合。房地产企业不对外出售的房屋,规划专项验收后,对不具备工程整体验收,而具备工程专项验收的,由业主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后,办理房产证;因房屋拆迁影响整体项目进度无法整体验收的,对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基本完善,已经具备交房条件的,应当分项验收。项目开工前,国土部门应及时办理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合法证明依据,在建和竣工项目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国土部门应及时办理土地使用证。

(十一)调整相关规费和交纳时限。为进一步支持我州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电力设施配套费项目业主分三次缴纳,签订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运营协议,交纳30%,施工图纸审核后缴纳30%,竣工验收通电前缴纳40%。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十二)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商品房建设用地供应重点向城镇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城市综合体倾斜,总量上保持商品住房特别是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房地产市场供过于求的城市,要进一步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力度,并把握好商品房建设用地供应的节奏,合理控制商品房建设用地的供应量,引导市场预期,促进商品房供求的基本平衡。

(十三)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在全州范围内,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或直接发包,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单位采用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住建部门不得把建设单位项目进行招标或进场交易作为办理合同备案、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或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

(十四)加大矛盾排查,及时化解纠纷。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加大排查力度,集中协调解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销售、建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杜绝出现群体性上访和聚众闹事事件的发生。要维护好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热情服务。同时也要维护好企业的权益,既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化解、调处,也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引导群众和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十五)推进城镇保障性住房“以购代建”。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消费刺激、投资带动效应。各县(市)可按照房地产市场情况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鼓励企业建设中小户型商品房,各县(市)也要收储一定数量的户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改安置住房房源,稳妥推行保障性住房“以购代建”模式,确保完成城镇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改造目标任务,消化市场符台条件的存量商品房。

(十六)建立房地产业整体营销推广机制。以城市推介为平台,建立州人民政府引导、各县(市)人民政府支持、企业积极参与的城市房地产推广营销机制。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全州各县(市)房地产交易展示会的组织展销指导,通过城市房交会、商品房项目巡展、网上商品房营销等方式,提高商品房的销售率。

(十七)加强社会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正确引导房地产市场社会舆论,全面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和住房消费,增强消费者、企业对宏观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信心,稳定市场预期,避免虚假、不实报道和恶意炒作,为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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