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房屋交易契税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文政办发〔2016〕9号
颁布日期:2016-0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房屋交易契税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政办发〔2016〕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省驻文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房屋交易契税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

文山州房屋交易契税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文政发〔2015〕36号)要求,为加强文山州房地产市场调控,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补贴对象。在文山州购买住房并自2015年6月5日(含)起办理房屋交易契税的购房人。

(二)补贴范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交易(包括自建房),只限住宅。

1.新建商品住房的,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且在2015年6月5日(含)起至文政发〔2015〕36号文件废止前缴纳契税到税务部门(以契税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2.二手房交易的,为在2015年6月5日(含)起至文政发〔2015〕36号文件废止前缴纳房屋交易契税到税务部门(以契税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且完成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第三条补贴标准。对个人购买住房所缴契税,按规定税率征收后,超过0.5%税率的部分,政府给予补贴。

第四条补贴期限。2015年6月5日(含)起至文政发〔2015〕36号文件废止后10个工作日内。未在此期限内提交申请兑现补贴资金的,视为购房人自动放弃享受补贴政策,政府不再给予兑现。

第五条补贴程序

(一)契税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财政补贴时,必须提供纳税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发票或房屋产权证原件等资料供地税部门核实。

(二)地税部门核实缴纳契税符合补贴条件,根据纳税人填报的《文山州房屋交易契税财政补贴申请表》计算应兑现补贴金额,按月将应兑现契税补贴明细提供给同级财政和住建部门,并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妥善保管补贴资料。

(三)财政部门收到地税部门提供应兑现契税补贴明细后,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四)住建部门收到财政部门划拨资金后,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地税部门提供应兑现契税补贴明细办理兑付工作,同时定期与财政部门结算补贴资金。

第六条其他要求。自2015年6月5日起购买新建商品房及二手房且已享受契税补贴的纳税人,如办理退房手续,需先到住建部门退还领取的财政补贴,再到税务部门办理退还契税手续。申请人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骗(套)取契税财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退还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文山州财政局、文山州地方税务局和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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