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推行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推行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文政办发〔2015〕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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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推行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政办发〔2015〕1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文山州推行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
文山州推行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15〕22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环境监管机制,明确环境监管责任,实现环境监管规范化、科学化和效能化,结合我州环境监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提高执法效能,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明确监管层级,落实监管责任。逐步构建覆盖全州、责任到人、执法有序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解决环境监管工作缺位问题,实现各有所管、各尽其责、信息畅通、集约高效的环境监管工作新格局。更加有效地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环境监管能力提升,改善环境质量,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建设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要坚持条块结合,块为主体;上下联动,整体推进;重心下沉,属地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及工作机制
2015年内,全州初步建立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形成各司其职、上下联动、综合执法的工作机制。逐步构建一个“无空隙、全覆盖、横到边、纵到底”,覆盖全州、责任到人、执法有序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形成州、县(市)两级网格,明确各网格范围内环境监管责任人。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和实施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
三、网格体系、内容及责任主体
(一)网格划分
由各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建立辖区州、县(市)两级监管网格,明确各网格范围内环境监管责任人。
一级网格:以州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根据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污染源分布情况、重点流域和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企业分布情况、环境应急处理处置等情况,将行政区域内环境监管区域划分为若干主体网格和单元网格,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级的重点单元网格。
州级环境监管网格化方案由州人民政府审定、发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同时向社会公开。
二级网格:以县(市)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根据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分布情况、重点流域和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企业分布情况、环境应急处置等情况,将全县(市)环境监管区域划分为若干主体网格和单元网格,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级的重点单元网格。
县(市)级环境监管网格化方案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审定、发布,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州环境保护局,同时向社会公开。
(二)网格化环境监管主要内容
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2.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3.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的监管;
4.建设项目的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监管;
5.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排污收费以及环境监察稽查;
6.生态环境与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风险源监管;
7.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办理及整改情况后督查;
8.上级交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办,环境信访、投诉案件查处;
9.信息互通,收集当地群众和企业环保舆情,传达环保部门环境管理要求,接受群众和企业咨询,做好各网格之间的协调;
10.向企业、群众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指导企业(乡村)做好污染治理与环境管理工作;
11.按照环境保护部应急事故的性质划分进行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处置,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网格内责任人应参与调查处理;
12.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等环境安全风险综合监管;
13.其它相关工作。
(三)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主体
1.县(市)人民政府
县(市)人民政府对本级环保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并形成制度。认真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命令,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环境保护的决议。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制定实施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步。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生态破坏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环境保护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环境预测、评价,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负责审批新建、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和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地方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环境质量公报;负责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征收排污费。
发改、工信、公安、住建、司法、水务、安监等职能部门在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政发〔2010〕103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节点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7月30日前)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层层动员,统一认识,明确职责、优化流程,为实行网格化监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全面建设阶段(2015年8月至9月30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地区县(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细化网格,落实主管责任,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及网格化责任体系一览表要于2015年9月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三)检查完善阶段(2015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
州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分组对对州级环境监管网化格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各县(市)健全环境监管网格化责任体系。
(四)总结报告阶段(每年12月1日前)
各县(市)总结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建设工作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并于每年12月1日前上报州环境保护局工作总结。进一步健全全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及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州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州长担任组长,州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发改、工信、公安、住建、司法、水务、安监等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州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环保局,由州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网格区域内环保工作。
(二)强化“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突出党委对环境保护的领导,突出党政齐抓共管,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并且每年向各级党委常委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把环境保护形势纳入社会稳定形势分析,把环境保护作为各级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主题内容,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落实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负责制,各级各部门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分管领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其职责岗位上,实行抓好业务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双重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所分管领域环境保护监管责任,做到“一岗双责”。
(三)加大执法力度。州、县(市)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各项环保专项检查及日常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要做到不失管、不姑息、不包庇,做到有行动、有记录、有报告。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四)实施分类监管。各网格责任单位在日常监管中,要根据所对应的网格,在对所属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全面监察的同时,要突出网格特点和重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监管计划,实施分类监管,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执法效能,并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责任管理体系,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对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网格责任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人员没有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污染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推进能力建设。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重点解决执法人员编制和执法装备不足等问题。要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及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要加强培训,全面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要加强执法能力保障,加快移动执法平台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为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六)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是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制定本单位环保制度,主动防治污染。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在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时,要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环境造成污染单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积极治理和恢复。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原则,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降低废弃物排放为重点,着力推进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和清洁生产,最大程度地节能降耗和减污增效。要加大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投入,负责按照环境评价要求落实治污措施和项目。要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环境事故隐患的监控防治,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七)强化部门联动。环境保护部门要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开展统一行动,集中解决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遏制环境违法犯罪多发态势。要强化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要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强化环保监督员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各级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情况。
(八)扩大公众参与
网格责任单元和责任主体的划分情况要及时向整个网格区域,特别是网格区域内的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公开。对网格内的企业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也要适时向社会公开。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强与网格内群众和企业的联系沟通,进一步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情况,增强全社会关注环保的意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及公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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