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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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43号)精神,有效推进我州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县级以上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公务卡结算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是深化政府行政成本控制管理的重要手段。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对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堵塞漏洞、强化行政成本控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规范财税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出省等日常公务活动费用报销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可以有效提高财政资金支出透明度;机关、单位零星物品采购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不仅可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还可有效避免采购中暗箱操作,强化采购管理;将公务卡用于支付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通过代理银行自动划账,可避免行政执法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有效促进“收支两条线”改革,预防“三乱”现象;通过实施公务卡制度,扩大使用面,将有效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有利于堵塞税源流失的漏洞。二是有利于堵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漏洞。单位通过公务卡交易的电子信息,对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能有效堵塞假发票、虚开发票入账等管理漏洞,有利于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对个人的工资支出使用工资卡结算,对个人的公务报销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利于强化人员工资和规范津贴补贴管理。三是有利于办理公务支付结算。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务支出时使用公务卡结算,不仅方便、快捷、安全,而且持卡人可以享受银行提供的一定额度和期限的透支免息等优惠。公务卡消费在报销之前的风险由个人承担,单位只利用其结算应该报销的支出,不会给单位带来透支等风险,并且有利于促进公务开支及时报销。四是有利于推进银行结算制度创新。使用公务卡结算,是适应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可以大量减少现金流通,提高银行结算效率,加快银行卡产业发展。
二、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工作目标
2008年12月印发的《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政办发〔2008〕17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全州公务卡支出范围、日常管理、支付管理、财务报销程序、标准及管理职责等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州直预算单位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县(市)自2009年下半年执行。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43号)要求,我州将从2010年6月底前在县级以上预算单位全面启动公务卡结算制度;各县(市)、州直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施四项制度的要求,加大公务卡结算制度的推进力度,认真组织实施、规范运作,确保实现各部门(单位)人手一张公务卡的工作目标。
三、严格使用公务卡结算纪律
从2010年7月1日起,各县(市)、州直各部门(单位)要全面启用公务卡结算。凡纳入公务卡支付结算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使用现金结算。考虑到一定时期内,公务卡支付还不能完全取代现金支付,为此,单位零余额账户仍可以办理小额现金业务。全州各级预算单位要实行库存现金审核登记制度,严格控制提取现金。除财政部门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结算的事项外,严禁超限额提取现金和扩大现金结算范围,堵塞财务收支管理漏洞。州直预算单位库存现金(备用金)具体限额标准待州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接到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制定的库存现金(备用金)限额管理办法后另行下发。
四、加强对推行公务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州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各县(市)、各部门(单位)推行公务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宣传和培训,确保全州实施公务卡制度顺利推进。监察、审计和政府督查部门要对各县(市)、各部门(单位)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考核。
五、完善配套措施
公务卡结算使用省级统一推广的《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系统》,该系统由省财政厅统一采购免费配发;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公务卡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银联商务云南分公司西双版纳营业部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公务卡用卡普及宣传力度,加强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提高商户接受公务卡的积极性,增加POS机具配置,不断改善用卡环境;公务卡代理银行要完善办法,规范公务卡管理和运行程序,改进和优化公务卡使用办法,建立公务卡结算激励优惠制度,提高公务卡结算服务水平。
六、开展督查工作
为有效督促各地、各部门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从2010年5月份开始,省行政成本控制办公室将组织力量,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43号)等文件规定,对各州(市)、各部门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工作进展快、使用效果好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顶着不办的要坚决予以通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行政成本控制考核内容进行考评,用以督促各州(市)、各部门公务卡结算制度的全面推进。我州将在省检查考核组到来之前对各县(市)、州直各部门(单位)的公务卡结算制度推进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市)、州直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推进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
七、实施范围
公务卡结算制度在全州县级以上预算单位实行。乡镇一级可参照执行。
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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