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文号:浙环发〔2013〕47号
颁布日期:2013-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加强化工园区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持续改进化工园区的环境管理水平,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的要求,结合《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2〕60号),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8月26日

浙江省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化工园区(包括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园区和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由于排污集中,是影响当地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源。为了加强化工园区的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持续改进化工园区的环境管理水平,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的要求,结合《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2〕60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强化科学规划、严格准入、完善设施、健全制度、强化监管等措施,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着力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促进我省化工园区规范、可持续发展。到2015年底,全省所有已建化工园区都达到合格规范园区管理标准要求。

具体目标:

(一)2013年10月底前,各设区市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化工园区和相应管理机构进行摸底调查,建立信息档案和管理台账,报省环保厅备案。

(二)2013年底前,所有化工园区按要求编制完成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到2013年底,规划已实施五年以上的园区,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

(三)2014年底前,所有省级以上化工园区考核达到良好以上;全省无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厂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现有园区,全部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实现达标排放,化工园区内企业生产废水纳管率达100%。2015年底前,全省所有已建化工园区都达到合格规范园区管理标准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严格落实规划环评

1.深化化工园区规划环评。新建化工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同步编制规划环评;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评;规划实施五年以上的园区,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负责审查的环保部门应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对跟踪评价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化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跟踪评价报告书按设立级别送相应的环保部门组织审查,未经审查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该园区内的各类化工项目。

2.强化环境风险评价。在化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根据风险识别、区域重大风险源分析和综合预测分析结果,评价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以及原料、产品运输和贮存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和人群健康的影响。对于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园区,由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园区管理部门限期整改。

3.严格落实规划控制要求。加强化工园区内部以及周边区域的规划控制,落实化工行业控制相关要求。新建石化化工项目一律进化工园区,且不得选址在化工园区的一类工业用地,化工园区均应设置隔离带或缓冲区;化工园区内及隔离带内不得规划新建扩建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环保部门不得批准此类项目环评。

对化工园区内现有的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环境敏感目标,地方政府部门应立即制定搬迁、置换等安置计划并按计划落实,以确保环境安全。未按期完成搬迁任务的,暂停审批该化工园区内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要求,环境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未搬迁完毕的,项目不得试生产。

(二)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1.提高项目准入门槛。新建(含搬迁)、扩建和改建化工项目应进入依法设立、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新、改、扩建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内同行先进水平,新建化学合成类化工企业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新领域精细化学品和生物医药等研发型、创新型企业除外),且需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从严审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环境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化工园区不得审批新、改、扩建化工项目。

2.实行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各园区要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削减任务和重点治理项目完成情况的考核制度,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纳入园区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并严格执行。要将园区总量指标和项目总量指标作为入园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鼓励通过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工项目需新增COD排放总量的替代比不低于1:1.2,需新增氨氮排放总量的替代比不低于1:1.5,其中染料、颜料和农药原药(含中间体)生产企业原则上应自身平衡或同行业替代总量指标。

3.深化入园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入园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将环境风险评价作为涉及危险化学品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化工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加强对园区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和处置情况等的检查,确保环评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有关要求落实到位。全面达到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条件。对于化工园区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监理能力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进行技术监督。

4.加强废水污染治理。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及先进的技术装备。区内企业必须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治”,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强化对特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废水经企业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方可接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产废水原则上应明渠明管或架空输送,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

5.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园内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原料和有机溶剂输配及储存过程的全过程控制,加强对废气尤其是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收集和处理,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排放,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推进化工企业更新改造技术工艺,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产品,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园区智能化实时大气预警监控点,实现对园区的重点烟气污染源视频监控及园区无组织排放的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浓度在线监控和溯源分析。

(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园区环保水平

1.实现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全面建成化工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入区企业废水集中处理率达100%。无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并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现有园区,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和安全隐患整改以外的建设项目。鼓励实施区域中水回用和污水再生利用,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化工废水原则上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园区雨污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定期检漏,避免因管网破损导致污水外溢而污染河道。隶属于园区的周边水系建立可关闭的闸门,有效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进入园区外环境。

2.加快集中供热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园区配套建设集中供热中心,实现集中供热率达100%。园区内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规范进行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按照就近处置的原则,以设区市为单元,建设与区域危险废物产生量和种类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建设相配套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避免大量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

3.鼓励建立第三方运营管理机制。鼓励园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采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的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必须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运防治设施的,必须及时纠正、限期整改。企业完成整治后,环保部门验收监测参照“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四)完善能力建设,强化日常监管和执法

1.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化工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环保工作力量,确保有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化工园区环保监管工作。针对化工园区管理的特点和需求,加强环境监察、监测机构的标准化建设,配备必需的执法和监测装备,并加强监管队伍的业务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工作队伍。强化区域和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试点实施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环保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环保意识和技术水平,提升区域和企业自身环境管理能力。

2.加强园区日常运行监管。园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园区管理机构应严格实施监督管理,杜绝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排放。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积极推行“网格化执法、精细化管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依法限期整治,逾期未完成的,停产整治;对存在偷排直排、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省级挂牌督办。

凡园区风险防控设施不完善、园内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且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治理的,严格执行区域限批,暂停除污染防治、环境安全隐患整改、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建设项目以外的新入园区建设项目的审批。

3.强化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监管。对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处置方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规范产生企业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及利用处置行为。加强所有进出园区的车辆监管,严查危险废物委托无资质单位利用处置、未经报批擅自转移、未执行转移联单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开展登记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与监测;对不按照规定履行登记义务的企业,应依法给予处罚。建立园区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档案,实施申报登记核查与跟踪控制检查的工作机制。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定期组织年度审查。

(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构建监测预警体系

1.加强化工园区环境监测工作。园区管理机构要在地方环保部门指导下制定园区年度环境监测方案,定期评估园区及周边环境状况,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园区内所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含化学特征污染物)、园区内及周边地区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应急预警监测,报所在地设区市环保部门备案。园区管理机构应适时建立园区环境监测机构,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园区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对园区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认真做好监督性监测和检查。

2.加快园区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化工园区应建立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快自动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并与省环保厅生态环境监控系统联网。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园区总排口要安装视频监控和自动监控设施,园区污水处理厂要安装工况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省环保厅联网。开展集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于一体的园区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示范建设,出台园区在线监控与风险预警系统建设规范。鼓励构建适用性强的污染物扩散和迁移状况模拟模型,建设信号传输系统和可共享的应急监测设施。

3.加强园区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化工园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演练等工作。各园区要制定大气污染事件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增加大气污染事件专章。各园区应建立环境应急处置队伍,并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与当地环保部门建立应急响应和联动机制,逐步形成完善的环境应急救援体系。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全面提升园区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4.健全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组织各地开展化工园区内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估工作。对园区风险情况、敏感保护目标受影响情况和园区环境应急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开展针对性环境安全整改工作。建立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程序。

园区管理机构是园区环境质量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本方案要求进行自查,制定辖区内化工园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项目、进度计划、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每年12月底前将所辖园区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各地环保局对辖区内化工园区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形成档案材料,经设区市环保局审核后,由设区市环保局集中上报省环保厅备案。各设区市环保局每年1月份组织对辖区内的化工园区上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定量打分(考核打分表见附件,该表将按环保部要求及时更新),并将考核结果和意见连同园区上报材料一并报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根据设区市环保局上报的考核结果和意见对全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和材料上报环保部。

(二)严格考核问责,确保责任落实。

考核结果良好的化工园区,作为我省今后化工产业发展、产业转移的重点载体给予支持;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化工园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实行区域限批。对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化工园区,建议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予以重组或撤消。对违反国家、地方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工作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由各级环保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对屡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列入省级挂牌督办范围的化工园区,省环保厅将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负责人。对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要依据监察部、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加强信息公开,营造良好氛围。

园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发布园区环境状况公告,督促园内企业履行环境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开展企业排污自行监测工作,并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要求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足额缴纳排污费。园内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引导干部群众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新形势下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各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曝光典型违法案件,正面回应各类问题,积极发挥新闻舆论对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推动作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打分表(试行)

附件

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指标打分表(试行)

序号类别指标名称考核内容分值打分

1规划建设

(15)园区规划与当地城市、土地、生态功能区和环保规划的相符性(1)

是否体现循环经济理念、一体化建设和分层次布局的原则(2)

与当地产业定位的相符性(1)4

规划环评是否开展规划环评并编制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1)

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1)

园区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是否重新开展规划环评(1)

实施五年以上的园区,是否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1)4

入园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情况(1)

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情况(1)

“三同时”执行及落实情况(1)

清洁生产工艺及先进的技术装备情况(1)

特征化学污染物治理情况(1)

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情况(1)

园区污染物总量指标和项目总量控制情况(1)7

2基础管理

(15)机构建设是否设立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2)

环保工作领导重视程度(1)

环境管理部门及人员配备情况(2)5

制度建设环保责任制及相关的环保制度建设情况(2)

园区环境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1)

督促企业建立环保管理制度情况(2)5

信息公开园区实行信息公开及周边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情况(2)

园区是否组织企业承诺并实施责任关怀(3)5

3运行管理

(30)废水处理园区废水是否进行集中处理且建设配套管网(3)

园区废水处理后是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2)

是否设置在线监控装置及自控阀门(2)

是否实施中水回用(2)

废水处理设施是否为第三方运营并对其监管(2)

园区内企业是否建立废水预处理设施且达到接管标准(2)

园区内企业是否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2)15

废气和固废处理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有毒及恶臭气体收集处理情况(2)

企业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情况(2)

危险废物转移手续是否规范(2)

是否建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及运行情况(2)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应急预案等制度执行情况(2)10

一体化

建设配套建设集中供热情况(3)

配套建设集中供汽情况(2)5

4风险防控

(20)风险预警体系1、可视化监控系统建设情况(2)

2、环境风险单位信息库建立情况(1)

3、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建设情况(1)4

风险防控工程是否建立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环境风险防控体系(2)

是否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2)

隶属于园区的周边水系是否建立可关闭的闸门(2)6

应急保障体系园区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情况(2)

园内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及备案情况(2)

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情况(2)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情况(2)

应急培训和演练情况(2)10

5环境监管

(20)环境监测园区年度监测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2)

是否开展对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测(2)

是否开展对企业特征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2)6

运行监管是否对园区内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3)

是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3)

是否督促企业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2)8

化学品管理是否督促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2)

是否督促企业开展新化学物质登记(2)

是否督促企业开展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1分)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1分)6

总分100

注:1.近两年内发生重大、特大污染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为不合格。

2.考核结果良好(≥80分)的园区,对当地政府申请环保荣誉称号、园区内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各类环保、生态创建工作给予支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60分)的园区,园区所在地不得评为环保综合先进,暂停该园区化工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暂停受理和推荐各类环保、生态创建工作。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