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和《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和《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和《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的通知
各设市城市环保局:
为更好地发挥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我省城市环保工作,我厅对《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和《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对已获得浙江省环保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我厅将按新要求开展复检。
附件:1.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
2.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
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扎实推进我省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城市化道路,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以下简称“创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创建程序
(一)正式申请
城市政府本着自愿的原则,以正式文件向省环保厅提出创模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现状,创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进展情况、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以及工作目标和计划等。
(二)组织实施
创模城市必须按照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要求,制定创模规划并颁布实施,同时报省环保厅备案。创模城市依据创模规划扎实开展工作,真抓实干,全面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并及时解决,切实达到创模各项指标要求。在此基础上,创模城市还要制定实施长效方案,“十二五”环保重点政策、工作机制推行方案等。
(三)技术评估
创模城市提出验收申请后,省环保厅根据创模城市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家技术评估。技术评估采取现场核查、档案核查及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技术评估完成后,提交技术评估意见。技术评估结论是省环保厅组织创模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验收
省环保厅根据评估结果适时组织考核验收,设区市环保局参与辖区内县级城市的验收考核工作。
验收内容包括:
1.听取城市政府工作汇报和技术报告,包括图像资料;
2.对考核各项指标有关工作内容进行现场抽查;
3.抽查创模工作的档案资料、原始记录、环保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
4.进行环境满意率的公众问卷调查,调查人数不少于该城市城区人口总数的千分之一,由考核组随机抽取;
5、长效巩固方案,环保重点政策、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情况。
6.考核组向政府反馈考核验收意见。
(五)公示和通告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省环保厅将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浙江日报或地方主要报纸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情况反映。
(六)命名和表彰
1.审议命名
省环保厅对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进行查实,无疑义的,省环保厅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进行审议。对通过审议的城市,正式命名为“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2.授牌表彰
为推进创模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省环保厅对命名的模范城市进行授牌,获命名城市应对创建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监督管理
(一)持续改进,保持先进性。通过省级创模验收的城市,要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标准,制定实施巩固提升方案。方案应紧密结合清洁空气行动、清洁水源行动、清洁土壤行动、污染减排行动以及绿色创建行动等“811”生态文明推进行动的总体目标要求。每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过程中,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及创建城市应对照现行创模考核指标,将创模指标达标情况以及持续改进工作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环保厅,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及创建城市,需将相应材料报送环境保护部。
必须要按照走在前列、示范带动的要求,结合“十二五”全省环保政策、工作机制建设方向,积极创新确保社会稳定、确保环境安全、饮用水源安全、重点企业“三员制度”、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部门联合执法、重点行业和农村整治、重点行业规范化监管、建设项目审批监管、排污许可证管理、环保宣传教育等方面环境管理体制机制,着力提升环保工作水平,在全省做出表率。
(二)严格复查,强化退出机制。省环保厅每3年对已命名的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1次复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5年期满即终止,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可在称号终止前1年内递交复核申请,省环保厅根据申请对迎复检城市进行预评估,并向环境保护部出具预评估意见。获命名至复检期间,省环保厅将结合环保重点工作对各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不定期组织抽查。对抽查、复查中发现工作严重退步的,予以黄牌预警,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整改后仍无法达到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求的,将取消其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对于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将不予推荐复检。
(三)动态评估,定期通报。省环保厅每年组织相关专家,按照环境保护部城考有关规定,对参加城考的33个设市城市的环保重点工作进行评估,并结合城考结果进行通报。通报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环保综合排名(分设区市、县级市两类),各市纵向、横向比较取得的进步,城市环保主要问题以及与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差距,环保管理制度创新和长效要求落实情况。城市环保工作进步明显的作为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候选。省环保厅将创模工作实绩纳入生态省建设和省市环保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四)全民参与,营造协力推进氛围。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每年应承诺解决一批城市发展中出现或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环境问题,将相关问题的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向群众通报。环保部门应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通过媒体专栏、网络平台、成果展览、创建示范等多种形式的载体,全方位宣传创模工作;应充分利用浙江生态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无车日等开展群众性的生态环保主题活动,进一步增强全民环境责任感,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创模的浓厚氛围。
三、其他要求
(一)创模城市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在创模技术档案上弄虚作假、编造数据、更改原始数据或采取临时措施隐瞒事实真相。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二)技术评估专家必须坚持原则,遵守廉政纪律,本着科学求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三)省环保厅按照管理规定,对申请创模的城市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尽量简化办事程序,在考核中做到一切从简。
(四)城市政府在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前,应获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命名。
附件2
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一)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二)跨行政区域交接断面考核为良好(含)以上。
(三)近3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1年未有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
1.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或逐年下降;
2.单位GDP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或逐年下降;
3.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或逐年下降。
(二)环境质量
4.全年API指数小于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6.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或市区水环境功能区水质逐年改善,且市区内无劣Ⅴ类水体。
7.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三)环境建设
8.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2011年起每年递增1个百分点(即2011年≥81%,到2015年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
9.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95%;
1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11.危险废物处置率100%;
12.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与安全检测同步进行,且检测率≥75%。
(四)环境管理
13.建立突出环境问题排查化解机制,已有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整治,重点行业污染整治达到规定进度要求。
14.开展城乡结合部环境整治,要求通过省级卫生城市考核验收。
附: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实施细则
附
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实施细则
一、基本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1)指标解释
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是指:城市政府已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告本行政区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已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列入责任书考核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按期完成。
(2)数据来源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环境保护部或上级环保部门核实的污染物减排情况(结果)
(3)考核要求
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以及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认真执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规定,依照现行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等考核细则,达到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考核要求。
2、跨行政区域交接断面考核良好(含)以上
(1)指标解释
根据《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09〕9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联合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和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浙环发〔2009〕83号)实行的跨行政区域交接断面考核。
(2)数据来源
省环保厅发布的通报。
(3)考核要求
考核当年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
3、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指标解释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将考核标准定为“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的事故”。
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特指由环境保护部通报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2)数据来源
省环保厅。
(3)考核要求
近3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考核验收前1年未有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
1、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1)指标解释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城市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与城市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的百分比。能源消费总量包括原煤、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电力。不包括低热值燃料、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能源消费总量分为3部分,即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和损失量。
(2)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
(3)考核要求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或逐年下降。
2、单位GDP用水量
(1)指标解释
单位GDP用水量是指城市地区总用水量与城市地区生产总值(GDP)之比。城市总用水量包括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不包括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生活用水指供水量(不是售水量),包括居民用水和公共服务用水,工业用水指新鲜用水量。城市地区生产总值不扣除第一产业。
(2)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水利、环保部门。
(3)考核要求
单位GDP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或逐年下降。
3、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1)指标解释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系指城市地区每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排放量、COD、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量。工业增加值是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
(2)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环境保护部门。
(3)考核要求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或逐年下降。
(二)环境质量
4、空气污染指数
(1)指标解释
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城市建成区内认证点位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
(2)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3)考核要求
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指标解释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中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2)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有机污染物监测结果也可由其他部门提供)。
(3)考核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6、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指标解释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断面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水环境功能水质达标率的平均值。
(2)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3)考核要求
市区内无劣Ⅴ类水体,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或市区水环境功能区水质逐年改善。
7、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1)指标解释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2)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3)考核要求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三)环境建设
8、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1)指标解释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城市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2)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部门。
(3)考核要求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且2011年起每年递增1个百分点(即2011年≥81%,到2015年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5%。
污水处理厂应采取除磷、脱氮、消毒措施,对于排入封闭水体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满足除磷、脱氮的要求,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废气、污泥及产生的噪声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污泥排放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9、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
(1)指标解释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稳定达标率和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稳定达标率。重点工业企业按“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说明”的解释界定。
重点工业废水排放稳定达标率是指城市地区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经其所有排污口排到企业外部并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总量占外排工业废水总量的百分比。
重点工业废气排放稳定达标率是指城市地区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占其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2)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部门。
(3)考核要求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95%。
重点工业企业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1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指标解释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2)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
(3)考核要求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等工作。
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垃圾堆肥厂建设和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满足有关标准要求。不达标的,不得认定为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填埋场达到《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产生的沼气、垃圾渗滤液要有收集、处理装置,并达到排放要求。
11、危险废物处置率
(1)指标解释
危险废物处置率是指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的处置量占总产生量的百分比。该项指标考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是指城市市区当年集中处置的本市区产生的医疗废物量占当年城市市区医疗废物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是指城市地区当年处置利用的本市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量占当年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2)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3)考核要求
危险废物处置率100%,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详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运行正常。
12、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
(1)指标解释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是指在统计年度中全市域实际进行机动车环保检验的车辆数占全市域机动车注册登记数的百分比。机动车环保检验车辆数是指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有关文件规定,在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检验机构,采用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环保检验的车辆数。
(2)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全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数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提供。
(3)考核要求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安全检测同步进行,且检测率≥75%。
检验机构得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检验数据应向城市环保部门联网报送;按照国家标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GB3847-2005)进行检测;建立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对于机动车一年中进行一次以上环保检验的情况,按照一次检验计算;按规定免检的机动车数量可计入环保检验车辆数。
(四)环境管理
13、突出环境问题整治与巩固提升
(1)指标解释
根据区域内环境质量、产业结构特征、主要企业污染治理和达标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发生情况,划定的省、市级环境保护重点问题以及行业污染整治等工作落实情况。
(2)数据来源
省、市环保部门公布的有关环境保护重点问题、重点行业整治验收的文件。
(3)考核要求
完成城市辖区内环境保护重点问题和重点行业整治任务,并通过考核验收。
14、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
(1)指标解释
主要考核城市政府开展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水平和获得的成效,特别是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及所辖县、乡镇地区转移和预防在城乡结合部及所辖县、乡镇发生由环境卫生或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具体措施和成效。
(2)数据来源
有关卫生城市工作、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的文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工作总结;省爱卫办关于城市已获得省级卫生城市称号的文件。
(3)考核要求
开展城乡结合部环境整治,要求已获得省级卫生城市称号。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城中村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城市“限塑令”宣传到位、执行有力。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