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教育厅文号:浙教高教〔2009〕23号
颁布日期:2009-0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浙教高教〔2009〕23号

各高职高专院校、有关本科高校:

为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促进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教育部研究制订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启动新一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我厅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专门成立课题组,多方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有关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实施方案。现将经教育部批准同意的《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试行)》、《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高等职业院校要结合《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基本要求,做好新一轮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积极开展迎评促建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本科院校中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可参照此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附件:

1、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2、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试行)

3、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试行)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1

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

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我省将启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为保障评估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及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特制订《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评估目的

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目的是要促进我省各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以下简称《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推动高等职业院校管理模式改革;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巩固、扩大我省高职教育的发展优势,打造高职教育强省,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实施细则制订依据

1.«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

2.«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

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

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的若干意见»(浙教高教〔2007〕188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9号)。

6.«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教计〔2007〕77号)。

7.本世纪初以来实施的我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在推进学校基本建设、理清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思路、规范办学行为、丰富办学内涵方面积累的实践经验。

三、评估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推动我省高等职业院校根据«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基本要求»(见附件三)做好«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工作,促进学校管理方式变革、完善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机制。

(二)发掘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在丰富高等职业教育办学内涵、打造高等职业教育强省实践中的创新与特色,寻找高等职业院校发展中的不足和差距,并帮助“诊断”和“处方”。更好地巩固、扩大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优势。

(三)已有一届毕业生且未参加过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院校在2010前完成评估,已参加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院校在2013年底以前完成评估。

四、评估原则

在遵循«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提出的评估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为彰显我省特色,结合我省实际,需强调以下原则。

(一)国家统一要求与地方实际相结合原则

既要遵循教育部关于新时期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宏观管理要求,也要通过评估彰显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实践与特色成果。

(二)分类指导原则

对不同发展阶段(新办院校和已有多年办学经验的院校、普通院校和示范院校)、不同类型(公办或民办)、不同行业背景的院校,评估过程中要给予有针对性的指导,指出与其相适应的努力和发展方向。

(三)督促达标重在提高的原则

设置参评条件审查环节,督促参评院校达到办学的基本条件;现场考察注重深度访谈,通过和参评院校的平等交流,共同分析参评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设置整改回访环节,督促参评院校按专家组整改意见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使院校在原有水平上有新的发展与提升;要特别关注院校发展的地方(行业)背景,引导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坚持特色办学,走错位发展、互补发展之路。

(四)自主、创新、灵活与开放原则

参评院校要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总体框架下,自主探索富有本校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自主建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机制;专家组要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创新评估方式、手段,灵活处理评估过程中出现的个性化问题,根据不同学校存在的不同问题要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省教育厅要将学校评估结论、整改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评建成效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原则

对于在评估过程中领导重视、认识到位、参与积极、评建成效明显的院校在省示范高等职业院校验收、教学建设项目评审、招生信息发布中给予政策激励;对于评建成效不理想的学校,省教育厅将通过限制招生规模、暂停教学建设项目申报等手段督促参评院校尽快改善人才培养工作。

五、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

未参加过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合格评估的学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此后每五年须接受一次评估。申请评估院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的有关要求。其中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

(二)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

学校

类别综合、师范、民族

类院校工科类

院校农林类

院校医学类

院校财经、政法类院校体育、艺术类院校

生均

面积5.308.308.809.001.051.85

(三)参评院校已经建立符合«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基本要求»的«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并已纳入到日常教学管理。

不具备评估申请条件的院校,应尽快加大投入,在有5届毕业生前须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省教育厅将在其有3届毕业生后、首次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前,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推迟期满仍达不到办学条件要求的学校,实行限制招生。

六、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一)

七、评估组织

(一)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由省教育厅遵照报教育部备案的«实施细则»、«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实施。

(二)省教育厅负责组建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组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其中必须包括行业企业专家和一线专任教师各一人。省教育厅根据参评院校规模与校区结构、专业群数量、特色专业类别等因素,确定专家组成员人数和名单。专家组人数一般以8人(含秘书)为宜。进校评估时间为2-3天。

八、评估程序及实施

(一)评估程序

(二)评估实施

1.学校自评:各参评院校要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评估文件开展自评。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认真回顾总结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以采集平台数据为主要依据,对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

2.学校申请:参评院校根据《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的总体安排在接受评估前六个月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3.条件审查:省教育厅在接到参评院校评估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参评院校参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则准予按计划参加评估。对于审查未通过的院校,省教育厅要督促其加大投入,尽快达到评估条件,并指导其端正办学思想、领会评估精神,达到评估条件后再次提出评估申请。

4.上报和公布材料

确定接受评估的院校,于专家组进校前30天向省教育厅提交自评报告和《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并在上报材料的同时,把自评报告、《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的原始数据、区域(行业)社会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学校发展规划、特色专业建设规划、学院主要专业和特色专业等信息在校园网上公布。

5.组建评估专家组

省教育厅根据参评院校规模与校区结构、专业(群)数量、特色专业类别等因素,确定专家组成人数和名单。专家组成员名单由省教育厅提前10天通知参评院校,征求学校意见,并在专家组进校时对社会公布。

6.现场重点考察

专家组在进校前通过校园网查阅参评院校的上报材料和«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进行预审,并确定现场考察重点。

现场重点考察的主要方式是听取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情况汇报、深度访谈、实地考察(重点考察实验实习实训条件)、听教师说课、现场专业剖析等,并视情况灵活采取其它考察方式。现场重点考察的时间为2-3天。考察结束后,专家组将评估考察意见反馈给学校,并附十条左右可操作性强的评估整改意见。

7.整改回访

参评院校要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在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整改方案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内评估工作进展,视学校整改情况适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整改回访。

九、评估结论

(一)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考察评估反馈意见旨在引导参评院校的办学方向,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通过专家组的“诊断”和“处方”,帮助学校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二)专家组将评估结论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予以审定,并将评估结论(包括专家组评估考察意见和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参评院校,参评院校根据评估意见制定并实施整改措施。

(三)对暂缓通过的院校,在一年内必须进行再次评估。省教育厅将采取适当减少其招生计划、暂停教学建设项目申报等措施;若第二次评估仍未通过,省教育厅将采取暂缓安排招生计划、取消教学建设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促进其尽快达到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

(四)教育部将从2008年起,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评估结论。

十、评估纪律

(一)专家组成员要坚持评估原则和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地对各院校进行评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对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应予以抵制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二)评估要注重求真务实,简化评估汇报、反馈程序。不举行开幕仪式,不得为评估准备专场演出,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考察或联谊活动。学校可为评估设置联络办公室,无需为专家专门配备联络员。评估专家名单确定后,学校不得拜访评估专家。

(三)学校对专家组的接待工作要从简,不得安排超过三星以上标准的宾馆住宿,主要在校内就餐。不得向专家赠送礼品和礼金,或变相发放补贴。专家评审费由省财政支付。

(四)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院校,省教育厅将根据具体情况对评估结果实行一票否决;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专家,2年内不再聘为评估专家。

附件一: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二: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基本要求

附件一: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稿)

主要评估指标关键评估要素说明建议重点考察内容数据库相应编号

1.领导作用1.1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含子规划)应符合区域社会(行业)经济发展规划。举办单位为院校实施规划提供良好的政策保证、制度环境和足额(生均经费不低于省属院校标准)的经费投入。当地区域社会(行业)经济发展规划、学校发展规划(含子规划)、规划实施情况

专业结构

举办单位对院校支持情况1.1

3.1

7

1.2办学目标与定位学校定位科学、准确;办学宗旨、服务方向明确;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重视内涵建设,努力办出特色。全日制普通高职办学规模适宜、稳定;短期培训种类、规模逐步增加;全日制中职、“三校生”单招、“五年一贯制”、“3+2”招生、专升本学生、成人高职学历教育学生规模逐渐减少,比例未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要求;未举办委托全日制或各类成人本科(含专升本)教育,未组织在校高职生参加各类成人专升本学历教育。学校办学思想与办学理念

在校生结构

1.3

1.3对人才培养重视程度学校确立了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重视对人才培养的投入;质量意识强;关心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重视与区域社会及产业的合作育人。经费收入、经费支出

领导关注教学及学生情况

教师培训进修

校企合作

奖学金

质量监控体系5.1、5.2

2.2

6.1

7.5

8.8

1.4校园稳定符合《平安校园》的各项规定;注重学校事业满足学生成长成才、教师立身立业需要;促进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全面和谐。校园不稳定事件、违规办学事件发生情况;应急预案

师生对学校的归属感、成就感

领导核心的凝聚力、亲和力、执行力

主要评估指标关键要素说明建议重点考察内容数据库相应编号

2.师资队伍2.1专任教师学校重视教风、师德建设,学生满意,社会评价好。

基础课专任教师注重学历、职称提高;专业课专任教师强调技能水平提高及增加企业一线工作经历。重视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和团队带头人培养。专任教师基本情况

专业教学团队

6.1

2.2兼职教师从行业、企业聘请技术能手,承担实践技能课程的比例逐渐提高,并注重对他们教学能力的培训。兼职教师在教学建设与人才培养中作用发挥好。兼职教师基本情况

兼职教师在专业、课程建设中的作用、成效和学校的管理机制6.2

3.课程建设3.1课程内容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设置课程体系和选择教学内容;校企紧密合作开发课程;重视精品课程建设。课程体系

课程教学目标、课程标准

校企合作开发课程

精品课程建设成果7.2

7.5

3.2教学方法手段根据课程实际合理选用教学方式(法);能有效设计“教、学、做”为一体的情境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灵活多样;能有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模拟教学;考核方式灵活、恰当。课程教学设计

教学方法、手段

考试/考核方法

授课地点

7.2

3.3主讲教师基础性课程以具有专业背景的校内专任教师主讲为主;实践性课程主要由企业、行业技术技能骨干担任的校外兼职教师讲授为主。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专任教师中获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的比例高;学生满意度高。授课教师情况

专业教师的行业影响力、社会服务业绩

学生满意度

6.16.2

3.4教学资料选用优秀新版教材;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实训教材;教辅资料充足,手段先进;重视教学资源库建设与使用,教学资源的开放性好;重视特色教材建设。选用教材

校企合作开发教材

馆藏图书资料

校园网

教材建设成果7.2

7.5

3.2

3.4

主要评估指标

关键要素说明建议重点考察内容数据库相应编号

4.实践教学4.1顶岗实习顶岗实习覆盖率高,效果好;顶岗实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岗位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顶岗岗位

专业顶岗实习记录

校外实习基地

4.2

7.4

4.2实践教学课程体系设计实践教学作为专业教学的重要核心环节,纳入课程体系的整体设置中,理论教学应与实训、实习密切联系,实践类课时占总教学时间的50%以上;行业、企业参与教学方案设计。专业课程设置

专业产学合作

专业教学计划7.2

7.5

4.3教学管理初步建立有行业企业参与的实践教学新体制;校内实训、校外实习、顶岗实习等环节的质量标准、工作规范、质量评价、考核激励等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符合高职教育要求,导向鲜明,效果明显。安排有专职校内实训、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和政治辅导员。校内外实践教学管理

教学质量管理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学生管理人员

专业教师参与管理

校内实训基地开放度4.2

8.1

8.2

8.3

4.4实践教学条件积极寻求行业企业的技术、设备和资金支持,初步构建行业企业参与实践教学条件建设的新模式;实践教学条件能适应生产性实训要求;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条件能够满足教学计划的安排,实践教学经费有保障;注重示范性实践基地建设。校内实训基地

校外实习基地

实践教学经费

专业合作

社会捐助4.1

4.2

5.2

7.5

9.3

4.5双证书获取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业的毕业生获取“双证书”的人数达到毕业生的80%以上;积极参与各级技能竞赛,成绩好。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竞赛成绩7.3

主要评估指标

关键要素说明建议重点考察内容数据库相应编号

5.特色

专业建设5.1特色重视特色专业和专业特色建设;从建设目标、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实践教学、教学设计与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社会服务等方面体现出的特色;注重“重点建设专业”建设和高职教育专业带头人培养。专业设置

特色专业建设规划

现场专业剖析

重点建设专业和专业带头人7

6.教学管理6.1管理规范有健全的教学管理组织系统,运行有序,管理人员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创新意识较强,团队协作好;教学管理制度完备、规范,执行严格,教学运行平稳有序。教学制度与运行管理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随机访谈教师、学生、管理干部

教学管理创新8.1

8.2

6.2学生管理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理念,管理育人意识强,努力探索管理创新,管理方法较科学、手段较先进;学生管理队伍结构合理,制度健全;注重校园文化品牌项目建设;学生精神风貌、文明状况好。教学制度与运行管理

专职学生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随机访谈学生、家长、教师

校园文化品牌项目8.1

8.3

6.3质量监控多元化质量监控制度建设完善、机制运行与效果良好。教学制度与运行管理

专职督导人员基本情况

随机访谈教师、管理干部

教学检查巡视评价8.1

8.5

主要评估

指标关键要素说明建议重点考察内容数据库相应编号

7.社会评价7.1生源第一轮投档率与报到率高招生

新生报到率9.1

7.2就业学校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就业工作保障体系构建完善,就业举措有创新;就业率高,就业质量好就业率

近三年毕业生就业岗位分布

用人单位满意度9.2

7.3社会服务学校主动服务社会意识强,服务渠道、类型丰富;服务形式有创新;社会技能培训、技术服务等开展良好,社会回报高教师技术服务情况

产学合作

社会技能培训开展情况

鉴定站(所)

社会服务效益6.1

7.5

7.3

4.3

附件二

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

建设基本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教高〔2008〕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新评估方案》)和《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就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以下简称《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一、充分认识《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重要意义

《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是《新评估方案》的核心和基础。各高等职业院校依据《新评估方案》和《实施细则》开展评估,是建立在《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之上。《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不仅具体展现了各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概况、办学状态、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和办学特色,也记录了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发展轨迹,更重要的是提示了学校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

《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是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是各高等职业院校实现管理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深化改革、强化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各高等职业院校应充分认识加强《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积极推进《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

《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是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是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保证。今后,我省将采用《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相关信息,进行各高等职业院校的重点建设专业、实践教学基地、教学团队、精品课程、教学名师、教坛新秀、教学成果等的准入、培育、评审和验收。

二、切实加强《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建设

《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各高等职业院校应尽快建设好,并充分发挥其功能;把《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管理好、应用好;根据各自的特点,进一步开发、完善《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功能,逐步做到向社会开放;最终实现教职工满意、校领导满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满意、教育部满意、社会有关各方满意。

各高等职业院校必须高度重视《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根据教育部《新评估方案》的具体要求,把《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列为学校办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以落实。各校应切实做好《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学习、宣传和培训。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教育部教高〔2006〕16号文件和浙教高教〔2007〕188号文件精神,积极宣传《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意义,统一全体教职员工的思想认识,做好《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培训工作,建立健全《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管理和奖惩制度。

各校要从提高质量的高度,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实事求是地采集填报原始数据,对所填报数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负责,确保《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信息的原始性、即时性、独立性、写实性和公开性。

各校应建立从数据产生源头和一线岗位进行信息采集填报的《状态数据采集平台》运行机制。通过《状态数据采集平台》软件“XXXXX_YYYY_状态数据V2.08c.xls”的“伴侣软件”,实现信息源头到校级平台的直接对接。要健全专业、课程、项目、教职工等代码体系,确保《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的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当源头信息发生变化时,按“源头3-5天一次、学校每月一次”的要求,即时采集、及时汇总更新《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信息,以学期为时段每年二次上报省教育厅《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确保《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及时性。

各校应建立《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信息采集责任制。每一位教职员工都是每条信息源头的具体责任人;要落实《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学校总体汇总责任人。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做到《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上所有信息的源头,均来自于信息发生人或信息发生地,确保《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原始性和独立性。

各校应做到《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公开性。《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上的相关信息应通过校园网等途径在校内公开,并向教育部、省教育厅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组开放浏览权限。同时,各校应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逐步向社会公开《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作用

各校要把《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作为学校管理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的重要支撑加以落实。《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在初次建设和合成阶段,时间紧、工作量大,各校应集中一段时间,保证人力、物力、财力,按时完成《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首次录入和建设工作,为后续的不断更新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校应加强对《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的管理,将《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来抓。要建立健全由学校主要领导总体负责和协调,落实包括校、信息源头的院(系部、职能部门)二级信息采集的《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管理体制,确保《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正常规范运行。

各校应建立健全《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定期分析制度,充分发挥其对学校工作状态的反映和监控作用。以《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上的信息为引导,推进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团队等各项建设工作,不断培育特色,提升人才培养工作的水平,逐步构建学校自主发展,社会参与,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新机制。

省教育厅将对各校《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所上报的状态数据进行审核,并通过随机抽查、现场核对、深入访谈等途径,检查各校《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的学校,将严肃处理。

附件2

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文件精神,为保证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划。

一、评估工作概况

我省高等职业院校评估工作起步早、普及面大。从2002年开始对高职院校进行合格评估,2004年启动高职院校优秀评估,2006年开展国家示范院校遴选评估。

六年来有36所高职院校通过了合格评估,其中26所高职院校取得了评估优秀,6所高职院校通过了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遴选成为国家示范建设院校,20所院校确定为浙江省示范建设院校。

本着合格评估要求起点高,基本条件从严;优秀评估突出内涵,追求特色的基本思路,根据教育部公布的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高标准把握指标;规范评估过程,严肃评估纪律,使评估工作发挥良好的促建促改促管作用。

我省47所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中,尚有10所建校时间较短的院校未曾接受过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二、指导思想

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评估方针,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保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促进院校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推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完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办学体制改革,不断增强办学活力,更好地服务浙江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浙江省教育强省建设与“十一五”教育发展规划纲要》中的高等职业教育建设目标,评估工作要特别注重挖掘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在丰富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建设中的创新实践与特色,引导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坚持特色办学,走错位发展,差异发展之路。

三、评估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推动我省高等职业院校根据《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基本要求》,做好《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工作,作为促进学校管理方式变革、完善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机制的常态平台。

(二)发掘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在丰富高等职业教育办学内涵、打造高等职业教育强省实践中的创新与特色;引导高等职业院校增强开放办学的意识,主动服务社会;寻找高等职业院校发展中的不足和差距,并帮助“诊断”和“处方”。更好地巩固、扩大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优势。

(三)已有一届毕业生且未参加过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院校在2010前完成评估,本评估方案公布前已参加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院校在2013年底前完成评估。

四、评估工作重点

(一)《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以下简称《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

《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是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一大创新,既是本次评估的重要基础,更是今后高等职业院校学校管理方式变革、人才培养工作质量监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宏观管理的一个常态平台。省教育厅将以本次评估为契机,遵照“原始性、即时性、写实性、公开性、独立性”的建设要求,推进我省各高等职业院校加强《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建设工作,并督促其纳入到日常教学管理。

(二)内涵建设

省教育厅将遵循《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文件精神,在评估实施过程中强调评与被评双方平等交流,共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共同探讨问题的解决办法,注重实际成效,引导学校把工作重心放到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践基地建设等内涵建设上来。

(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多年探索的成果,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有效途径。省教育厅要组织专家和被评院校充分交流,挖掘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在丰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内涵、凝练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实践中形成的创新特色,总结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成果,推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更好的发展。

五、评估工作进程安排

1.评估文件制定

①2008年6月成立评估文件制定课题组,明确制定任务。

②2008年9月邀请教育部评估文件制定课题组专家进行咨询指导。

③2008年10月完成文件制定,上报教育部。

2.《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

①2008年6月培训采集平台技术力量,并遴选10所院校开展采集平台试点工作。

②2008年10月逐渐扩大采集平台建设范围,确定采集平台管理单位。

③2008年11月,检验试评院校采集平台状态。

3.评估时间安排

2008年试评两所院校;

2009—2013年完成一轮评估。

六、评估保障

(一)学习保障

通过组织高等职业院校书记(院长)读书会、教学副院长联谊会、专家报告会、《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提高我省各高等职业院校对评估新方案的指导思想、实施细则、评估指标体系的认识。

(二)组织保障

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将加大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宣传力度,促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提高对评估新方案的认识,积极、自觉、有效地参与评估工作。

(三)制度保障

省教育厅将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文件精神,制订符合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的《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基本要求》、《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规范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工作。

(四)人员保障

我省将在原有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队伍基础上,通过行业企业和高等职业院校遴选、培训一批熟悉高职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共同组成我省评估专家队伍。并适当聘请部分省外专家参与我省评估工作。

(五)经费保障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不向学校收取费用,经费由省教育厅协同省财政厅统一安排。

附件3

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及«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操作规程»。

一、参评院校操作规程

(一)认真学习

组织干部、教师认真学习教育部和省有关评估文件、领导讲话精神,准确理解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新方案的指导思想,掌握其实质内涵。特别要认识到新评估方案推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以下简称«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作用与意义。

(二)«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开放准备

参评院校要根据«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基本要求»,建立«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常态建设机制。在保证数据采集的原始性、即时性、独立性、写实性的前提下,做好常态数据平台上报与开放准备。

(三)申请评估

凡符合«实施细则»所规定评估申请条件的院校,可向省教育厅提交正式评估申请(附学校“申请评估基本条件统计表”,表见附件一)。评估申请应在计划正式评估时间前六个月提交。

(四)接受条件审查

参评院校提交正式评估申请后,省教育厅应在接到评估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院校进行评估条件审查。条件审查由省教育厅组织的专家组承担,审查可采用核实«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或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审查通过的学校省教育厅下达正式评估通知,审查未通过的学校应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在达到评估条件后再次提出评估申请。

(五)院校自评

各高等职业院校依据«实施细则»组织自评工作。自评要认真回顾总结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对照«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估指标体系»),以«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为分析基础,对人才培养工作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不超过10000字)。

自评报告一般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院校概况;

2.评估基本条件自查的结论;

3.基于«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统计分析,重在展示«评估指标体系»各项指标内涵与特色的自我评估;

4.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5.整改措施。

(六)材料报送和公布

1.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自评报告及《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登录密码,并将自评报告、《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的原始数据、区域(行业)社会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学校发展规划(含子规划)、特色专业建设规划等信息,于专家组进校前30天在校园网上对社会公布。

2.专家组进校当天提供:

(1)自评报告、区域(行业)社会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学校发展规划(含子规划)、特色专业建设规划一式十份。

(2)学校党政机构设置一览表;

(3)学校党政中层干部一览表(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学位、职务、职称、任职时间、分管工作、兼课周学时);

(4)全体教师名单(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技能等级、任职时间、任教课程、所在教研室、所在系);

(5)全校学生名册;

(6)全校现行课程表(含实践);

(7)学校近2年上报的《普通高等学校基层报表》、《年度教育事业费决算》(复印件);

(8)学校当年的教学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

(9)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等教学基本文件。

(七)接受评估

各高等职业院校依据省教育厅安排,接受专家组现场考察。

1.坚持不搞形式,不造假,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配合专家组按照评估工作程序开展考察评估工作;

3.遵守«实施细则»中所列各项纪律。

(八)进行整改

各参评院校要根据专家组考察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实施。在评估结束后一个月以内,应将整改方案上报省教育厅。整改完成后向省教育厅申请接受专家组的整改回访。整改时间原则为半年至一年。

二、专家组工作规程

(一)专家组组建

评估专家组应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必须包括行业企业人员和一线专任教师。省教育厅根据参评院校规模与校区结构、自报主要专业、特色专业类别等因素,确定专家组成员人数和名单,并对社会公布。专家组人数一般8人(含秘书)为宜。

专家组成员与参评院校有下列情况,应主动向省教育厅申请回避:

1.现任职或受聘于参评院校;

2.参评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人员;

3.其它有违公正原则应该回避的情形。

(二)准备工作

1.认真学习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评估文件、近年来有关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准确理解和把握新评估方案的指导思路、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关键要素以及重点考察内容。

2.研读学校自评报告、«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数据、区域(行业)社会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含子规划)、特色专业发展规划等并对照«评估指标体系»给出预审意见(表1)提交专家组预备会议。

3.召开专家组预备会议。交流各位专家预审意见并形成考察评估方案、审议通过专家组长提出的考察工作日程和专家组分工方案。每个专家根据分工制订个人工作日程安排(表2)并报专家组秘书。(附件二)

(三)现场考察

深度访谈是新评估方案现场考察的主要技术手段,要贯穿于现场考察的各个环节。现场考察的主要形式有:

1.听取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情况的汇报(不超过20分钟)。

2.深度访谈(表3):访谈对象可以是学校领导、中层干部、教职工、学生、用人单位相关人员等。访谈前,专家应拟好访谈提纲,写明访谈目的和访谈要点,以提高访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访谈更加全面地掌握学校的实际情况,更加有效地传递正确的评估信息。

3.专业剖析:由专家组参考学校建议确定两个有特色的专业,进行重点剖析。除听专业带头人汇报(不超过20分钟),可通过访谈、座谈(表4)和实地考察等多种途径,以增加考察的深度和可信度。并填写专业剖析情况汇总表(表5)

4.说课:通过教师说课,了解参评院校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情况及教师教学水平。说课教师由专家参考参评院校意见确定。说课后,专家要进行简要评价,并填写《教师说课记录表》(表6)。

5.实地考察:有针对性的对教学基本设施特别是实验实习实训设施、校园文化、教风、学风、校风、教师教研活动和学生课内外学习活动等方面进行调研,以获得相关信息。

(四)评估结论形成

1.参评院校对«评估指标体系»中“关键评估要素”有认识、有思路、有措施与成果,是该“关键评估要素”评为“通过”的基础。专家个人应根据分工,在深度访谈、实地考察和专业剖析等现场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关键评估要素”给出简短评价和是否通过的初步意见(表7)。

2.专家组对“关键评估要素”的评定(表9):在专家相互交流和民主讨论的基础上,专家组集体对每个“关键评估要素”是否通过进行表决(表8),若某“关键评估要素”未获半数“通过”即为“不通过”(非专家兼任的秘书不参与表决)。

3.专家组在“关键评估要素”的评定基础上形成各“主要评估指标”的评估意见,作为整体考察评估反馈意见的依据。

4.学校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两种。其中“通过”标准为:经表决“关键评估要素”评为“不通过”的不超过5项(含5项)。

(五)意见反馈

在考察评估工作结束前,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对参评院校的考察评估反馈意见,并在考察评估情况通报会上由专家组长向学校领导及主管部门宣读。

考察评估反馈意见的重点:

1.考察评估工作概况:主要采用的考察方式和主要工作过程。

2.对学校评估工作的总体印象:简述学校的发展状况,着重反映学校对评估的重视程度,参与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态度、评建结合的情况和成果。

3.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成绩:要肯定学校改革和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特别是在丰富高等职业教育办学内涵、彰显学校办学特色方面的成绩。评价意见要客观、简洁、到位并富有建设性,避免形式主义。

4.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运用深度访谈技术,通过和参评院校的平等交流,分析并指出参评院校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5.提出整改意见:针对影响学校发展及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和诊断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意见原则上要求不少于十条。

6.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建议:对于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参评院校发展的瓶颈问题,专组应向参评院校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建议,争取参评院校主管家部门对学校建设的支持。

(六)整改回访

为保证评估工作的整体质量,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目的,对于参评院校要进行整改回访。

1.对于条件审查不合格的学校,专家组在审查后要对学校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指导,督促其更好地“端正办学思想、理清办学思路、促进教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健全制度建设”。督促其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尽早申请参加正式评估。

2.对于参加正式评估的学校专家组要在学校整改完成后,根据省教育厅的统一安排对参评院校的整改工作进行回访督查并向省教育厅提出整改回访报告。

(七)工作报告

在专家组对参评院校的考察评估反馈意见基础上形成向省教育厅提交的考察评估工作报告,其主要内容一般可包括以下六个组成部分(前五个部分与“考察评估反馈意见”同):

1.考察评估工作概况;

2.对学校评估工作的总体印象;

3.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成绩;

4.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意见;

5.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建议;

6.评估结论建议。

(八)材料报送

专家组在评估结束后,专家组秘书应负责向省教育厅报送以下材料:

1.考察评估工作报告

2.附件

(1)申请评估基本条件统计表(附件1)

(2)评估工作日程安排(附件2)

(3)访谈提纲(附件3)

(4)专家预审意见表(附表1)

(5)专家个人工作日程安排表(附表2)

(6)专家深度访谈记录表(附表3)

(7)专业剖析情况汇总表(附表4)

(8)座谈会记录表(附表5)

(9)教师说课记录表(附表6)

(10)专家个人评定用表(附表7)

(11)专家个人评定投票用表(附表8)

(12)专家组表决结果汇总表(附表9)

(13)专家考察评估反馈意见、评估报告

(14)参评院校自评报告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