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水利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管[2013]5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工作,根据水利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3年1月19日

浙江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SL300—2004)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浙江省水利厅负责省级水利风景区的评定,具体工作由浙江省水库管理总站(以下简称“水库总站”)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立省级水利风景区专家库,水利风景区评审专家由省、市水利、建设、旅游等相关部门;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大专院校、设计科研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水利风景区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价标准,有相应的水利工程、水资源、水环境、风景旅游等专业技术知识或具有丰富的水行政管理经验,身体健康。

第六条省级水利风景区申报评定工作程序:

(一)景区管理机构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向省水利厅申请。

(二)水库总站接到申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范围、申报要求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水库总站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风景资源、环境保护质量、开发利用条件、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察、评价,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四)水库总站将通过评审的省级水利风景区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浙江省水利厅行文公布并授牌。

第七条省级水利风景区申报材料包括:

1、省级水利风景区申报表;

2、景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景区规划及批复文件、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景区范围批复文件;

3、当地政府对景区所依托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界文件;

4、景区水域水质检测证明及采样点位置图;

5、水工程安全运行证明;

6、景区管理机构批准成立文件;

7、景区管理制度、规章等相关经营管理文件;

8、景区介绍材料(含文字、图片、影视材料及解说词);

9、景区自评表。

10、景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文件;

第八条国家水利风景区的申报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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