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建办〔2012〕96号

厅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11月15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16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工作

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宗旨和原则

第一条为推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直属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秉承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奖优惩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范围

第二条省建设厅直属的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干部学校、浙江省白蚁防治中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招待所等9个单位年度考核适用本办法。

三、目标类别

第三条考核目标分为四大类,即一类工作目标、二类综合管理目标、三类创先争优目标、四类民主测评目标。

第四条一类目标包括各被考核单位应当完成的主要经济业务指标、行业管理目标、改革目标和厅指令性工作等。其中主要经济业务指标,预算单位主要考核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是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外资金的征收情况;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主要考核业务收入和年末结余;国有控股公司主要考核业务收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其中非预算单位的量化目标一般参考单位前两年业绩的平均值。

第五条二类综合管理目标是共性工作目标。主要包括政令畅通与效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务建设、干部人事、电子政务运行、社会管理创新、院(校、中心、站、所、公司)务公开、计划生育、保密工作等各项任务和指标。

第六条三类目标是创先争优目标,指单位获得县以上党政机关和省级以上组织授予的荣誉、先进等。

第七条四类民主测评目标是指省建设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合署办公部门对各被考核单位以及各被考核单位之间的综合评价、评议情况。

四、考核计分办法

第八条目标考核按积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不合格三档。其中,优秀单位的比重为50%,总分不满170分的为不合格单位,其余为良好单位。

第九条第一类目标实行加分与扣分相结合的办法,总分为100分。对超额完成量化目标任务增幅达10%以上(含),每超额一项加1分(同一工作有多个量化指标的只取其中1项)。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则按未完成部分所占目标比重加倍扣分,直至该项目标分值扣完为止。

第十条第二类目标实行扣分和一票否决制,总分为100分。其中:

政令畅通与效能建设是指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省建设厅等政府各项方针政策情况;落实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涉及建设系统的工作会议,以及省建设厅组织召开的各次会议确定工作内容情况;办理落实省建设厅等领导批示、重要政务、重点信件等情况;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重大、紧急信息报送等情况。该项基准分为15分,视工作情况相应扣分,最多扣15分。

党风廉政建设是指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该项基准分为15分,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当年有因职务行为触犯刑法或违反党纪政纪被依法依纪处理或者该单位的工作人员中有因职务行为触犯刑法被司法部门依法处理,但未受到责任追究的,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酌情扣分;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违反或者未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受到责任追究的,则该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

党务建设是指积极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党务工作任务;落实党委(总支、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制度;制定年度党委(总支、支部)目标管理计划,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三会一课”制度健全;领导班子团结协调,能开展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工作,着力化解各类矛盾。该项基准分为10分,视工作情况相应扣分,最多扣10分。

干部人事是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事、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的有关干部政策选拔、任用干部,国有控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研究人力资源机制,制定办法并贯彻实施。该项基准分为10分,视工作情况相应扣分,最多扣10分。

电子政务运行是指根据省建设厅电子政务和行业信息化的总体要求,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网站建设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对厅门户网站的信息提供及保障情况;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化管理工作;相关业务系统的建设支撑和应用情况;电子政务系统安全运行情况。该项基准分为10分,视工作情况相应扣分,最多扣10分。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建设厅有关规定与要求,研究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和安全管理机制;无治安责任案件和灾害事故;不发生因政策出台、决策失误引发的集体访或越级访;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该项基准分为10分,视工作情况相应扣分。因失职、渎职或监管不力引发重大(含)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则该被考核单位当年度目标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

院(校、中心、站、所、公司)务公开是指完善并执行单位财务、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等公开工作各项制度;规范监督检查机制和工作方法。该项基准分为10分,视工作情况相应扣分,最多扣10分。

计划生育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不发生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现象。该项基准分为10分,视情况相应扣分。如单位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上级部门通报处理的,则该被考核单位当年度目标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

保密工作是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建设厅有关保密规定与要求,建立健全保密工作责任机制,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密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不发生失密泄密事件。该项基准分为10分,视工作情况相应扣分。如单位有失密泄密行为被保密有关部门查处的,则该被考核单位当年目标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情节严重的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或被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的,则该被考核单位当年度目标考核为不合格。

上述各综合管理目标涉及的任务和指标未能按责任书要求完成的,如单位能提供非主观因素的证明材料,省建设厅将视情减少扣分或者不予扣分。

第十一条三类目标实行加分制。单位凡获省级(含)以上党政机关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获厅级(“钱江杯”除外)以上党政机关、全国性组织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分;获县(区)级(含)以上党政机关、省级组织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

其中,相同项目获奖的,按最高等次奖加分,只加一次;奖项分等次的,一等奖加满分,二等奖得50%,三等奖及其他奖项不得分〔省级(含)以上党政机关表彰奖励的三等奖及其他奖项加1分〕。单位下属公司、处(科)室及个人获奖不加分。如因时间原因未能在当年考核中加分的,可以结转下一年度考核时加分。

第十二条第四类目标按总得分排名情况实行加分制。排序前70%的加3分,其中前30%的加5分,其余不得分。

五、考评方法和考评程序

第十三条考核实行单位自评、各单位互评和上级主管部门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省建设厅负责对各被考核单位开展行业管理工作目标考核的职能部门是厅办公室。考核时,由省建设厅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开展目标完成情况的督查、抽查等活动。必要时可组织各被考核单位参与抽查、互评等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考评工作从考核年度的第四季度开始,先由各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自评,按期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组织开展考评,并拟订完成下一考核年度的目标内容。

一般情况下,在每年一季度由省建设厅厅长与各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当年度《工作考核目标责任书》。

第十五条单位自评按照省建设厅制定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填报表,对考核目标逐项自查并打分,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正式行文上报省建设厅。所有目标得分应当随附相关依据和凭证,并作相应说明。

第十六条省建设厅办公室收到各被考核单位的自评材料后,会同相关处室逐项核对,经集体审查、研究,必要时组织赴实地抽验后,提出考核建议等次,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奖惩办法

第十七条省建设厅对年终考核结果给予通报,对被考核为优秀单位的授予荣誉奖牌。

第十八条省建设厅对年终考核不合格单位在通报批评的同时,帮助和督促其作整改。

七、其他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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